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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为什么要反对“公益诉讼”(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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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9 23: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什么要反对“环境公益诉讼”?(一)
——《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

【摘要】:立法之路的最后一公里,并未铺就。而制度空白情况下的霸王硬上弓,恐将使不特定人的权利在“公益诉讼”的道德高调下限于危险境地,可能被非法诉讼随意非法剥夺,如果“环境公益诉讼”的前景是沦为这样反法治的民粹运动,我不相信这会是各位跃跃欲试的“原告”们的光荣所在。


前言

为什么要反对如此时髦的“环境公益诉讼”?答案很简单,因为这个四审通过的环保法修正案里的所谓“环境公益诉讼”条款存在严重的问题,立法的不负责任程度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几无可操作性,不能回答实践中的问题,相反,其本身就是问题,如果贸然推行之,反有违法之虞,——这是一个先天不足的胎儿,并且未来的实践中还有可能进一步向怪胎的方向发展,最终变身以法律之名践踏法律的怪物,走向民粹,走向“法治”的反面。人们指望获得一条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通衢大道,实际收获的却可能是另一条新的死胡同,东施效颦,学虎不成反类犬,于事何补?然而这一剂“公益诉讼”的迷药至今仍另许多人迷醉,一些明显的问题很奇怪,不知是我寡闻还是怎样,很少,甚至尚未见进入到公共讨论而引起民间环保组织应有的重视,这样的迷药,未来荒谬的前景,能不反对它?

这个系列的文章尝试梳理一些实话和法律常识。实话可能是难听的——但不要以为这是很激烈或极端的观点,根本不是,都是很平常很基础的道理,我也诧异为什么那么简单的事却那么少人提——在这场狂飙突进的“环境公益诉讼”(或者也包括其他领域里所谓的“公益诉讼”)意淫里,假使读到的人能有所停留,有所思索,作者已可欣慰。


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

2014年4月,环保法修法四审尘埃落定。留给世人一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新法第58条)的百余字“环境公益诉讼”条款。许多民间组织不满于对“原告资格”的限制,然而,对于行将启程的“环境公益诉讼”而言,需要担忧的,显然远不止于此。

在这个修正案之后,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来说,随之而来的下一个问题,各位原告们,你们将起诉谁、起诉什么内容呢?换句话说,什么是你要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呢?

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新法里的这个“×××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一条不可能实行的法律。“诉讼”的内容呢?没有。

一个完整的“诉讼”就好象一部汽车,立法需要把各个部件准备好,“原告”资格就像发动机,但如果只有发动机,没有作为诉讼内容、其他细节的车身、轮子、方向盘,这辆车还是跑不起来,或者说,这根本还不是一辆“车”。

仍需一再强调的是,“公益诉讼”不是法律技术上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只是现在媒体或我们日常习惯上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某些案件的描述,并非法言法语。其在实践中必然要回到我国法律制度里基础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中去,因此环保法的新规必须和已有的民法、行政法、刑法相协调和配合,要规定清楚这种新增加的环保组织的起诉可以起诉的诉讼类型、内容,以及必要的配套性规定。用最通俗的解说:凡事都要有个规矩。“原告资格”只是诉讼程序的一个要素、一个方面,具体的诉讼请求、起诉内容不可能由“原告”没有法律依据地自由发挥、也不能由法院随心所欲安排,刑事、行政、民事三大诉讼里,任何“原告”(或刑事诉讼中起诉一方)地位的诉讼当事人,其实体和程序权利必须有事先规定、法律依据,而已有的法律不能回答这个突然冒出来的“环境公益诉讼”到底是什么、如何契合刑事、行政、民事实体法律这样的新问题,现在这部新《环境保护法》里百余字的独苗条款显然也根本没回答这个问题。

如果新规不做配套规定,即使是那些被赋予程序上“原告”资格的环保组织,在实体权利上依然没有法律依据,法律缺失情况下的起诉甚至可能和现有法律体系相龃龉,反而会有“违法”的尴尬。用“违法”的方式去倡导法律途径解决环境问题,这太讽刺了,肯定不是跃跃欲试的民间环保组织想要的结果。

“环境公益诉讼”也不应当被理解成对污染环境者的新增打击手段,不能因为好像这是对付“坏人”,所以制度细节就无所谓。法庭并不是一个批判的讲坛,不是让“原告”们上台去表现正义感和斥责“污染者”的。为什么国外的公众参与环境诉讼能够成功,制度上的原因恐怕更因为制度设计的引导功能,法律的确定性让潜在的污染者必须计算自己的行为和可能付出的成本,从而在经济上趋利避害,最终实际达成了减少污染、促进环境保护的结果。诉讼法律是要讲求实际功能的,而并不在于让公民组织去做教条的宣讲者或有机会在某种“仪式”里摆出义正辞严的姿态,因为仪式本身不可能解决问题。

在法律技术上,“诉讼”的本意是在两造之间,由中立的法院公正听讼解决纷争。“原告”并不天然是正义的,“被告”也不天然是不正义的,不能因为是“被告”,其财产就可以随意被剥夺。被告在实体、程序上的合法权益也要受保护。既然选择法律途径,就要有这样的法治精神,要有规则,对环保的热忱也要在法律框架内,这都有赖于事先缜密、完整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最终才能在制度的运行中实现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和指引。和环保热情相比,法律技术、法治精神可能是在解决环境问题中同样重要的东西,如果不是更重要的话。真要设计“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修法必须做更诚意和细致的应对。

此前修法期间公众的注意力大多只集中在“谁有资格起诉”,诉讼内容、其他制度细节反而成为盲区,这是一种很遗憾的偏颇。好了,现在,作为结果,我们也确实收获了一个瘸腿的“制度”。——可以问的是:按新法的这一条,我们现在真的就算有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了吗?

立法之路的这最后一公里,哪怕在四审之后,依然没有铺就。而没有制度,霸王硬上弓的后果将是什么?恐是公民、法人权利可能在以“公益诉讼”之名的道德高调下被非法的“诉讼”非法剥夺,堕入到反法治的民粹境地,我想,这必定不会是各位跃跃欲试的未来“原告”们的光荣所在。

【本文作者:胡玮 律师。自由法律评论,版权所有。业余写作,非执业行为,文责自负,和任何组织、个人没有关系。热爱法律常识推广,寻求有偿或对得上眼的无偿法律常识短文发布机会,联系邮箱:huisaway@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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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9 23: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为什么要反对“环境公益诉讼”?
——《“公益”之惑》
  
【摘要】:概念的界定?“公益”的背后?只是一个词,怎么用都无所谓?

“公益”之惑
  
题目里的“惑”是“疑惑”的“惑”,也是“诱惑”的“惑”。

一、           概念的界定?

英语世界里的“non-profit organization”到了中国有了一个中式的流行称谓:“公益组织”。相应地,还有“公益人”、“公益事业”等衍生的词汇——无论如何,“公益”的帽子。就好象造房子,据说屋顶加个坡面的“帽子”设计就会很中国。

不知道有没有人和我有过一样的疑惑:在这套我们似乎已经习以为常的说辞里,到底什么是“公益”?如果望文生义,解释为“公共利益”,那么这里的“公共”概念的范围又是什么?如果真的存在“公共利益”的概念,那么“公共利益”的圈外又是什么利益呢?

仿佛许多社会组织,现在不假思索就可以很容易地脱口而出:我们是做“公益”的。可是,举几个例子,一些常见的社会组织,比如女权组织、劳工关注组织、同志组织、罕见病残障关注组织,等等等等,他们难道不就是只关注在某一个领域、主要为某一类群体服务的吗?为什么都是“公益”呢?再比如,环保组织——你可能会说,这该是如假包换的“公益”了吧?可是,真未必。作为修辞的“环境保护”太泛泛而略显空洞,具体的环保是体现在具体的时空和事项中的,而一具体,事情就难以绝对化。事实上,“环保”的理念和具体到一时一地的相关利益,很容易和他人权利、利益起冲突,比如,某个有污染或潜在污染的企业,环保组织的抗议等活动就很可能和当地的经济利益等有龃龉。如果你对GDP之类的事不感冒和嗤之以鼻,那么劳工权益呢?就业机会呢?污染或潜在污染企业停产、停建,就业机会岂不是没有了?工人安置怎么办呢?不是直接影响工人利益吗?工会做何感想?而劳工权益不也是很著名的“公益”吗?难道“公益”们相互打架了吗?是左手搏击右手吗?怎么会呢?

——除非我们承认,这些廉价的“公益”标签可能被错贴和滥用了,否则,恐怕很难自圆其说。诚实解释的一种是,无论是“环保”还是“劳工”,以及诸如此类的概念,都只是理念和利益的一种,更准确地来说,就是某种私权、私益的结合,各自都是具体的,彼此并不相同甚至可能冲突,并不具有一个统一的“身份”。

但是,为什么这个可能并不确切的“公益”概念现在使用却是如此广泛,它一定是有什么特殊的魅力才让人们如此为之颠狂吧。

二、           “公益”的背后?

说来有趣,我们的历史上曾经经历了几千年的君权统治,最高权力属于一姓、一家,然而,即使是这样的权力架构,也依然——或者恰恰——需要寄托于“公”作为其道义和合法性的支持与解说,同时也塑造了其臣民延续至今的精神基因。在这样的传统下,我们的国民性在台面上必然是以“公”为尊的,剩下的问题只是需要为天下之“公”找一个正统性的代表来寄托人民归属感和使人民安慰。在古代,是君主;在现在,是政府。而当人们发现公权力运行可能不是那么理想、公共利益处境也并不很好时(人们往往通过自己的私人处境感受到,但很奇怪,似乎还不习惯直接提“私”,而是仍间接以“公”来言说),民间社会有了自己的使命感,而他们希望做的可能是继承“公”的正统性,自己做“公”的代言和守护。我的理解,这其中有着对夸耀道德高标和获得正统性“公”的代表的“光荣”的心理需要(因为价值观的标准凝结在“公”上),这或许是“公益”概念大热背后某种可能的精神理路。

在硬币的另一面,与对“公”的尊崇相对的,是对“私”的羞怯。

经半个多世纪以来,国人所受的教育里,“公”不仅仅是一种客观实在,而更是一种道德伦理,“大公无私”、“公而忘私”、“颗粒归公”,在我们曾经的字典里都是好词;反过来,“私”的形象就要差好多:“自私自利”、“损公肥私”、“假公济私”,更别提还有诸如“斗私批修”这类的历史戏码。即使时至今天,人们自我意识、权利意识逐渐觉醒,“私”的概念仍然处境尴尬,可能对相当一部分人来说都成了自小意识形态教育灌输给我们的道德观上一个令人困惑的、可疑的灰点。对“公”的偏好和趋之若鹜正反映了人们对“私”的“自觉”回避,尤其是那些道德感受强烈的人,这种回避可能是本能的,仿佛这是价值观上一个有些羞耻和令人尴尬的bug、有损了人们道德的纯洁性。

于是,一方面,忌讳和羞耻于坦坦荡荡地谈私权、私益;另一方面,人们日渐觉醒的自我又需要道德上的认可和安慰,同时还有现实利益的需要,人们寻找到的“出口”,没有悬念,对,就是“公益”了。让“公益”去代理人们日常的私权、私益需要,这在修辞上和自小受到的意识形态教育无缝衔接,感情上容易接受,又满足了被意识形态所塑造的道德观的自我标榜需要,或者还安慰了那么一点小虚荣,更重要,这还是一个从原有意识形态里信手拈来的概念,还特别的“安全”。

三、           只是一个词,怎么用都无所谓?

我只是担心,这可能成为一个虚荣的陷阱。

人们抛弃了语言上的诚实,带着自己做的各种各样的事,纷纷投向修辞上“公益”的怀抱,这种名实不符的表达首先就不诚实,给人的感觉是将对某种道德高调的追求放在了前面(暗含了对“公”的道德伦理性的强化)——这种虚荣的诱惑让人们第一步就付出了“诚实”的代价。在这种普遍的对不实之“名”无所谓而又极力标榜的氛围里,真的可以去务实地关注和解决实际的问题吗?

而被一个个“公益”所遮蔽的“私”如果不能坦荡荡地被讨论,要委屈地被“公益”的话语所桎梏,在这样扭曲的、自我审查的话语环境里,我们真的可以拥有自由的精神吗?一个现代的国家,真的可以建立在对私权、私益仍羞耻和遮掩的民众心态基础上吗?

更令人担忧的是,在“公益”的道德强势下,还暗藏着其所来自的意识形态中民粹的隐忧,虚妄的“公益”之名,在一些具体的事件里,可能成为侵害和践踏具体的私人权利的借口,这又是民间社会想要回去的历史吗?比如,当“公益”遇到“诉讼”,只要“原告”打出“公益诉讼”的道德旗号,是否意味着无坚不摧和不再需要法律?在这样的道德压力下,“诉讼”很容易沦为过场,成为为“公益”加冕的仪式,法律也只是民粹的仆人。这种场景恐怕我们不能说我们没有看到和听到过,更糟的是,我们把这些荒谬放过去,假装法治的价值可以为了“公益”而牺牲。——这还只是一个例子而已。

所以,这真的只是一个词而已吗?语言,随便怎么用真的就没有关系吗?

我想,某些语言,它的力量可以很强大,可以左右我们的认知、行为,乃至影响着我们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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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9 23:0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5-19 23:3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 lz  在发此类贴时可以也说说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见解,才能达到和众溪友一起讨论和交流的目的诶

我先来说说我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一点看法吧(无关此帖内容)

据我所知,降低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一直都是环保组织自然大学和自然之友的众多呼吁之一吧
公益诉讼 或会对环境保护出力 但同时这个诉讼成本和风险却依然很高,很难胜诉
面对环境污染,除了法律武器还得加上其他的解决之策来进行
环境保护是一个产业链
采取公益诉讼一定得慎之
能其他渠道解决就尽量不使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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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9 23:36:51 | 显示全部楼层
Fireworm:建议 lz  在发此类贴时可以也说说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见解,才能达到和众溪友一起讨论和交流的目的诶

我先来说说我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一点看法吧(无关此帖内容)

据我所知,降低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一直都是环保组织自然大学和自然之友的众多呼吁之一吧
....... (2014-05-19 23:33)
这不是产业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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