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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我们的环境权:环境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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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6 09:4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维护我们的环境权:环境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近日召开的“环境与发展中国论坛”中,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说,环境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同时它也有很强的社会性。

江平说,环境权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环境污染会侵犯每个人的利益。但是,我们看到的环境权和一般的民事权利有一点不同,那就是一般的民事权利是一对一,而环境权是一对多,如果你侵犯了环境权,那恐怕是侵犯一大片人的利益,而不仅仅是一个人的利益。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环境权有很大的社会性,要从社会角度考虑。

他说,上个世纪90年代召开了世界妇女大会,举行了两个论坛,一个论坛是政府论坛,另一个是NGO,大家可以看到,NGO的论坛很火。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个社会的权利需要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来保护,不能仅仅依靠行政的力量,也不能仅仅依靠某一个人的力量。环境质量保证的手段应是公法和私法并举。

他说,环境质量和产品质量可以说是中国现今两大公害,产品质量问题很严重,环境质量也很严重。我国长期以来保护环境更多着重于行政手段,但是为什么我们管理的力量和实际收到的效果不相称?是不是重视国家的力量而忽视了社会的力量?甚至个人受到环境侵犯时他自己保护自己的力量?如果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国家给了个人更多的民事救济途径,给了更多的自己保护自己的手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个人的力量可能比社会、比国家的力量更重要。当然,环境的问题必须有行政力量,如果过分依靠这个力量还是不能够很好的解决问题。

链接:

NGO: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提出的,它着眼于组织的基本结构和运作方式。凡符合以下5个条件的组织即是非营利组织:

  一是组织性。组织性意味着有内部规章制度,有负责人,有经常性活动。纯粹的非正规的、临时积聚在一起的人不能被认为是非营利领域的一部分。非营利组织应该有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合法身份,这样才能具有契约权,并使组织的管理者能对组织的承诺负责;

  二是民间性。非营利组织不是政府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员主导的董事会领导。但这不意味着非营利组织不能接受政府的资金支持;

  三是非利润分配性。非营利组织不是为其拥有者积累利润。非营利组织可以盈利,但所得必须继续用于组织的使命,而不是在其成员(原文是组织缔造者)中进行分配;

  四是自治性。非营利组织能控制自己的活动,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

  五是志愿性。无论是实际开展活动,还是在管理组织的事物中均有显著程度的志愿参与。特别是形成有志愿者组成的董事会和广泛使用志愿工作人员。

摘自邓国胜著《非营利组织评估》

“中华环保联合会”获财政部拨款成立维权中心

“中华环保联合会”于近日举行了揭牌成立仪式,“中华环保联合会” 得到财政部拨款129万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批准“中华环保联合会”成立维护环境权益中心。

  
“中华环保联合会”秘书长曾晓东说,今年初已启动了维权案件的调研和案例筛选等工作。最近,对浙江省饭店业协会抵制金光集团APP纸产品案件实施了环保法律援助和支持,社会反响很好。“中华环保联合会”的重要工作任务就是维护公众和社会的环境权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批准“中华环保联合会”成立维护环境权益中心。
  
摘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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