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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时评:环境保护问责究竟难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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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7 21:4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环境时评:环境保护问责究竟难在哪里?

2007年08月06日11:18 来源:人民网环保频道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给经济社会带来了巨大损失。国家环保总局的调查显示,自2005年底以来,中国共发生140多起水污染事故,平均2-3天发生一起。目前,环境保护成为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课题,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民生议题。尽管国家已经将环境保护定为国策,但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的环境保护成效并不理想,个别地区环境恶化趋势仍十分突出。

  环境污染频发,环境问责势在必行,已经成为一种共识。2006年2月,国家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环境问责进行规范。规定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企业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纪律处分。”这为环境问责提供了规范。但纵观我国环境保护问责的现实,形势并不乐观,甚至可以用一个“难”字来概括。环境保护问责究竟难在哪里呢?

  一、环境问题责任界限难以划清

  对于简单的环境污染事故,界线比较清楚,责任相对容易认定,但对于比较复杂的环境事件,认定起来特别困难。一些环境事故的发生有一个积累过程,如太湖蓝藻的爆发,是长期以来污水排放积累的结果,很难将责任划归到哪一任的领导身上。另一方面,环境污染效应的发生有一定的滞后性,如环境污染导致的一系列疾病,从环境污染到疾病发生可能需要很长时间,在此期间领导都可能更换了几任。环境污染的空间变化也令环境污染的责任界限模糊,如上游逐步污染,在下游引发大的污染事故,污染的空气经过漂移导致其他地区发生环境污染等。由于责任界限难以有效地认定,环境保护问责就难以落实。

  二、有些地方政府成为被问责者的保护伞

  地方政府需对地方环境负责,造成环境污染者应该被问责理所当然,但在有些地区,地方政府维护环境污染者的权益,成了环境污染者的代言人、被问责者的保护伞,让环境问责成为空话。主要表现在:首先,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实现经济快速增长,将一些环境污染的企业引入境内,并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环保部门对于地方政府引进的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自流;其次,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暗中鼓动企业“未批先建”,让项目“生米煮成熟饭”,然后给其补办相关手续;第三,部分地方政府给污染企业“挂保护牌”,环保部门不能“去骚扰”,有了“保护牌”的污染企业更加肆无忌惮。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成为朋友,政府与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一旦出现环境问题,地方政府千方百计为其开脱,环境问责当然落实不下去了。

  三、部分“红顶商人”令环保问责处境尴尬

  “红顶商人”是指那些权商结合的商人,他们既有一定的政治地位,同时从事商业活动,包括开办工厂获取丰厚的利润等。部分“红顶商人”依靠自己的权势,即使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对其进行问责难度也很大。一是由于地方政府惧其淫威,敢怒不敢言,不敢动真格的;二是这些“红顶商人”也可能是地方政府的钱袋子,商人与政府利益纠葛在一起,难以对其进行问责。根据报道,有的企业家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上作出了很大贡献,被选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时候有关部门去检查,因为他们有这些“红顶子”做保护而不了了之。一些地方政府对这些“红顶商人”采取不闻不问的处理方式,令这些人左右逢源,即使他们的企业造成了环境污染,要对之进行问责也是困难重重。

  四、环保问责标准缺乏可操作性

  尽管有关部门出台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但其适用对象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或机关,一些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受此规定的约束。即便如此,环境问责规定也缺乏比较细化的可操作性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必定会遇到困难。如该规定有一条“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对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未依法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规定,“弄虚作假”怎么来衡量?确切的指标怎么制定?由于缺乏细化的可操作性标准,环保问责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对于非政府官员的问责,由于缺乏相应的问责标准,难度则更大。

  五、缺乏有效的环保问责监督机制

  环保问责监督机制,是保证环保问责能够顺利进行的保障,建立长效的环保问责机制,并且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是环保问责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目前,我国长效的环保问责机制尚不健全。环保有责不问,大责小问现象十分普遍,让人感觉环保问责流于形式,使环保问责失去权威性和震慑性,从另一个角度助长了环保违法的泛滥。因而,必须建立环保问责监督机制,对于该问责没问责,大责小问甚至不问的问题进行监督,对问责人进行问责,确保责任追究落实到实处。

  环保问责是将环境保护落到实处的重要手段,国家有关部门,应针对环保问责落实难的现实,开展专题研究和实践,建立环保问责保障体系,发挥环保问责激励作用,促进环境保护取得实效。

(责任编辑:扎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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