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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 【2011环评旧闻】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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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 23: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索 引 号: 000014672/2011-00466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生成日期:  2011年05月17日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文  号:   环法[2011]42号主 题 词:  环保 行政 处罚 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20404000023038
  组织机构代码:75271954-4
  证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第19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堞凡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延陵西路15号(嘉宏世纪大厦)2606室
  江苏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并应你公司要求举行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10年4月编制安庆博瑞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将评价日期更改为2007年7月;在环评文件中“经现场踏勘,项目所处地500m范围内无任何居民点”的描述与事实不符。
  以上事实,有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1年3月18日《关于〈关于委托对江苏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的函〉的复函》(华东环督函〔2011〕21号)和2011年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2011年1月26日《关于安庆博瑞电源有限公司环评承接情况的说明》和《关于安庆博瑞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情况的说明》、2011年2月28日《关于安庆博瑞电源有限公司环评情况的说明》和《关于安庆博瑞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情况的说明》、2010年4月《安庆博瑞电源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铅酸蓄电池极板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关于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部于2011年3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1〕17号)于2011年4月7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于2011年4月8向我部提出听证申请。我部于2011年4月18日通知你公司有关听证会事项,于2011年4月28日在江苏省南京市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公司代理人徐卫华出席了听证会。
  综合你公司听证会意见,你公司对在编制日期和防护距离上弄虚作假的事实认定没有异议,认为我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偏重。另外,你公司对“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事实认定有异议,认为环评单位不可能自行决定降低环评等级。经研究,我部对你公司上述异议意见予以考虑,但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1年3月2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1〕17号)及《送达回证》、2011年4月18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环法字〔2011〕20号)及《送达回证》、2011年4月28日《听证笔录》、你公司2011年4月8日《听证申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一)吊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国环评证乙字第1968号);
  (二)罚款三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吊销资质证书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时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国环评证乙字第1968号)正本和副本原件交送达人员收回。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1年6月15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行政 处罚 决定
抄送: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表于 2014-1-24 00: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为什么对这个感兴趣?
每个人都关心自然环境,理解、参与环境保护,与自然和谐相处,分享改变世界,爱济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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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4 10: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上。同问。
我个人的环保与观鸟垂直站点:http://www.zrqi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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