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
范李坚
募捐人为了救助特定对象发起募捐活动,其行为并不悖德悖法。从实际情况来看,有时民间募捐也确实能为救助对象解决燃眉之急。可以说,这正是民间募捐的社会意义所在。但是,在民间募捐中,一些募捐人同时充当募捐人、捐款代管人乃至受益人等多重角色的客观现实,又要求我们不能仅靠募捐发起者的道德自律来约束其行为,而必须健全相关的规范机制。不然,就难以有效保障捐赠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奉献爱心,也难以控制募捐行为的滥、乱现象。
鉴此,笔者认为,若能在现有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基础上,制定出专门的社会募捐法,以规范募捐人、捐助人、受捐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若一时不能,也可由民政部门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出台措施,如明确募捐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资格、条件;实行募捐申报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备案审查制度等。这样,就至少可以对非个人行为的民间性募捐活动,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大学校园里的募捐就非常不规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希望可以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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