希怀 发表于 2013-1-20 10:13:45

买卖被雷劈倒的保护植物构罪吗

案情:2012年4月,一株香樟树(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雷劈倒。该树所在的村小组多人经过商议,决定将树木出卖。谢某闻讯,在未办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相关手续情况下,以2500元人民币收购该香樟树。当晚,谢某雇车将树木运往福建销售时被查获。经鉴定,该香樟树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分歧意见:对谢某是否构成犯罪,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因为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应向国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即便是自然原因死亡的树木也不例外。谢某未办理手续擅自收购,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国家保护的野生植物是生长的活木,而非因自然原因死亡的树木,且案中香樟树并非谢某砍伐,其收购已死亡的香樟树不构成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仍然属于保护范围。《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认为:“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 火烧枯死木 等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据此,国家对林木的保护并不区分活木还是死木,因自然灾害死亡的林木仍属于保护范围。香樟树的死亡与否不影响犯罪嫌疑人谢某行为的违法性。


其次,对国家保护植物的收购应履行批准程序。《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香樟树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均应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机构的批准。犯罪嫌疑人谢某未履行上述批准程序,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对野生植物的管理秩序,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再次,谢某行为达到立案标准。刑法第344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谢某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批准程序,擅自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已经侵犯了国家环境保护的客体,破坏了国家对重点保护植物的管理秩序,且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立案标准,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需要指出的是,出售香樟树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如果村民小组成员出售时未办理相关手续,也构成犯罪。

guanjian 发表于 2013-1-20 11:07:29

很简单的道理,就像动物园里病死的老虎,也没人敢剥皮去卖吧。劈死的树和病死的老虎,本质上是一回事

希怀 发表于 2013-1-20 11:33:57

guanjian:很简单的道理,就像动物园里病死的老虎,也没人敢剥皮去卖吧。劈死的树和病死的老虎,本质上是一回事 (2013-01-20 11:07) images/back.gif

诶~~这个拿去卖也是可以的,就是要办理相关的手续

holywood 发表于 2013-1-20 11:47:33

如果放开口子,今后一定还会人工劈一下

kefodshen 发表于 2013-1-20 12:46:10

这玩意不是很常见么……

隐形的诺顿 发表于 2013-1-23 00:30:21

等待自我腐烂么?
立法,执法,
懂法,犯法。。。
唉~

希怀 发表于 2013-1-23 08:00:02

嫕媔更混淡:等待自我腐烂么?
立法,执法,
懂法,犯法。。。
唉~ (2013-01-23 00:30) images/back.gif

瓜子为何叹气嘞?

explorer 发表于 2013-1-23 11:01:49

死树可以买卖,就会有人故意弄死

希怀 发表于 2013-1-23 11:04:27

explorer:死树可以买卖,就会有人故意弄死 (2013-01-23 11:01) images/back.gif

存在这样的事情

巫落落 发表于 2013-1-23 11:06:26

很多在保护区内经营毛竹的家伙
会把顺着毛竹扩张方向的大树悄悄剥皮

并不是不卖就不会弄死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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