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部环境保护中心等5家机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
关于交通部环境保护中心等5家机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近期工作质量较差以及内部管理体系不健全的5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予以处罚,并予以通报。
一、交通部环境保护中心(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甲字第1038号)2007年5月编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至叶城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至墨玉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较多技术问题。两项报告书中生态现状调查内容不全,生态影响分析及相应保护措施缺乏针对性,生态评价不能满足二级评价工作要求;评价范围内环境噪声敏感目标描述不清,声环境评价不能满足二级评价工作要求;公众参与不符合相关规定;未按要求列出主持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编号并附具其登记证复印件,在审查过程中被我局退回。
同时,对该中心主持编制上述两项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李琼,登记证号为A10380020900)予以暂停业务三个月。该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自2007年9月25日至2007年12月24日期间,不得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并应于10日内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及登记证原件交(寄)回我局。
二、对因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存在不同程度的用章、用证程序不规范、档案管理系统不完善、内部审核机制不落实以及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缺乏正确认识等问题的下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
(一)上海市环保事业发展中心(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1805号)限期整改三个月。整改期自2007年9月25日至2007年12月24日,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整改期满后,应向我局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二)对上海市环境保护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1806号)、上海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1809号)和上海大学(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1801号)通报批评。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要认真汲取这几个单位的教训,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环境影响复杂的建设项目要进行深入研究和现场调研,对项目拟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和环境保护措施,要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进行必要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论证,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要做到客观公正和真实有效。同时,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签字负责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报审用章,加强内部管理,防患于未然。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考核,努力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水平。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原址:http://www.zhb.gov.cn/info/gw/huanban/200709/t20070930_1098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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