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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外贸”:遏制污染的锁喉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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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7 13: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继“绿色信贷”、“绿色证券”之后,又一项环保重拳――“绿色外贸”正式出台。商务部14日表示,日前和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将视情况中止环保违法违规企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10月15日《东方早报》)

  环保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外影响中国产品形象,甚至给合格产品正常出口造成障碍;环保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产品出口国外、污染留在国内,以损害国家可持续发展与核心利益为代价谋求短期利益,所以通过包括中止相关企业一定年限的对外贸易等措施,加大对于环保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遏制力度势在必行。

  绿色外贸措施的实行,还能对企业生产方式发挥引导作用。显而易见的是,如果以破坏环境方式进行生产,产品出口将会受到严格限制,经济上要遭受重大损失,相关企业就不得不考虑改变生产模式,进行设备更新与技术升级,这样就能一定程度地实现商务部和环保总局出台绿色外贸政策“发挥各类出口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带动作用,有效控制‘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产品出口,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初衷,就能对国内环境状况的整体好转起到促进作用。

  长期以来,对环保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都以罚款为主。尽管罚款也能让环保违法企业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但相比于它们的违法生产所得来说毕竟微不足道,所以罚款对于污染企业的威慑力相对有限。而中止环保违法企业一定年限的产品出口权,因为关闭了相关企业的产品销售渠道,其所受到的损失可能要远大于其从违法生产行为中的所得,甚至可能造成相关企业关门停产,所以更能对环保违法生产行为发挥遏制作用。企业环境违法的意愿与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是成反比例关系的,相比之下绿色外贸更可能成为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一把利剑。

  无论是绿色信贷、绿色证券还是最新实施的绿色外贸,这些政策更多使用的都是经济手段。企业生产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只要违法生产无利可图,企业就自然会缺乏违法生产的动力,所以经济手段对环保违法生产行为更能起到釜底抽薪之效。绿色外贸使污染环境企业失去一定年限的产品出口权,实际就是扼住了违法生产出口企业的生命线,对于遏制环保违法生产行为来说,无异于一种锁喉之举。

  绿色信贷、绿色证券与绿色外贸,也是多部门通力合作的促进环保举措。企业生产与经营涉及多个领域,所以环境保护非多部门联合执法、联手管理难以奏效。环境保护是关系到国家与社会根本利益的事项,政府各部门均应在促进环保上履行职责,相关管理机构与企业都应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以形成针对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合围之势,并不断收紧束缚的绳索,不断缩小环境违法企业的生存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期盼像绿色外贸这样的锁喉之举能更多地出台并得到有效执行。(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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