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8-2-7 03:09:22

福建省又新增了10家单位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记者23日从市国税局获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公布了我省新增的10家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名单。
  这10家单位分别是: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福建省扶贫基金会、福建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福建省儿童基金会、泉州市教育基金会、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基金会、福建省扶贫开发协会、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福建省读书援助协会。

  通知同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上述单位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给予税前扣除,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前扣除。

  据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到目前为止我省内资企业纳税人适用“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的单位,已增至76家。具体名单可登录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税收政策评论专栏”查询。(福州日报记者 李效翔 黄戎杰 通讯员 石永新 魏文忠)

(责编:张秀芬)

梦幻森林 发表于 2008-2-7 10:52:18

寒假好久没上了,上来就看见你的信息,很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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