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7-7-5 00:44:38

节能减排要有“破釜”的决心

□ 邓尚明/文全国节能减排专项环保行动要求,重点治理饮用水源污染、重金属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排除环境安全隐患。全国很多地方都行动起来了。6月底前,洛阳市对首批10家高耗能、重污染企业,采取炸毁窑炉、拆除设备、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等措施,依法关闭。应该说洛阳市的行动还是很严格、很彻底的,不但采用了断水电、吊执照等“釜底抽薪”手法,而且采用了彻底炸毁窑炉、拆除设备的“破釜”手法。

也许有人会认为,洛阳市的做法未免有些过激,但笔者以为,要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就必须有“破釜”的决心。  

“到‘十一五’末期,万元GDP能耗比‘十五’末期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10%”是我国“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这是我国首次在五年发展规划中确定资源环境指标,此举有利于保护环境和协调发展,有利于长远利益和子孙后代,应该坚决贯彻执行。以破坏环境和浪费资源为代价的发展,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虽然可以取得一些眼前利益,但是将留下更多的后患。这种急功近利的所谓效益,最终是得不偿失的。

对于高能耗和高污染的企业,特别是违法擅自开办的这类企业,整治态度必须要坚决。我们必须明确,对于环境的治理,不是临时目标,而是永久目标。因此,在处理超标企业时,决不能留有任何反弹的余地。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待不同程度的问题,也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笔者以为,对于那些愿意改正的企业,应给予一定的期限限其整改;对于那些等待观望的企业,应采用“釜底抽薪”的方法,断掉水电等生产要素,以达到警示的目的;而对于那些存在严重违法现象的企业,就应采用“破釜”手段,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给其死灰复燃的机会。

在这里,笔者还想提醒有关企业,特别是私人企业,一定要了解政府的投资政策和环保政策。法律和政策限制发展的产业,企业一定要慎重投资。法律和政策不准发展的产业,企业绝不要怀着侥幸心理,进行投机性投资。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节能减排要有“破釜”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