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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法将作三处大改 节约资源拟为法理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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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5 17:3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拟从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

草案对我国目前已施行9年的节约能源法从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这意味着,我国将借助法律手段推动“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如期实现。

政府机构也要节能

首次审议的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新增了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根据测算,2005年政府机构能源消费约占全国终端能源消费总量的6.7%,而且其增长速度较快。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草案还规定,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或者在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中涉及用能产品、设备时,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关注重点单位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在对修订草案作说明时指出,草案强化了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管。

修订草案明确指出,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均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是我国的耗能大户。统计显示,2006年,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等9个行业的922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消耗占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31.5%。

草案专设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一节中明确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实施强制性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此外,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同时,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志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节能将获“激励”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24日表示,草案新增设了激励政策一章,明确国家实行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政策。

其中包括:对列入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税收优惠,并通过财政补贴或者税收扶持政策,支持节能空调、节能照明器具、节能环保型汽车等的推广和使用;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等。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开发、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还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屋建筑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屋建筑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编辑:厦门节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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