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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全国人大:珍视司法创新实践,为环保法治留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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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10: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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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尊敬的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我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下文称“自然之友”)是中国较早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环境社会组织。自然之友前身中国文化书院绿色文化分院,是由前全国政协常务委员梁从诫及多位热心人士,于1994年自发起成立的二级社团,并于2010年正式注册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我们长年以来对环境公益诉讼保持关注并积极推动。2005年时,自然之友创始会长梁从诫就在全国两会上提交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政协提案,在2011年10月,自然之友更是协同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在云南曲靖针对铬渣污染一案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此案现在仍在进行之中。
获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即将完成立法程序,自然之友一方面对梁从诫先生的遗志即将得到立法确认充满期待,另一方面却对最新公布草案坚持不允许依法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环境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深感困惑,对环境公益诉讼在中国实践的前途极为担忧。
在法律修改的最后关头,为了拯救危机中的公益诉讼,我们紧急呼吁:最高权力机关拿出社会管理创新的勇气,在公益诉讼问题上坚守依法治国、实事求是的底线,要么重新设计公益诉讼条款,把原告主体范围的表述修改为“有关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要么整体取消公益诉讼规定,仅作原则性宣言,保住环境司法改革试点所取得的宝贵探索成果。
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草案,将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社会团体”。这样一个设计,不仅缺乏充分的依据,而且落后于司法实践,在实质上封堵了大量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大门。
根据现行行政法规,公益社会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其中,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是开展非营利性实际工作的组织形式。自然之友目前的注册身份正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近段时间,全国在南京和广东正在试点的社会组织简化注册中,大力支持发展的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类的社会公益组织。
然而,最新草案文本将把包括自然之友在内的大量正式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排除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之外,人为的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之间制造不合理区分,将大大打击环境公益诉讼现有的良好实践势头。
根据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的注册登记,除了要面临寻找政府主管单位的困难之外,还要面临同区域同行业不能新注册的垄断限制。由于许多地方都有由政府部门举办的行政色彩较浓的地方环保协会,实际上造成了民间自发的环保组织极少能注册成社会团体的现状。
今天活跃在各地环保领域的有生力量,很多都是民间自发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发布苹果供应商污染调查报告的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开展“我为祖国测空气”推动PM2.5监测公开的达尔问自然求知社,在淮河第一线实际监督企业污染、开创“莲花模式”的淮河卫士,推动怒江生态保护的绿家园志愿者,在昆明开展古树调研的绿色昆明等等,不胜枚举。
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领域的实践已经证明,开放更多的空间给社会自发的组织和机构,不仅能激发社会的实践活力,更会推动整个行业的良性竞争,促进多方主体在人民的选择下优胜劣汰。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假如实际造成民办社会组织与官办社会组织的权利区分,在社会组织内部划出三六九等,将大大限制公益诉讼的活力,甚至导致鲜有起诉的僵局。
此外,最新草案文本列明的原告主体,大大限制了已有的环境司法创新现有的良好实践势头,甚至直接背离多地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总结,与实事求是的要求南辕北辙。
自然之友非常认可在云南、贵阳和无锡等地开展的环境司法创新的实践,在这些地区,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遭遇了一些挑战,也同时摸索出来一套办法。
挑战中最大困难无疑是案源少。媒体也曾多次报道云南环保法庭无米下锅的窘境。在这种背景下,各地司法创新都给予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较大的解释空间。
摸索出来的方法就包括,贵阳市的实践中使用“环保公益组织”作为主体限定,云南省在实践中使用的规范用语是“环保社团组织”。而且两地的司法实践中都受理了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并未在环保社会组织当中制造区分。如贵阳清镇市环保法庭2010年底受理并宣判原告胜诉的公益诉讼案,就是由贵阳市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贵阳市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和中华环保联合会共同提起的,本案实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环境效果的多赢。
即便在这样的情况下,两地环保法庭四年以来,受理的由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实践,也总共不超过五起,与立法部门和部分学者所担心的出现民间滥诉相差甚远。
本着事实求是的精神审视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现状是公众对环境司法缺乏信心,大部分社会组织、政府部门对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心存疑虑、态度消极。在这种情况下还对原告主体大加限制,将使新法通过后的公益诉讼相较此前的创新实践更加退步,案件出现的更少,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更弱,环境司法获得的公众认可更低,环境法治化的道路更加艰难。
各位尊敬的领导!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生死存亡,取决于你们即将作出的政治决断。中国严峻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举国上下共同努力。敬畏自然、选择法治,是我们的唯一出路。让我们以宪法规定和宪政思想为指引,携起手来、正视民意,凝心聚力、共克时艰,打造适合现阶段国情、适应社会形势、有利于中华民族的环境公益诉讼,推动环境保护的历史性转变,推动法治政府的持续建设,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大自然代言,为万世开太平!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
             2012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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