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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蹊水学习] 武汉美丽江城10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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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1:3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底,武汉美丽江城受邀参加了杭州环境NGOs新环境法运用能力建设公益培训,下面将这次学习的内容向大家分享。
     
      2015年10月29日至2015年11月1日,环境NGOs新环境法运用能力建设公益培训会议在杭州市下城区全季酒店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和服务中心主办、中国环境科学协会环境法分会以及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北京、天津、江苏、安徽、山东、辽宁、四川、重庆、云南、湖北、湖南、河南、浙江、福建等地30多名环境公益律师以及环境NGO的工作人员参加本次研讨会。其中武汉市美丽江城环境发展法律服务中心、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增银参加此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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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0日上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律师首先就各位参会人员的到来表示欢迎,随后对环境案件证据的识别与运用进行了重要讲解。特别针对NGO在实际运用提出了几点建议,例如在照相、录音、录像,监测或检验取样送样,专家出庭的问题等方面作出重要分析,着重强调科学灵活运用证据,各类性质证据相互交叉使用。对于反映强烈的公益诉讼执行问题,刘湘律师给出了6项确定原则,供环境律师在实务运用中选择性适用。


       30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志愿律师祝文贺,以贵州省福泉市生态环保庭跨州审理环境侵权第一案为切入点,为参会人员讲授环境法律制度实务应用的相关问题。就人民调解制度、证据规则、限期治理制度、环境信访等法律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处理相应的环境法律实务问题给出了充分的解答。下午第二节课,由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志愿律师夏振鹏主讲,主要讲解了环境影响评价以及三同时制度在解决环境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10月31日上午,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臧云,以环境NGO环境法律应用的多元化思维为题,主要分享了他多年做环境案件的一些经验和想法,特别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涉及到的应对方法。之后经过短暂的休息,贵州省律协环境资源委员会秘书长谢虹律师,主要对NGO能力的建设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对新生NGO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当日下午,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石碧清教授培训的课程是环境监测报告的形成与解读。提到我国关于环境监测的管理条例、监测主体、监测单位资质、监测人员资质,以及各类环境标准的读识。


    晚上是环境公益诉讼网络交流会,先后有福建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主任林英、资深环境律师赵光律师分享了近期办理的环境公益诉讼的进展情况。赵光律师讲到,NGO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要不断反思,特别是在个案中是否诉讼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式,还有对NGO组织在各个方面的风险把控也作出了重要分析。在交流会最后阶段,刘湘律师对10月29日宣判的新环境法实施后的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作出了亮点点评。他说道,对原告身份的确认、生态功能损失费的确认是主要亮点,法院在本案中认定原告身份,对新环境法第58条的理解具有指导意义。另外,法院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判决也是亮点之一。最后刘湘律师讲到,他与自然之友一些环境公益律师所获的奖金将用以成立环境公益律师奖,奖励优秀的青年环境公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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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日上午,合肥欣绿桥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环境风险评估师闻华晶,重点讲述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中国政法大学于文轩教授,以生物多样性法为视角,对生态保护的法律基础进行了分析。


     至此,三天的培训课程圆满结束,相信各位学员都是满载而归。(图片来自洪武)

      武汉美丽江城环境发展法律服务中心  

      公众微信号:hushaobo2015  

      邮箱:
wuyue025@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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