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9
昨日下午,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首次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草案第二十条规定,湖北省境内跨流域、跨市州的江河、湖泊、水库以及重要水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市州政府划定,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兴建与水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的餐饮、旅游、体育、娱乐等其他活动。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排污口和不符合要求的设施,有关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拆除。
来源:楚天都市报 200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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