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委员会 清洁发展机制 签名: 作为清洁发展机制委员会, 忆及《京都议定书》第三条和第十二条, 根据第7/CMP.1 和第6/CMP.2 号决定, 确认清洁发展机制的各种项目活动迅速增多,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的工作量也在增加, 提醒希望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缔约方需要确定一个指定国家主管部门, 重申必须确保清洁发展机制运作及其执行理事会的行政执行和监督作用的高效率、节约有效和透明, 表示深切感谢迄今为止为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所需经费提供了捐助的缔约方, 忆及《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第2 款, 申明确认某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是否有助于所在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各该所在缔约方的固有权利, 确认清洁发展机制之下技术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未解决的技术、方法学、法律和政策问题,包括执行理事会提交《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报告中所指出的问题, 充分意识到沿海及岛屿国家面临的严重威胁及其被广泛关注的诉求, 1. 促请建立一种向承受由于温室气体排放增加而导致气候变化的国家提供补助的特别基金。该基金应重点补助沿海及岛屿国家,并且要求: a) 该基金的基础资金应来自政府组织与私营部门组织。未达成减排义务的国家缴纳的罚金也可作为该基金的资金补充; b) 该基金应置于《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监管下。在上述的评价机制的基础上,《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项目较少的国家分配资金; c) 该基金应主要用于购买有前景的科技专利; d) 基金的投资方会从此基金衍生的减排项目中获利。排放量将依照投资方投资比例分配; e) 该基金同时将用于解决尤其是沿海及岛屿国家中气候变化导致的现有问题,也将用于处理未来可能出现的环境危机;
2. 呼吁采取相应措施对CDM执行委员会进行改革和改进: a)支持制定可以鼓励再生能源发展和提高现有能源利用率的规则和政策 b)建立更大的为CDM项目服务的专家组,同时吸纳不仅是在全球环保政策上,同时也在金融领域,规则制定和技术领域很有经验的人才以充实专家组; c)使CDM的官方会议和文件更加透明化和细节化,建议每次会议由以下四类人员构成:执行委员会、专家组、DOE成员和投资者。定期地,管理委员会应向外界公布新的决定和做出此决定原因;
3.建立信息交流平台用于帮助潜在的受助国和投资者在清洁发展机制的框架下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a)这个信息交流平台中的资料必须确保其准确性和精确性,以便能保障每一笔投资的安全和制定的计划能最好适应当地的特殊情况; b)信息来源国将会自动被归为几类按地域和经济划分的国家中的一类; c)建立清洁发展机制的官方网站,为潜在的项目提供必要信息支持。网站内容将包括:技术需求、投资环境、可提供的投资等; d)对于每一个组别,一队受过精良训练的专家将会独立地被派往前去考察,最终把其所收集的信息反馈给执行委员会,为今后项目的实施提供重要参考; e)通过参与能力建设计划,专家组会向受助国提供有用信息和知识; f)教育性的项目,如LDC和SID,将会开展同时培训普通公民; 4.密切关注能力建设的进程: a)能力建设项目在符合清洁发展机制原则的前提下必须是政府驱动型的。第二类缔约国在参与其他项目的同时,必须逐步向受助国提供资金援助、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这样才能达到今后的技术转让设想; b)能力建设项目包括了教育、基础设施、国家稳定和金融机制。能力建设项目的最终和最根本的目的在于使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一道去寻求清洁发展机制下真正的公平与高效;
5、立即执行适宜的政策与项目,减少CDM项目在发展中国家的分布不均,以实现工业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间的共同利益。
a)在CDM执行委员会下,建立鼓励政策,以激励附约一国家积极参与向最不发达国家的投资。
b)鼓励政策可包括:减免税费、免除CDM项目注册费用等。
c)加速小型项目的实施与发展,以降低在最不发达国家的投资风险,并使更多的政府和私人机构参与在全球范围内平衡化CDM项目;
6、增进CDM项目的效率。
a)根据基金利用高效率性,监督机制应与各成员国的经济援助相联系(见12条款)。
b)关注基金利用效率,并建立CDM项目下的预算机制;
7、改进现行的CDM项目设计程序与制度,在保证技术转移的执行与效率上,不断加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
a)在信息平台下,建立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的交流体系。
b)授权发达国家及其私人机构参与CDM的项目设计,以保证CDM项目在发展中国家的适用性与有用性。
c)加强东道国与投资方在项目建设上的洽商,以满足双方利益。
d)一旦项目建立,相关领域的专家将定期对项目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反馈信息;
8、加速CDM项目的技术合作与转移,措施如下:
a)参与方应分享以下信息:
1)在具体项目中环保技术的研发
2)成功的技术合作
3)优秀的实际操作
4)在技术发展上的合作
5)专利转移费用的减少
b)加强私人部门在国际技术合作和合伙方面的参与。(可以通过补助金、税措施、财政措施、出口退税和其他措施激励技术合作方面的参与。碳市场的连续性也可以确保在环境友好型的技术上的投资);
c)政府在发展和转移技术方面所扮演的角色是至关重要的, 而私人部门是技术转移成功的重要推动者。私人部门在技术合作活动中的参与应该通过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配合等多种方式予以鼓励;
d)同样重要的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硬技术(如设备、机器和工具) 和软技术(技术、知识、专长、当地人员的培训, 怎么做的知识和为什么这么做的知识);
e)通过发行执照保护知识产权,逐渐地根据各方的意愿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系统;
f)应建立起一个当地的人事培训项目以保持援助接受国的独立;
9.鼓励稳定CER 的价格,包括:
a)建立中介机构监测CER价格的浮动;
b)引入商业保险确保稳定CER 价格的稳定;
10.强烈要求温室气体排放水平高的发达国家签署京都议定书;
11.呼吁推进现有的基金机制,包括:
a)扩大SCCF(特别气候变化基金) 的受益面以将SSC(小规模CDM)纳入基金,因为目前SSC并不从SCCF 中受益;
b)已建立的基金LDCF(最不发达国家基金) 将会成为定制,既然它已经在帮助最不发达国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12.请求CDM 委员会建立评估制度,评估制度应下设由投资国和投资接受国共同组成的特别评委会。评估制度对提供援助国和接受援助国都是有益的:
a)建立一个能尽快为CDM工作的临时评委会,加快CDM项目在一些国家的开发;
b)临时评委会在运作一年后转为正式,将对想要开发CDM项目的发展中国家是否具备开发CDM项目的资格进行评估;
13、CDM委员会应建立评估系统,并由CDM特别小组组织创建CDM索引。此系统的属性为:
a)此索引系统的标准应由CDM特别小组设置,并且在CDM会议上通过后投入使用。
b)任何国家皆可在该索引机制下提出新的观点与建议,并将被CDM特别小组所讨论,决定是否采用;
14、各国应在此份DR的指导下执行监督机制:
a)在联合国构架下成立全球性质的特别监督委员会,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b)发达国家应出资支持项目的执行,以及监督委员会的管理与运作。
c)发达国家的经济与技术援助应该有清晰的日程,即每一程序都应有最终期限。
d)援助国应建立相应的地区监督机制,以保证资金与技术的不被挪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