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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全国人大:为挽救公益诉讼危机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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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10: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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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尊敬的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我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注册成立于1995年,是中国为数甚少的以环境调查、监督和公益维权为己任的草根社会团体,曾提起一些有较大影响的环境公益行政复议和民事、行政诉讼,尽管前路艰辛、密布荆棘,但推动环境法治的心志从未动摇。目前,我会正协同著名环保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自然之友”(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致力于云南陆良铬污染公益诉讼案的公正解决。
获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即将完成立法程序,我们对草案坚持不让合法草根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深感困惑,对公然开历史倒车的制度设计万分不解,对中国公益诉讼的前途和命运极为担忧,对环境法治借由公益诉讼得到落实充满期待。
在法律修改的最后关头,为了拯救危机中的公益诉讼,为了拯救人类的地球家园,我们紧急呼吁:最高权力机关拿出社会管理创新的勇气,在公益诉讼问题上坚守依法治国、实事求是的底线,要么重新设计公益诉讼条款,把原告主体范围的表述修改为“有关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要么整体取消公益诉讼规定,仅作原则性宣言,保住环境司法改革试点所取得的宝贵探索成果。

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草案,将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社会团体”。这样一个设计,不仅缺乏充分的依据,而且落后于司法实践,在实质上封堵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大门
首先,目前仅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了海洋环境监管部门就海洋生态和渔业资源污染损害进行索赔,在其它法律中均没有环境损害索赔主体的条文。即便在有法可依的海洋环保领域,政府向污染企业索赔也是屈指可数、寥寥无几,与侵害海洋环境事件的高发态势极不相称。2010716大连输油管爆炸导致特大海洋溢油污染事故后,国家海洋局和环境保护部屈从权贵、放弃原则,不敢向国有石油巨头索偿环境损害,就是一个极为典型的事例。
其次,由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要领导的思想认识等因素,正在酝酿修改的《环境保护法》拒绝增加公益诉讼条款,据说其原因之一是认为现有执法措施足以应对污染,其原因之二是不想让律师赚“国家的钱”。这就释放了一个令人忧虑的信号:环境保护基本法以及单项环境资源立法不会涉及公益诉讼。因此,“法律规定的机关”,在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极有可能无法对号入座,从而成为虚假的摆设和宣传的口号,发挥不了任何实际效用
第三,根据相关行政法规,非盈利社会组织(即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有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从事环保公益的已注册草根组织,绝大多数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现行民事诉讼法草案的原告结构意味着:法定机关当主角、官办社团做配合、草根组织被排除。这样一个举世未有的由政府包办的安排,与公权力的角色和功能很不相符,扼杀了民间组织公益维权的资格和活力,预示了公益诉讼空壳化的中国式宿命,必将重演海洋生态损害的“公地悲剧”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18号)规定:“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严厉打击一切破坏环境的行为。”目前,贵阳、无锡、云南等地的环保法庭,按照能动司法、服务大局的要求,均认可公益环保组织和环境监管部门起诉污染企业的主体资格。这样一种有益于环境治理的成功的改革试点,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将因为抵触新法而全面停顿甚至终止
第五,我国各级政府习惯于非法治化应对环境问题,污染企业很少承担恢复环境原状的责任。政府对污染损害视而不见或者替污染者买单,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的经济发展,这是相当普遍的社会现实。我们两家草根组织起诉的陆良铬污染一案,已充分揭示:环境公益诉讼是行政执法的补强手段,是公众参与的升级版本,是侵权责任的重生路径,是公平正义的锐利武器。一旦按照目前思路修法,我们的正义行动将很快失去合法基础,变成环保公益维权的绝唱悲歌

各位尊敬的领导!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生死存亡,取决于你们即将作出的政治决断。公益诉讼这个声名显赫的新生事物,其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在公权力操纵压迫下变形变态、龟缩庙堂、束之高阁,成为自欺欺人的“屠龙之术”和文宣作秀,还是通过民间活水的激荡,获得张力、释放能量、扬帆远航,成为促进环境法治、改善社会治理的精良工具,一切的一切,人民拭目以待。
中国严峻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举国上下共同努力。敬畏自然、选择法治,是我们的唯一出路。让我们以宪法规定和宪政思想为指引,携起手来、正视民意,凝心聚力、共克时艰,打造适合现阶段国情、适应社会形势、有利于中华民族的环境公益诉讼,推动环境保护的历史性转变,推动法治政府的持续建设,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大自然代言,为万世开太平!
             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
                  201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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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3 00:01: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可是微博被屏蔽的内容,大家不好好看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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