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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s公约发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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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2 01: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世纪60年代以后,世界上一系列环境污染使人们得出结论:全球各个角落都已受到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影响。人们意识到,这个问题已经不再局限于一个区域、一个国家,而是一个国际性的、全球的问题,必须采取国际行动来解决它。结论引起了极大震动,并在政府间化学品安全论坛上进行了激烈地讨论。

  为动员各国政府共同采取控制措施削减并最终消除POPs的人为排放,联合国环境署理事会于1995年5月25日作了第18/32号决议,要求针对已列入初步清单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开展一个国际评估进程。1997年2月7日环境署理事会第19/13C号决定请环境署着手准备并召集一个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其任务是拟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以便针对这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经过政府间谈判委员会五次会议,形成了公约文本草案。2001年5月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的全权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公约于2004年5月生效。

  中国政府于2001年5月23日在全权代表大会上签署了公约,并于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了公约,公约已于2004年11月11日正式对我国生效。截至2006年5月31日,127个国家及作为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欧盟已成为公约缔约方。

  首批列入公约受控名单的POPs有12种,分别为滴滴涕、六氯苯、氯丹、灭蚁灵、毒杀酚、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多氯联苯、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下称“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下称“呋喃”)。(文钊)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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