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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讲坛"今天我主讲"之——NGO 人力资源管理专题:关注《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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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20:4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NGO 人力资源管理专题:关注《劳动合同法》

  ——律师解读下的《劳动合同法》及其与《劳动法》的差异比较

  时间: 2007年7 月28日 (周六)下午2: 00--4: 30

  地点:盒子咖啡馆(海淀区双清路西王庄 5号 盒子咖啡馆,地图见附件)

  主讲人:梁 枫 律师

  主讲介绍:

  梁枫,知名公益律师、资深 NGO律师,中国 NGO法律支持网执行顾问、北京上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枫律师作为我国国内为数不多的公益律师之一,长期关注中国民间公益组织的成长与发展,并通过其领衔创办的中国 NGO法律支持网——中国第一个专责为 NGO提供法律支持的公益网络平台,为公益组织多角度、全方位地提供法律帮助与服务。同时,梁枫律师也是一名资深劳动法律师,目前兼任中国劳资纠纷网首席咨询师。

  背景介绍:

  2007 年6月 29日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历经4 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获得通过。该法自2008 年1月 1日 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较之于12 年前施行的《劳动法》而言,《劳动合同法》具有相当多的实质性突破和进步。

  在这部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也将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纳入其中。NGO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作为社会单元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无疑也必将对NGO 自身的人力资源管理、用人制度、员工招聘、录用、解聘等方面的问题,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无论是对于NGO 的负责人、管理者,还是作为在NGO任职的劳动者,甚至还有专门以维护劳工权益为主旨的 NGO来说,我们都需要关注、了解和学习这部新的法律。

  内容指引(部分):

  1 、规章制度怎样才能对员工具有约束力?
  2 、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
  3 、劳动合同中哪些内容不可缺少?
  4 、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必须变更?
  5 、法律规定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 、解除劳动合同以后社会保险、档案怎么办理?
  7 、解除劳动合同后最多能拿到多少经济补偿?
  8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金?

  有问题请电话咨询:

  天下溪办公室: 010-62352630
  盒子咖啡馆: 010-6279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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