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有偿使用水能资源防止"多龙治水"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首部水能资源管理法规,也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活动、建立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庞道沐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的施行将有效防止再度出现“多龙治水”、“政出多门”。开发水资源须按规划进行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必须按照规划进行。不符合规划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开发。
《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移民、林业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组织工程验收等。
将出台水资源有偿使用办法
庞道沐指出,《条例》对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维护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推进水能资源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而水能资源的有偿使用,充分体现了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充实了资源管理的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据悉,依据《条例》,省政府将尽快出台水能资源有偿使用的相关办法。
《当代商报》 2007年12月26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