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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首家家庭暴力庇护中心成立 专庇护妇女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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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2: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25日“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在这个日子即将到来之际,昨天下午,由省妇联、省民政厅和省救助管理站联合创建的我省首家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在秀英区海商路6号的省救助管理站内成立。

  据介绍,庇护中心将对在庇护期间的被庇护人员进行统一管理,为其提供基本的吃住和安全保障;对被庇护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其维权意识与反对家庭暴力的能力,并指导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被庇护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和法律帮助。除此之外,不提供其他形式的经济救助。庇护时间最长为一周。

  据了解,请求庇护的主体必须是妇女与儿童,并且必须有正在遭受严重家庭暴力的客观事实,其他任何情况庇护中心将不对其提供庇护;请求庇护人须提供由其或侵害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暴力侵害证明;请求庇护人须是在当地除侵害人以外无其他近亲属或在当地无其他居住地的主体。

  该庇护中心可同时容纳60至100名妇女儿童入住。







“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男同胞们注意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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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5 12:5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家庭暴力?夫妻日常生活中偶尔的争吵、打闹算不算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7日起开始施行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界定。该解释是自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婚姻法实施以来所作的第一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
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采取了较为客观、严格的标准,没有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暴力行为必须在客观上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才能予以认定。另外,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局限于夫妻之间或形成共同生活关系的男女之间,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的暴力也都包括在内。

  《解释》是否要参考其他国家的规定和理解,将性暴力单独列出与“身体、精神”暴力共同进行规定,在起草过程中曾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与国际通常采用的说法相一致,赞成单独列出。另一种意见认为没有必要将此单独列出,因为对“性”方面实施的暴力,完全可以体现为对身体、精神方面造成的侵害,故不用再明确指出,赞成这种意见的居多。所以《解释》吸收了多数人意见,没有将此问题单独列出,而是认为性暴力问题可以通过其他两方面规定加以适用和解决。

  关于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关系问题,应该说虐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严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现行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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