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7-7-5 11:06:28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禁止全氯氟烃(CFCs)物质生产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 第43号关于禁止全氯氟烃(CFCs)物质生产的公告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按照我国政府与联合国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化工行业全氯氟烃生产整体淘汰计划》和《中国全氯氟烃和哈龙加速淘汰计划》的有关要求,现就全氯氟烃物质(CFCs)生产的淘汰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生产除药用吸入式气雾剂用途、原料和豁免用途以外的全氯氟烃(CFCs)物质,禁止生产的全氯氟烃物质名录见附件。各相关企业应于2007年8月15日前拆除附件所列全氯氟烃物质的生产装置。

二、凡生产药用吸入式气雾剂用途、原料和豁免用途的全氯氟烃(CFCs)物质的,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经批准后才能生产。

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和协助企业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好全氯氟烃物质的淘汰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禁止生产的全氯氟烃(CFCs)物质名录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主题词:环保 臭氧层 生产 公告

附件:禁止生产的全氯氟烃(CFCs)物质名录 类别物质代码化学式化学名称消耗臭氧潜能值(ODP值)第一类 全氯氟烃(又称氯氟化碳,英文缩写CFCs)CFC-11CFCl3三氯一氟甲烷1CFC-12CF2Cl2二氯二氟甲烷1CFC-13CF3Cl一氯三氟甲烷1CFC-113C2F3Cl3三氯三氟乙烷0.8CFC-114C2F4Cl2二氯四氟乙烷1CFC-115C2F5Cl一氯五氟乙烷0.6CFC-111C2FCl5五氯一氟乙烷1CFC-112C2F2Cl4四氯二氟乙烷1CFC-211C3FCl7七氯一氟丙烷1CFC-212C3F2Cl6六氯二氟丙烷1CFC-213C3F3Cl5五氯三氟丙烷1CFC-214C3F4Cl4四氯四氟丙烷1CFC-215C3F5Cl3三氯五氟丙烷1CFC-216C3F6Cl2二氯六氟丙烷1CFC-217C3F7Cl一氯七氟丙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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