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新型消费者保护组织启事(附简章)
发布: 2007-11-20 10:23 | 作者: 中国公益诉讼网 | 来源: 中国公益诉讼网中国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筹)简章
目录
法律依据
成立新的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必要性
发起人和筹备工作
目的和宗旨
业务范围
组织机构
会员资格、会员权利和义务
面临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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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具体条件包括: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全国性社会团体不低于10万元,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不低于3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成立新的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必要性
现有的全国性消费者保护组织是1984年成立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和1989年成立的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在20年的运作中它们为中国消费者维权作出了较大贡献,但它们组织体制上的官方和半官方性质制约了其自主性;与工商企业之间存在的产品服务有偿推荐活动限制了其独立性;治理结构中没有普通消费者的参与助长了官僚化,也造成一定程度上背离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宗旨。
消费者保护关系到每一个公民和企业。消费者保护已经成为社会生活及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自发的或者有组织的以争取社会公正、保护自己合法利益、改善生活地位等为目的同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进行斗争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分薄弱的现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现有的消费者组织由于自身的局限无法充分代表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应当建立自己的社团组织,与政府设立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建立合作、补充和相互促进的关系,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本会与现有消费者组织的不同在于:任何消费者可以申请成为会员,会员选举理事会直接参与治理;不进行有偿的商品和服务推荐活动,彻底杜绝经济利益驱动;完全的民间性质,保证独立运行;取之于会员、服务于会员。
发起人和筹备工作
李刚博士作为创始发起人,有“公益诉讼第一人”之称的丘建东先生也是发起人之一。目前已经完成基本文件的准备工作。从2007年11月20日至12月30 日,进行推介和吸收筹备发起人的工作。原则上每个省级行政区吸收不少于3名消费者作为共同发起人。共同发起人将在向有关部门递交的申请文件上署名。
共同发起人每人认缴不少于500元作为筹备经费。
共同发起人推举三人负责实施具体的筹备申请工作。
筹备阶段资金预算为15万元(其中十万元作为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5万元为办公经费和推广活动费)。在每一个省级行政区划,为实施筹备工作需要至少5名志愿者。
目的与宗旨
本会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倡导安全消费、健康消费、节约消费、环保消费,促进依法有序的市场竞争。
业务范围
1、 开展消费者教育,普及消费知识和消费者权利;
2、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不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组织机构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
1、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两年召开一次)
2、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部分职能(每季度召开一次)
4、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会员资格、会员权利和义务
实行会员制,任何消费者,只要同意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并缴纳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
会员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优先接受本会的服务。
会员有义务参加和支持消费者保护活动,及时缴纳会费。
面临的困难
1、法律障碍。(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民成立社团实行双重审批。须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发起人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呈送筹备社会团体的申请文件。但是业务主管机关是谁不明确,业务主管机关不同意怎么办不清楚。需要在筹办过程中进一步厘清。(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等级管理机关认为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可以拒绝批准筹备。目前已经有两个全国性消费者组织,可以成为有关机关拒绝的理由。
2、筹备费用和人力资源匮乏。现阶段完全依靠若干发起人的志愿服务和自行承担必要的支出进行筹备工作。打算通过发起人捐资和社会捐助解决资金问题,通过发动更多的志愿者在各地提供义务组织工作解决人员不足。
我们期待您的参与:
1、加入发起人队伍,共同推动消费者保护新事业。
2、或支持如下活动:协助在当地进行筹备推介活动;提供资助(捐款帐号:捐款名单将在中国公益诉讼网公布。本会成立后,捐款余额将转为经费收入;如至2008年12月1日未获准筹备,余额将按比例退还捐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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