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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电池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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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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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3 13: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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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的废旧电池到底应该怎么去处理?
拿到当地的电池生产商,说回收成本太高,拒绝接受
拿到当地的环保局,说可以帮助联系一下生产厂家,后得之被拒接,表示出无奈的情绪,不了了之.
我们作为高校的环保志愿者,回收了几小车的废电池竟没有好的归所,只能放在宿舍楼下,形成了一个更大的污染源.
现在若我们继续做这方面的努力,困惑重重
发表于 2005-6-3 17: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太难解决,问我们创始人——传说中的绿头鸭,她肯定有些高明见解。
E-mail: shilei7991955@126.com QQ: 260566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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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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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3 23: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有专门回收废旧电池的企业/工厂吧?

我们学校有一间租可充电电池的,挺不错。
©世上本没有我,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我。
发表于 2005-6-4 13: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和说的回收废电池是完全不同的事情,同学,多了解点,再表态。呵呵。
E-mail: shilei7991955@126.com QQ: 260566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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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组医师组社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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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4 14:27: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我们学校做过,回收以后统一送到环保局,后来有文件说是集中处理危害更大,就没有做了!分散危害没有集中的危害大,我们国家现在对其处理方面的技术较差,况且现在好多电池的质量都好多了,危害不是很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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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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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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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4 16:5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引自 绿行之子 :
那个和说的回收废电池是完全不同的事情,同学,多了解点,再表态。呵呵。


问一下,如果多点那样的商店,废电池会否少些?
©世上本没有我,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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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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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4 23:3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期郑州市有一位做租赁电池的先生一直在做废电池回收,他将废电池交给郑州市环保局用水泥进行封存,以后处理(他介绍的),它的目的是推广可以循环的充电电池,市民交了废电池可以免费使用他的充电电池,他有一个计划就是在两年内使郑州市无废电池可以回收,大家都使用这种可以循环的充电电池,可能他的这种方法现在似乎不太现实,但是他的这种想法和尝试勇气值得我们学习和思索,所以我个人觉得可以试试,这是一个解决废电池的不错的机会,尽管不能根除!大家的看法呢?
用我们的心,呵护每一片绿! 我为环保而骄傲,我为绿色而自豪,我为我们每一个人而感动 ! 沟通,从交流开始………… www.greenhenan.ngo.cn/forum ---------------lwo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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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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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7 23:3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没有什么高明意见,我所知的信息也都是好几年前的老套了。

个人的意见是:
1,已经回收到的电池,尽量联系能够接收的单位堆放封存(查找最近的接收单位,主要需要解决的是运费问题)。不要长期保存,不要集中扔掉。
2,对照相关法规自检和纠正本社团及本城市有关的宣传导向,不再鼓励社区尤其是中小学生集中回收特定种类的废旧电池。
3,关注最新动向。尤其了解不同种类电池的危害程度和处理政策。目前可特别关注一下铅酸蓄电电池以及手机等电子产品的蓄电池回收进展。
4,加强鼓励使用可充电电池等宣传。

对于具体交往何处的问题。最好的办法是自己上网查所属城市相关信息,多打几个电话碰碰钉子,就知道具体该怎么办了。
下面的链接里有部分城市集中回收点的联系方式,可以查一下。

”目前不提倡集中收集普通废电池
  由于普通电池中的汞含量较低或不含汞,且消费群体分散,废电池在有外壳保护作用和大量垃圾的稀释作用下,随生活垃圾填埋不会造成污染。但如果把大量的废电池集中到一个地方,加上处理不善则有可能引起局部地区的汞污染。因此,目前不提倡开展集中收集普通废电池。
  对目前已经收集到的废电池,应当以城市为单位由市政环卫部门安排场所集中贮存,待符合条件的处理设施建成后再做处理或利用。一些单位、个人自愿开展收集活动时,一定要妥善保管并交给具备存放、处理条件的单位。 ”

扬州大学01年开始做过很长一段时间较大规模的电池回收,当时通过扬州市环保局与扬州捷康电池有限公司协商由该单位负责集中处理,根据跟踪了解,该厂家也只是将电池集中堆放而已。

据了解,国内有个别单位早已研制出或引进了电池回收设备,但多由于总回收量无法满足设备日常运转而弃置。个人以为,在一定范围电池集中回收后,较大的问题是跨城市再次集中的运输费用和暂时存放场所的安全性。

更详细讨论见:

http://www.fon.org.cn/forum/show ... %B3%D8+%BB%D8%CA%D5

http://www.fon.org.cn/forum/show ... %B3%D8+%BB%D8%CA%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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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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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8 00:2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兴趣的同学可查找一下相关资料(1、国内外回收现状,2、回收技术,3、相关政策法规,4、未来趋势,5、目前真正的阻碍是什么),深入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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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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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8 00:32: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文应该是这方面的权威文件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63号




关于发布的通知
    (此文件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联合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 科技厅,外经贸委(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指导废电池污染防治工作,现批准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二○○三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环保  废电池  技术政策  通知

附件: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 总则  


  1.1  为引导废电池环境管理和处理处置、资源再生技术的发展,规范废电池处理处置和资源再生行为,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本技术政策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废电池包括下述废物: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一次电池(包括扣式电池)、可充电电池等;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蓄电池等;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用电器具的专用电池组及其中的单体电池;

  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过期产品等;

  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混合下脚料等混合废料;

  其他废弃的化学电源。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废电池的分类、收集、运输、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并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1.4  废电池污染控制应该遵循电池产品生命周期分析的基本原理,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全过程管理和污染物质总量控制的原则。

  1.5  废电池污染控制的重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逐渐减少以至最终在一次电池生产中不使用汞,安全、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安全处置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害的废电池。

  1.6  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该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法规、标准进行管理。

  1.7  鼓励开展废电池污染途径、污染规律和对环境影响小的新型电池开发的科学研究,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对策。

  1.8  通过宣传和普及废电池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促进公众对废电池管理及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有正确了解,实现对废电池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

  1.9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鼓励性经济政策等措施,加快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废电池分类收集、贮存、资源再生及处理处置体系和设施建设,推动废电池污染防治工作。

  1.10  本技术政策遵循《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总体原则。
  2.电池的生产与使用


  2.1  制定有关电池分类标识的技术标准,以利于废电池的分类收集、资源利用和处理处置。电池分类标识应包括下述内容:

  需要回收电池的回收标识;

  需要回收电池的种类标识;

  电池中有害成分的含量标识。

  2.2  电池制造商和委托其他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所拥有商标电池的商家,应当在其生产的电池上按照国家标准标注标识。

  使用专用内置电池的器具生产商应该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按照国家标准标注电池分类标识。

  2.3  电池进口商应该要求国外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出口到我国的电池上按照中国国家标准标注标识,或由进口商在其进口的电池上粘贴按照中国国家标准标注的标识。

  2.4  使用电池的器具在设计时应该采用易于拆卸电池(或电池组)的结构,并且在其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电池的使用和安装拆卸方法,以及提示电池废弃后的处置方式。

  2.5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氧化汞电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质量0.025%的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2005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含汞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逐步提高含汞量小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在一次电池中的比例;逐步减少糊式电池的生产和销售量,最终实现淘汰糊式电池。

  2.6  依托技术进步,通过制定有关电池中镉、铅的最高含量的标准,限制镉、铅等有害元素在有关电池中的使用。鼓励发展锂离子和金属氢化物镍电池(简称氢镍电池)等可充电电池的生产,替代镉镍可充电电池,减少镉镍电池的生产和使用,最终在民用市场淘汰镉镍电池。

  2.7 鼓励开发低耗、高能、低污染的电池产品和生产工艺、使用技术。鼓励电池生产使用再生材料。

  2.8  加强宣传和教育,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使用汞含量小于0.0001%的高能碱性锌锰电池;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使用氢镍电池和锂离子电池等可充电电池以替代镉镍电池;鼓励和支持消费者拒绝购买、使用劣质和冒牌的电池产品以及没有正确标注有关标识的电池产品;
  3.收集


  3.1  废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电池等废弃的可充电电池(以下简称为废充电电池)和氧化银等废弃的扣式一次电池(以下简称为废扣式电池)。

  3.2  废一次电池的回收,应由回收责任单位审慎地开展。目前,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一次电池。

  3.3  下列单位应当承担回收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责任:

  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制造商;

  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进口商;

  使用充电电池或扣式电池产品的制造商;

  委托其他电池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所拥有商标的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商家。

  3.4  上述承担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回收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自己商品的销售渠道指导、组织建立废电池的回收系统,或者委托有关的回收系统有效回收。充电电池、扣式电池和使用这些电池的电器商品的销售商应当在其销售处设立废电池的分类回收设施予以回收,并按照有关标准设立明显的标识。

  3.5  鼓励消费者将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送到电池或电器销售商店相应的废电池回收设施中,方便销售商回收。

  3.6  回收后的批量废电池应当分类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工厂(设施),进行资源再生或无害化处理处置。

  3.7  废电池的收集包装应当使用专用的具有相应分类标识的收集装置。
  4.运输


  4.1  废电池要根据其种类,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运输。  

  4.2  贮存、装运废电池的容器应根据废电池的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装有废电池的容器必须贴有国家标准所要求的分类标识。

  4.3  在废电池的包装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应保证废电池的结构完整,不得将废电池破碎、粉碎,以防止电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

  4.4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电池越境转移应遵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的要求;批量废电池的国内转移应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4.5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对批量废电池的流向进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废电池丢弃至环境中,禁止将3.1中规定需要重点收集的废电池混入生活垃圾中。
  5.贮存


  5.1  本政策所称废电池贮存是指批量废电池收集、运输、资源再生过程中和处理处置前的存放行为,包括在确定废电池处理处置方式前的临时堆放。

  5. 2  批量废电池的贮存设施应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5.3  禁止将废电池堆放在露天场地,避免废电池遭受雨淋水浸。
  6.资源再生


  6.1  废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当以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回收处理为主,审慎建设废一次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

  6.2  废电池资源再生设施建设应当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保证设施运行对环境不会造成二次污染以及经济有效地回收资源。

  6.3  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按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要求进行管理,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运行。废一次电池和混合废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参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要求进行管理,在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运行。

  6.4  废电池再生资源工厂场址选择应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的选址要求进行。

  6.5  任何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汞、镉、铅、锌、镍等有害成分的回收量与安全处理处置量之和,不应小于在所处理废电池中这一有害成分总量的95%。

  6.6  在资源再生工艺之前的任何废电池拆解、破碎、分选工艺过程都应当在封闭式构筑物中进行,排出气体须进行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不得对废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环境下进行破碎作业,防止废电池中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或逸出,造成二次污染。

  6.7  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电池资源再生,其冶炼过程应当在密闭负压条件下进行,以免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收集的气体应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6.8  利用湿法冶金工艺进行废电池资源再生,其工艺过程应当在封闭式构筑物内进行,排出气体须进行除湿净化,达标后排放。

  6.9  废电池的资源再生装置应设置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6.10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的废气排放应当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6.11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应该设置污水净化设施。工厂排放废水应当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其他相应标准的要求。

  6.12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冶炼残渣、废气净化灰渣、废水处理污泥、分选残余物等)应当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6.13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的人员作业环境应当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  2002)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6.14  鼓励开展废电池资源再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济、高效的废电池资源再生工艺,提高废电池的资源再生率。
  7.处理处置


  7.1  在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和堆肥处理的城市和地区,宜进行垃圾分类收集,避免各种废电池随其他生活垃圾进入垃圾焚烧装置和垃圾堆肥发酵装置。

  7.2  禁止对收集的各种废电池进行焚烧处理。

  7.3  对于已经收集的、目前还没有经济有效手段进行再生回收的一次或混合废电池,可以参照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贮存要求对其进行安全填埋处置或贮存。在没有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地区,可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设专用填埋单元,或者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建设专用废电池贮存设施,将废电池装入塑料容器中在专用设施中填埋处置或贮存。使用的塑料容器应该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的特性,必须完好无损,填埋处置的还应满足填埋作业所需要的强度要求。

  7.4  为便于将来废电池再生利用,宜将已收集的废电池进行分区分类填埋处置或贮存。

  7.5  在对废电池进行填埋处置前和处置过程中以及在贮存作业过程中,不应将废电池进行拆解、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证废电池的外壳完整,减少并防止有害物质的渗出。
  8.废铅酸蓄电池污染防治


  8.1  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冶炼等活动除满足前列各章要求外,还应当遵从本章的要求。

  8.2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进行回收利用,禁止用其它办法进行处置。

  8.3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铅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或运行。

  8.4  鼓励集中回收处理废铅酸蓄电池。

  8.5  在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外壳的完整,并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酸液外泄。

  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以保证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减少以至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8.6  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拆解应当在专门设施内进行。在回收拆解过程中应该将塑料、铅极板、含铅物料、废酸液分别回收、处理。

  8.7  废铅酸蓄电池中的废酸液应收集处理,不得将其排入下水道或排入环境中。不能带壳、酸液直接熔炼废铅酸蓄电池。

  8.8  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冶炼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铅回收率大于95%;

  再生铅的生产规模大于5000吨/年。本技术政策发布后,新建企业生产规模应大于1万吨/年;

  再生铅工艺过程采用密闭熔炼设备,并在负压条件下生产,防止废气逸出;

  具有完整废水、废气的净化设施,废水、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再生铅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污泥得到妥善、安全处置。

  逐步淘汰不能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土法冶炼工艺和小型再生铅企业。

  8.9  废铅酸蓄电池铅冶炼再生过程中收集的粉尘和污泥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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