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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读2007年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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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6 10:2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国家海洋局提出了2007年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海洋厅局长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以强化海洋应急管理为主线,提升海洋防灾减灾预警能力;以贯彻落实《海洋工程环保条例》为契机,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以开展海洋环境评价为突破,不断深化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其中进一步强化海洋应急管理、贯彻落实海洋环保宏观调控管理等重点工作的提出,表明了主管部门加大海洋环保力度的决心和信心。

一、进一步强化海洋应急管理
各级海洋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强化海洋应急管理工作作为深化政府公益服务职能、强化执政能力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从管理上、机制上、体制上、服务保障上具体落实海洋部门的应急职能。各地区、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海洋局印发的三个应急预案和各级政府对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必须具备可操作性,实现与地方政府预案的有效衔接,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的有效响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在完善落实本级应急预案的同时,组织地市级和县级海洋部门制订应急预案,各级海洋预报机构要尽快加入当地政府应急管理平台;各分局及所属中心站和海洋站、各业务中心要不断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到与国家预案和相关省、市、县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在组织上、机制上和程序上的无缝衔接,逐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海洋应急管理工作体系。

二、贯彻落实海洋环保宏观调控管理
为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通过法律、政策、规划、制度、管理等多种手段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职能。为此,在法律上各级海洋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海洋工程环保条例》的宣传贯彻,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部署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保障《海洋工程环保条例》实施到位。在政策上,要结合各地实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与地方政府和相关涉海部门密切沟通,对电力、钢铁、煤炭等国家宏观调控的10大行业,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标准,分门别类对国家扶植的、控制的、淘汰的产业出台相应的海洋环境保护政策。在规划上,要结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建立相应的准入政策,对不符合区划、规划、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环境保护审批原则的项目一律不批。从管理上,坚持行政决策依靠科学论证,强化科学论证和技术审查;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评资质管理的规定,以全过程管理为手段,推进环评、“三同时”和竣工验收、后评估等海洋工程项目环评审批后的监管到位。

三、继续推进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立法工作
积极参与《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争取最大程度地将海洋部门相关职能纳入规划,在国务院批准规划后,组织好具体项目的申报工作。同时,继续追踪《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积极争取国家发改委尽快批复,在规划印发出台后,督促沿海地方政府认真组织落实,并参照国家规划尽快制定本地区的海洋环保规划。抓紧做好《海洋观测预报条例》的调研、起草、上报和协调工作,争取条例及早出台,将观测预报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以法律的形式巩固和强化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观测预报领域的职能。同时,启动《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各地区要加快制定本地区的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和规划,积极巩固和维护海洋部门职能,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地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实际要求,抓紧制定本省区的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同时,大力推进地级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出台。

四、强化观测预报体系能力建设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海洋观测预报工作的领导,加大投入,强化海洋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报能力建设和体系建设,提高对海洋灾害和海上突发事件的观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保证资料信息的快速有效传递,提升预报警报产品的时效性和准确率。加大观测系统改造力度,实现分钟级实时数据获取和传输能力。
  鼓励省市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自建或与国家海洋局所属机构共建的方式,充分发挥各种资源建立预报机构,逐步形成由国家—海区—省级—市级四级海洋预报业务体系,使之既能满足日常业务化工作的需求,又能从容应对海洋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报体系应明确各自分工,主动契合国务院提出的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既各具特色,又优势互补。
  各级海洋预报机构要将灾害应急管理放在工作的首位,扩大预警报发布范围,量化预警报发布指标。切实加强与政府和社会各阶层的沟通联络,掌握本区域内海洋防灾减灾重点要求,针对保障沿海公众生命安全、沿海重要工程设施安全、海上交通、海水养殖、海上工程作业、海上军事安全等不同层次的需求,丰富海洋预报产品,开发多种多样的精细化、小尺度、有针对性的应急保障预报产品,研究制定海洋灾害影响范围评估技术和标准,提高预报产品的水准和科技含量,使之对防灾减灾更具指导意义。

  五、调整深化海洋环境监测工作
  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是海洋环保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各省和地级海洋部门要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体系业务“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编制本地海洋环境监测业务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建立本省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地级市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有条件、有需求的县市也要开展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建设。
  国家海洋局将继续坚持扶优扶先原则建设海洋环境监测体系,重点扶持地级市海洋环境监测示范站能力建设。开展省级海洋环境监测示范站评选,推进有条件的县级海洋环境监测站建设。要进一步强化陆源入海排污监管,深化赤潮监控区和生态监控区监测工作,提高监测工作质量,加强海洋环境评价工作,围绕五个服务扩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职能,提升海洋环境评价产品的针对性、时效性和科学性,为优化海洋开发行为提供参考。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海洋部门要针对生态监控区监测结果,结合海洋功能区划,研究提出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扩大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发布排污口和赤潮监控区等各类功能区监测评价信息。省市两级海洋部门至少每半年向当地政府报告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信息,探索将海洋环境监测数据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内容,提升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意识。

六、抓紧落实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根据海洋经济宏观调控要求,启动近海海洋生态功能区划编制试点工作,以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为核心,按区域开发布局,提出各生态区域明确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依据国务院批复全面启动海岛特别保护区建设工作,开展海岛保护区调研,制订政策标准和工作方案,将海岛保护区建设规划纳入海岛总体规划中。抓紧选划新建一批海洋保护区,组织研究《全国海洋保护区发展规划》,积极推进海洋保护区选划新建和晋升国家级。要结合海洋生态监控区开展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建设,力争沿海每个省市至少建立一处海洋特别保护区,同时深化海洋生态监控区管理工作,各监控区都要制定具体的生态保护目标,实施受损生态系统修复和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继续加强海洋保护区管理,落实海洋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海监执法及海监队伍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制度。从可持续发展角度,深化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协调好海洋经济开发与生态保护关系,启动海洋保护区加挂海洋科普教育基地工作。积极开展滨海湿地及红树林保护管理,研究制定滨海湿地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工作意见,落实一批滨海湿地及红树林的生态修复项目。


  七、认真做好海洋标准计量及质量监督管理
  以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和公益服务为核心,做好海洋标准化、计量和质量监督工作。继续强化海洋标准化归口管理,修订《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完善海洋标准化信息服务,抓好海洋标准制修订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重点组织制定海水利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和公益服务方面的标准,启动与海洋法律法规配套的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完成海洋行标评价。修订完善《海洋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组织海洋监测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转版,全面完成海洋监测检测机构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进一步提高海洋标准计量公益服务能力,做好海洋环境监测机构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积极拓展海洋行业质量监督与检测工作,组织制定《海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整合海洋系统检测资源,认真筹建好海水利用设备和海洋仪器设备两个国家质检中心,尽快获得行业质检授权。
用佛家出世心态,用道家入世修为用儒家中庸处世,用法家之术治世用易门与未知世界融合,做到天人合一有所不为,有所必为用心做事,用爱做人实在的行动胜过华丽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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