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溪环保公益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搜索
查看: 2039|回复: 3

环保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0-15 07:3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环境问题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潜藏社会稳定风险,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环境立法应当充分认识我国社会转型期和环境敏感期共存、环境风险高发期与环境意识升级期叠加的严峻形势,妥善应对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公众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新挑战,并有所创新,积极探寻保障公共环境权益的新机制。环境公益诉讼,是公众通过合法程序,化解重大环境纷争的有效途径,应予大力推进。
       目前,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特别是新通过的《民诉法》修改决定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更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新起点。正在研究之中的《环保法》修正案,应当在《民诉法》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和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走在一起是缘分,一起在走是幸福!!!分享改变世界~~~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5 07: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保护环境:为什么需要公益诉讼?
        何谓“公益诉讼”?顾名思义,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是公共利益损害的一种民事救济机制,主要适用于出现了民事侵权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民事性质的损害,但没有合适的原告提起诉讼的特殊情形。
      
        针对民事侵权损害,一般是由直接受害人提起诉讼。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民事侵权行为即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但没有合乎资格的原告提起诉讼,公共利益也因此难以得到保障。
      
        在我国,出现这种情形的根源,在于公有制造成的民事主体缺失,即所谓人人都是主人,但每个人又都不能行使所有权。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自然资源的公有制。对于水体、海洋、空气、土壤等公共环境要素,普通个人不能行使完整的所有权;行政部门并非环境资源的当然所有者,其行政管理权也是有限度的。
      
        例如,某个企业的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行政部门固然可以依法对其实施责令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理,或者依法做出罚款、停产等行政处罚;直接的污染受害人可以就其个人遭受的损害提起赔偿损失等民事诉讼;司法机关还可能对构成犯罪的严重污染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污染环境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行为人还应当承担赔偿国家损失等民事责任。
      
        问题在于,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受损,谁来担当原告角色呢?
        
         对公共环境的民事损害,个人固然可以就其遭受的直接损害提起私益性质的民事诉讼,但却不能为了社会公益提起民事诉讼;如无法律特殊授权,行政部门一般无权直接裁决民事赔偿等责任,也不能作为直接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基于“民不告、官不理”的原则,对民事案件通常也不会主动干预。因此,我国现行民诉法欠缺的仅仅是自己不是直接受害者,但想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共利益或者不特定多数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正是针对公共利益受损而原告主体缺位的情形,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通过立法授予某些机关、社会组织以原告资格,并通过公益诉讼程序维护公共利益,就是一种法律主体的弥补。


走在一起是缘分,一起在走是幸福!!!分享改变世界~~~
发表于 2012-10-15 20:36: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话题很有意义啊,大家都不来学习
每个人都关心自然环境,理解、参与环境保护,与自然和谐相处,分享改变世界,爱济溪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5 21: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走在一起是缘分,一起在走是幸福!!!分享改变世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济溪 ( 京ICP备17053947号-1 )

GMT+8, 2025-2-20 05:46 , Processed in 0.034798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