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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学校的无妄之灾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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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15:3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富平学校的无妄之灾  作者:茅于轼
2001年的年底,由汤敏发起,我们五个人出资三十多万元,创办了“富平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专门帮助贫困地区的妇女来京就业。次年初就招生开学。同时我们又投资三万元创办了富平家政服务中心,负责毕业学员的工作分配和上岗后她们的权益保护。五年来一共培训了一万多名妇女,基本上百分之百都有了工作。现在她们的平均月工资已经达到一千元。如果这一万人都继续在工作,一年创造的GDP将超过一亿元,为政府创造税收约两千万元。她们的辛勤劳动解除了许多北京家庭的后顾之忧。这是一个由私人创业,多方面造福社会的活动。

家政服务中心保证上岗就业,还为她们维权,处理与客户的纠纷。我们创办人还募款近十万元,建立急救基金,帮助服务员发生意外困难时急救之用。每到周末还组织服务员到故宫,颐和园等地游玩,组织免费的电脑培训,请专家讲授各种知识。富平家政中心已经成为富平服务员之家,深得大家的信任和喜爱。几年来虽然我们没有从中得到分文收入,但是不惜继续投入自己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我们多次到贫困地区招生,在萨斯病疫期间学校亏损几乎倒闭。我们以百折不饶的精神克服了办学中的重重困难,换来了贫困同胞的快乐。如果没有富平家政中心的服务,农村妇女来到北京,举目无亲,信息不通,就业将非常困难,更谈不上上岗后的权益保护了。

不幸的是今年春节前几天,我们的一位服务员看护的两岁孩子从客厅里的沙发上掉到地板上,头部受伤,到医院急救,次日不幸身亡。先是孩子呕吐,服务员为她换衣服,并去洗手间拿墩布。在这几分钟的时间内发生了孩子摔倒的事故。在客户自己家的客厅里发生这样的事,所有的人都认为是意外,或者说不是责任事故。即使服务员在场也未必能够防止。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尽一切努力,安慰孩子的父母,送他们去乡下散心,替他们另外租房子以免触景生情。对出事的服务员,也尽量保护。因为她觉得出了这么大的事,自己又完全没有能力承担责任,只好以命抵命,想要自杀。我们派了两个人昼夜看护,还请了心理医生为她做心理治疗。后来让她的父亲把她安全接回了家。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目的,她的一切后果完全由我们来承担。

争端就此发生了。客户知道服务员很穷,没有任何经济能力。就对我们提出了赔款要求。先要求我们赔款100万,后来又说要150万。最后把我们告上了法院,要求赔款50多万元。在法院调解时又降低到40多万元。但是我们认为数额太高难以接受。一个成年的劳动者死亡也不过赔款二三十万元。而且事情并不是我方的责任,至少不是我们的全部责任。客户家里在孩子活动的地方没有地毯,家具陈列不安全,也有部分责任。调解不成,只好由法官裁判。没想到的是法官居然判我们赔款53万元,超出了对方调解时要求的数字。对一个没有责任的“错过”作出这样严厉的惩罚完全出乎我们的意料。惩罚的意义在于防止今后。给我们这样严厉的惩罚难道能够防止类似意外事故的发生吗?

如果我们有赔款能力,多赔一些也未尝不可,因为安慰孩子的父母也是应该的。问题在富平家政是以扶贫为目的的机构,创办人不但从来不分红,还不断自己掏钱经济贫困。我们除了周转资金根本没有积累。碰到这样的无妄之灾,我们心急万分。一个注册资金仅仅三万元的小机构怎么赔得起55万元。如果我们把富平家政关门,以后穷困地区的妇女怎么就业?他们去找谁能真心诚意地帮助她们?

家政服务业是低收入群众的一个主要就业途径。北京有约三十万在此行业里就业的农村妇女,有近两千家家政服务公司。几十万个在岗工作人员,时间长了难免会发生各种意外。如果都要承担这样沉重的意外罚款,绝大部分家政服务公司都只好关门。这对低收入群众的就业是极为不利的。北京的家庭想找保姆也会非常困难。

过去我写过一篇题目是“对法官的无奈”的文章,说的是别人的事。这次的无奈轮到我们自己的头上了。我最烦心的是这53万块钱从哪儿去弄,弄不到的话如何应付法院的判决。如果停办我们在农村做的招生宣传如何交待,我们在册的几千名家政府务员有谁来保护她们的权益,中心和学校的上百名员工立刻面临失业。一项有益于社会各方面的好事做成这样的结果,实在是出乎我们意料的事。(富平发展学院理事长 茅于轼)
尝试着离开!但发现自己仍然无法离开!
发表于 2007-12-4 17: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应该支持富平!
法律的漏洞社会的问题不能由参与改造者来承担!
撒播绿色希望 绿色行者工作室
发表于 2007-12-4 17:24: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时候的事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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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17:26: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应该啊
支持富平
结局是注定的: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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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4 21: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梁枫:富平家政面临索赔:NGO在法律面前的叹息
  ——两岁幼童摔倒身亡,保姆家政谁来担责?

  (注:本来现在说起这个案子已不是什么新闻,但因为一直忙于公务关于这个案件的看法只好拖到了今天。好在这个案子至今仍在上诉之中,我们在期待终审判决的同时,依然可以给我们不同角度的启示。)

  北京富平家政服务中心,这家作为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和亚洲开发银行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汤敏等知名人士于2002年创建的非营利机构,注册资金为3万元,但是,现在,富平家政必须面临50多万元的巨额索赔。

  2006年4月,顾先生与富平家政签订《北京富平家政服务中心家政服务协议书》。协议签订后,保姆雷某前往其家照看2岁的小祺。今年2月7日,雷某在照顾小祺时,将小祺独自留在沙发上。后小祺摔在地上,头部遭受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小祺于次日死亡。

  顾先生一纸诉状将富平家政告上了法庭。

  经北京市东城法院审理认为,富平家政派出的保姆雷某在照看没有行为能力的小祺中存在过错,雷某是家政中心的员工,家政中心要赔偿原告53万余元。富平家政不服,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期待二审法院能够改判。

  案件虽然还没有最终结果,但这个案件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讨论。无论从家政服务行业的规范管理方面,还是从NGO面对抵御风险的能力方面,这个个案都应足以值得思考。

  引发热议的是这个案件中的两个焦点问题:富平家政该不该在担责以及法院判决富平家政赔偿50多万元是否合理?

  关于第一个问题,富平家政该不该为幼童之死负责。从法律上讲,取决于富平家政、保姆和雇主顾先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按照法院的认定,顾先生与富平家政签订家政服务合同,二者形成服务关系,而顾先生并未与保姆雷某建立合同关系,因此雷某作为富平家政的员工,只是受富平家政派遣,为顾先生提供保姆服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雷某的行为应该属于职务行为。因此,顾先生要求富平家政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应该得到支持。

  而从这个案件发生的具体过程来看,虽然孩子摔倒致死并非雷某故意所致,但其作为一个服务人员,应该可以预见把一个两岁的孩子单独留在沙发上的可能后果,因此,应该说,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个事件的发生,与保姆不够审慎、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具有直接关系。

  因此,富平家政该不该为幼童之死负责,应该有两个前提:一个是富平家政与雇主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另一个是富平家政与保姆雷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前者,已然得到证实;而对于后者,富平家政表示,雷某不是公司员工,双方没有雇佣关系,相反,雇用雷女士的是顾先生;而家政公司与顾先生也不是服务关系,只是中介关系。但在庭审中,富平家政承认顾先生将钱直接打到富平家政所开立的银行账户上,富平家政再把钱转给雷某;同时,富平家政亦承认,每个月还收取50元的管理费。但富平家政表示,这正是富平家政的特殊管理方式,目的是协调保姆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保证保姆的权益。

  这样看来,决定富平家政是否担责的核心问题转为:雷某到底是不是富平家政的员工。原本为保护雷某利益的工资转移支付制度、富平家政与客户直接签合同的制度,成了顾家起诉最为直接的证据。

  这之间的区别在于:如果富平家政服务中心在此案中只是一个中介,和客户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居间合同,那么它所要承担的只是一个是否推荐了合格的服务员的责任。而如果雷属于富平家政服务中心的员工,那么,员工的所有责任都要由富平家政服务中心承担。

  关于第二个问题,法院判决富平家政赔偿50多万是否合理?或者说,从富平家政的角度来说,是否可以因为富平家政的“公益”性质以及其三万元的注册资金,可以据此少付或者不付赔偿?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茅于轼先生曾经称其为“无妄之灾”,认为50多万的赔偿实在过高;并称,一个成年劳动者的死亡才赔偿二三十万元。其实,说到对生命的金钱补偿,站在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很难说一个所谓的“合理”会是一个同一个标准。

  据说,富平家政在其上诉中称,依据公平原则,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上诉人每月只收取50元的合同后期管理费,雷维菊只收取每月700到750元的工资,却要承担高达五十余万元的赔偿数额,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显的不对等。这种说法恐怕也很难让人信服。而实际上,这个案件中所要处理的并非是“权利”、“义务”的对等问题,而是对未尽义务的赔偿责任问题——保姆由于疏忽大意的失察以及在保姆作为员工的前提下,用人单位的管理义务缺失问题。

  曾经在各种议论中,有人提出,富平家政作为一家非营利机构能否免责?首先,在现实的操作和运行中,富平家政的确以非营利为目的,但其性质毕竟是一家注册于工商部门的企业,因此从法律性质上也就谈不上是否为公益机构的问题;其次,即使富平家政是一家注册于民政部门的公益机构,法律的判断规则都不会因为主体的不同而更改。有没有能力支付是一个问题,该不该支付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总之,如果撇开家政服务业的规范管理的角度,富平家政遭索赔案应该

  可以给众多的NGO们足够的启示:对于NGO来说,尤其是从宗旨到运营都把自己定位为非营利机构而却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来说,法律不会因为你的公益色彩而有任何的怜悯和豁免;而对于NGO的员工来说,当你从事任何一项职务行为时,不管是是因为自己的过失还是意外,只要是在自己职责范围内本应可以避免的损失如果没有避免,其所造成的损失——哪怕是远远超过NGO所有的赔偿能力,也都不得不去无奈地面对。或许这就是在法律面前,不得不付出的高昂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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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21: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则经济研究所法人代表、亚洲开发银行注册顾问、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能源工作组中方专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西北大学兼职教授、太平洋经济合作委员会能源组国际顾问组成员、LEAD国际培训项目中国国家理事会成员、China Economic Review顾问编辑、中国能源研究会副理事长

这是茅于轼教授的职务……

为了一个小小的富平,该说“屈尊”还是什么好呢~
更多的人在哪里
妖兒,顧名思義,我是妖。妖有好妖和壞妖,而我恰恰是那隻壞壞的妖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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