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阿拉善盟将全面实行“持证排污”制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污染物排放行为的监督管理,推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切实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确保实现“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阿盟将在全盟全面实行“持证排污”制度。根据这一制度,阿拉善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在盟行政区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重点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和特征污染物。排污单位必须主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按照该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任何排污单位无证排污、不按照《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规定排污和超过总量指标排污。不按照《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之规定排污或者擅自改变排污口位置、增加排污口数量、增加有总量控制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改变排污方式与去向的,由颁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目前,阿拉善盟环保局已对全盟《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发放工作进度做了具体安排,将在2007年底前完成对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和已投运的燃煤电厂、污水处理厂的发证工作,在2008年底前完成对所有排污单位的发证工作。从2009年起,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否则视为违法。《中国环境报》2007-10-12 期待的阿拉善行动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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