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7-12-15 09:41:35

《维也纳公约》及其《蒙特利尔议定书》

    为了使人类避免受到因臭氧层破坏而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在国际间采取适当的合作与行动措施,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组织召开了“保护臭氧层外交大会”,并通过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在1985年3月22日的全体大会上一致通过,并于1989年9月生效。截至2005年3月16日,加入《维也纳公约》的国家有190个。

  《公约》虽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控制协议,但却为采取国际性控制CFCs的措施做了必要的准备,为《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形成做好了铺垫。

  为了配合《公约》,采取实质性的控制措施保护臭氧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1987年组织召开了“保护臭氧层公约关于含氯氟烃议定书全权代表大会”,并形成了《议定书》。24个国家于1987年9月16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签署了《议定书》,自1989年1月1日开始生效。截至2005年3月16日,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有189个。

  《议定书》明确了受控物质的种类、受控物质控制时间表以及有关措施,并提出发展中国家受控时间表应比发达国家相应延迟10年。但《议定书》仍没有体现出发达国家是造成臭氧层耗损的主要责任者,在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强烈要求下,《议定书》在1990年6月召开的第二次缔约方大会上进行了修正,形成了《伦敦修正案》。《伦敦修正案》确定了建立基金机制、以及确保国家间的技术转让在最优惠的条件下进行的原则。此修正案为实施《议定书》建立了一个多边基金,这个基金将接受发达国家的捐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

  由于《伦敦修正案》基本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包括印度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都纷纷表示将加入修正后的《议定书》。1991年6月14日,中国政府驻联合国代表处将加入修正后《议定书》的文件交给联合国秘书长,《议定书》修正案自1992年8月10日开始对我国生效。

《中国环境报》200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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