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省人大常委会之“电子废物处理”写进山西法规
关注省人大常委会之“电子废物处理”写进山西法规时间:2010-9-27
核心提示: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首次把电子废物回收处理写进法规。
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首次把电子废物回收处理写进法规。同时明确我省实行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将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绩效作为对所属相关部门、下级政府负责人政绩,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设置便民电子废物回收站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晓明说,对于电子废物的处理,初审时就有组成人员提出,电子废物不易降解,随意丢弃会导致环境的严重污染,建议增加电子废物回收利用的规定。
修改时,法制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置电子废物回收站(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电子废物交由电子废物回收站(点)回收或者处置,不得随意丢弃、处置。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的规定。
增加水体排污内容
初审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当前我省水体污染比较严重,直接威胁到饮用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规定。王晓明表示,修改时,法制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增加“禁止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内容。
固体废物处置需交费
原条例草案规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个人收取固体废物处置费,确保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正常运行。
王晓明说,初审时,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加大固体废物处置费的收缴力度。论证时,有的组成人员建议仅向排污单位收取相关费用即可,无需向个人收费。
修改时,法制委员会研究了组成人员的意见,考虑到目前的运行模式是既向排污企业收取处置费,个人在缴纳煤气费时也一并缴纳了处置费。由于生活垃圾占固体废物的比重较大,不宜对固体废物的处置收费作大的调整。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将该条修改为“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固体废物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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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ECAN编辑
电子废物民间行动网络(E-waste Civil Action Network,简称ECAN),是由一群关心电子废物的青年人于2010年3月27日在北京发起的,旨在搭建信息资源平台、开展电子废物研究倡导。
ECAN定期制作《电子废物环境信息摘要》,力求为您呈现最有价值的电子废物相关环境信息,每旬定期通过邮件奉上。如果您希望订阅此摘要,请发送Email“订阅摘要”至ewaste.action@gmail.com。 我认为单独一个省的立法,可能还不足以说明很重要的问题,但是众多省市的立法程序已经启动,所以我想我们可以多做一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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