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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进行国际公益投资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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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7 14: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进行国际公益投资的经济分析

戴瑞尔·琼斯

(Darryu K.Jones)

摘要: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公益性投资不仅能有效解决中国转轨时期产生的种种社会问题,而且有利于美国政府目标的实现。然而中国和美国都忽略甚至抑制公益性投资。本文对这一问题的根源进行了深入考察,分析了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实行公益性投资的必要性,继而提出在中国进行公益性投资的必要性,然后分析了中美两国的公益性投资的税收激励机制,最后在对中国进行国际公益性投资的障碍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一、引子

公益性投资是指人们不考虑其个人直接利益而为他人利益进行捐赠的行为。公益性组织也可以被称为“非盈利性组织”、“慈善事业”以及“非政府性组织”,由公益性投资者和组织构成的社会部门也可以被称作“市民社会”、“第三部门”以及“独立部门”。

公益性投资是一种以获利为动机的投资,尽管这与利他主义的传统词义不同,但公益性投资与经济性投资完全不同。公益性投资以投资者和受赠者的互利为条件,但经济性投资并不必然地以此为条件;与经济性投资不同,公益性投资者的投资依赖于受赠者可增加的福利,并且投资者的获利不以牺牲他人的利益为代价,其不会利用其谈判优势和获取信息的能力剥削劣势一方的利润差额。举例来说,当一个步行者驻足救济一位乞丐,她会因为相对优势地位产生的负疚感得以减轻而感到欣慰。但只有在受赠者的福利得以改善的前提下,她才能因为她的慷慨而获利。从根本上说,利他主义最终是一种自我服务(self-serving)的行为。而中美关系得以改善的主要动因是在经济发展上能提高自我,因此公益性投资目的与两国关系改善的动因不相符合。

资本主义社会或者正向资本主义经济转轨的社会应该鼓励公益性投资,这有利于资本主义体制的发展和维持。尽管市场经济可能是提供社会福利与提高生活质量的最佳方式,但它是超道德的,其只给有能力购买的人提供商品和服务,如此一来,无力购买的人就被忽略了,由此而来的社会不满可能促进有益的竞争,但也可能导致反抗或革命,因此政府为消除社会不满或使不满最小化,通常采用社会福利计划,但该计划不利于刚刚起步或已趋成熟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可能会潜在地破坏市场经济的动力。

传统的中国社会主义就完全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动力。如果一个国家是唯一的和全能的人类需要的满足者和人类偏好的界定者,那么它就不需要公益性投资,但是当政府要退出其全能地位,允许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时,公益性投资就变得极为重要了。总之,公益性投资能够解决本质上超道德的市场经济社会遗留下的很多问题,其能稳定市场经济所依赖的社会秩序,减少政治变革所带来的威胁因素。因此对于一个政府而言,公益性投资极为重要。

但事实上,中美两国均对在中国进行公益性投资缺少关注,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对策。

二、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实行公益性投资的必要性

国际公益性投资能极大地促进中美两国经济目标的实现,亦即成功向市场经济转轨,但两国仅仅通过国际经济性投资来实现目标,忽略了国际公益性投资的作用。

中美两国政府各有相互独立的政治目标。中国不仅要推动经济增长,以满足庞大人口的生活需要,而且要在不改变政治体制的前提下成为世界强国;而美国不仅想要获得中国巨大的消费群体,而且希望市场经济能促使中国建立一个民主的政治体制。而公益性投资有助于两国目标的实现,源于国外的捐赠、捐款、慈善活动能减少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所产生的经济上的痛苦和打击,这样一来,市场经济成功的机率将大大增加。

美国和中国都在从事一个以向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为特征的积极的经济政策,这一政策的成功取决于中国政府和平民放弃国家对财产的所有权的规制,这就破坏了人均主义。这种全能的社会安全网突然退出,甚至逐渐退出会使社会所有成员处于基本生存需要不能被满足的危险状态。事实上,市场经济出现本身就预示着收入不平等和一定程度的两极分化。显然,人们由于这种危险而不乐于采纳市场经济。

根据对转型经济研究得出的结论,当国家退出社会安全网时,人民生活水平急剧下降,在等待新的市场经济减轻其社会和经济上的断层之时,人们将遭受真正的经济困境。在这段时期,采纳公益性投资能极大地改善这种状况,从而使市场经济的优势得以发挥。正如本文所提出的,真正的利他主义不存在,因此公益性投资必须依赖于利润回报的可能性,这种回报不是当前的而是以后的,这种将来的回报必然引诱捐赠者牺牲更多的自我服务机会而满足受赠者的需要。公益性投资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推进经济体制的转轨。投资者通过捐赠、捐款以及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缓解受赠者在转型过程中遭受的经济困境。反过来,这种缓解有利于消除受赠者对转型政策的抵触情绪,从而使投资者能从市场经济中获得丰厚回报。总之,公益性投资能使投资者和受赠者双方受益。

中国政府为给予受转型政策影响的个人以救济而设立了“再就业中心”(Re-employment centers),这类似于美国的“失业办事处”(unemployment  offices),但其运转所涉及的范围比美国的更为广泛。“再就业中心”其实是政府干预和国家福利延续的一种形式。虽然政府不直接享有所有权,但其对私人财产仍有一定的留置权,从而保留了资产再分配的权力以资助那些在不公平的财富分配体制下长期遭遇困境的人。然而,我们的终极目标是发展市场经济,理论上市场经济与福利经济是相互排斥,不能共存的,因为前者鼓励生产,利润最大化是其主要目标,而后者取消了支付要求,从市场上调出资金并可能抑制创新和劳动力的发展。因此,如果一个政府的目标是发展和鼓励市场经济,那么,它就不可能过度提供福利援助。总之一个成功的社会主义体系要求政府不再扮演满足人们需要的全能供应者角色,而鼓励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益性投资能够解决上述矛盾,其能在不影响和不阻碍市场经济充分发挥其效用的前提下,满足人们的需要和愿望。公益性投资有助于创建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避免社会动荡,而这一点是良好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而公益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就是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但能进行公益性投资的人口比例相对较小,因此必须借助国际公益性投资。从表面看来,国际公益投资者在中国似乎无利可图,但事实上,中国是一个巨大的“未被开垦的市场”,这表示获得该市场的人将占有着巨大的潜在财富,因此国外投资者应当对中国经济的成功转轨抱有信心。

在理论上,一个拒绝私人财产和财富分配不均现象存在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是不需要公益投资的,但如今,中国已经逐步退出这种经济体制,也就是说,中国已具备了采纳公益性投资的环境,而事实上,中国已经尝试性地采纳了该政策。

三、在中国进行公益性投资的必要性

自1978年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中国打破了铁饭碗(iron rice bowl),建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household responsibility system),对国有企业进行了改革并设立经济特区(special economic zones)以鼓励外资。中国政府以利益机制代替了人均主义,这使中国具备了进行公益性投资的政治环境。但与此同时,由于这些改革破坏了人均主义,所以中国政府不得不直面各种社会不满和动荡,比如城市人口骤升及严重的失业问题,而利用公益性投资能缓解这些问题。

WTO反对人均主义,奉行利益机制,并认为这是增进个人福利的最佳方式。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就被要求不再担当商品和服务的全能供应者的角色,政府的撤退留下了巨大的社会福利真空,过剩和效益差的企业的工人相继失业,政府无法保障其福利。但为了遵守WTO的协议,中国政府必须关闭效益差的机构,代之以市场提供社会福利。然而在现阶段中国市场过于稚嫩,无法填补社会福利这一真空,即使市场能够通过提供新的机会立即填补这一真空,人们也没有任何有效的准备来抓住这些机会。因此,这必然要求能提供社会福利的额外市场的存在。

市场经济以竞争为基础,要求具备创新、教育、技术、机遇和流动性等要素,因此中国要想成功向市场经济转轨,就必须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教育水平,以及增强劳动力和资金的流动性。在这诸多因素中,劳动力和资金流动性是如此重要以至于竞争者能很快适应市场,抓住并利用新的机会。但由于社会福利系统无法为不断增加的人口提供商品和服务从而导致流动性无法实现,幸运的是,公益性投资能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特别是当人们给大学、医院和文化机构组织捐款时。

如前所述,一个全能的不可侵犯的社会福利制度是不需要公益性投资的,所以中国没有公益性投资的传统就不足为奇了;另一方面,公益性投资对于以利益为动机的超道德的市场经济体制尤为重要。因为以市场竞争为基础的经济体制必然产生绝对的贫穷,由此而来的社会阶层的不平等必然导致社会怨恨和社会秩序的紊乱,而公益性投资不仅能作为一种手段改变这种绝对贫穷、消除怨恨、稳定社会秩序,而且其提供的高素质劳动力及科技创新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在美国的支持下采纳了市场经济体制,如果中国想成功实现转轨,那么公益性投资就有在中国存在的合理型和必要性。

四、在中国进行公益性投资的税收激励机制的机遇和挑战

如前所述,由于公益性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及市场经济体制下有许多可获得更直接、更便利和更具确定性回报的其他投资存在,公益性投资常被忽略,因此,公益性投资所面临的挑战是实现从抽象、长期投资向具体、短期投资的转变。在资本主义经济,实现这一转变的最常用的方法是给予公益投资者以税收优惠。美国税法大约一百年前就采用这一方法了,而中国出台一系列税法规章时间不长,而且这些规章采纳的是直接的财政激励机制,虽然中美两国都在致力于中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建设问题,但是两国对于公益性投资问题没有协调好。本部分将对两国税法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两国关于税收激励机制无法高效运作的原因。

(一)关于中国进行个人公益性投资的税收激励机制的问题考察

中国的税法有五部分组成:《个人所得税法》(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企业所得税法》(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增值税法》(the Value Added Tax)、《营业税法》(the Business Tax)和《消费税法》(the Consumption Tax)。《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可按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该减免不超过应纳税额的30%。同样的,企业将其所得用于公共福利和救济事业的部分可按不超过3%的企业应纳税额进行减免。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于公共福利和救济目的的捐赠是指纳税人向教育、民事行政部门和其他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捐赠以及通过中国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或政府机构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或贫困地区捐赠。纳税人不能直接向受赠人捐赠。”该条款对“社会组织”进行了界定,即“经民事行政部门许可建立的公共福利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业务不包括外国人参与或部分参与的业务这类业务的税收由《外国企业所得税法》(the Foreign Enterprise Tax)调控,在中国建立的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实施的捐赠部分同样享有不超过3%的应纳税额减免。

显然,《个人收入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对受赠组织的类型进行充分界定。只是在《公共福利事业捐赠法》(the Public Welfare Donation Law)中对一系列可予以减税的捐赠活动进行了列举规定,包括自然灾害和贫困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公共健康和体育运动、环境保护和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其他从事增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公共福利事业”,这一宽泛界定与美国的相关规定几乎一样。

同样地,《增值税法》和《营业税法》也对捐赠作了减税规定。

(二)中国的公益性组织的利益机制考察

事实上,中国不存在真正的公益性组织。虽然中国有7万至18万个非政府组织,但绝大部分都实质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其不是代替政府或企业为进行社会福利事业提出政策或措施,而是仅仅毫无偏差地执行政府的政策。这个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与“独立部门”是完全不同的,目前的中国没有真正的私人社会组织团体。

中国的《社会组织法》(the Social Organization Law)禁止任何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其规定任何组织均须经“专门负责的官方”(professional responsible authority)允许及监督。其实这建立了一个中国政府全面监控市民生活的一切方面的机制,“专门负责的官方”其实就是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依附于政府部门,成为其代理机构。

根据规定,私人组织和建立公益性组织必须找到一个政府代理机构,其不仅愿作他们的主办人,而且愿为政府作监督人,并否决私人组织的权威性。这一规定是阻碍独立部门在中国发展的主要原因。事实上,大部分政府代理部门拒绝了私人设立组织的申请,因为他们不想承担监督责任,生怕私人组织超政府的、潜在的破坏性活动可能造成的后果归罪于他们。

基于以上原因,真正的公益性组织在中国很难有发展空间。

(三)关于美国进行个人公益性投资的税收激励机制问题的考察

尽管美国税法早在一百年前就规定了公益性投资,但其仍有不确定和值得争议之处,尤其是跨国公益性投资。

鼓励个人和公司进行公益性投资的最主要动因是:根据美国税法规定,如果一个捐赠者的财产在捐赠前至少已保有十二个月,那么减免税额将等于该财产的市面价值,也就是说,捐赠者将不会因为其财产增值而被课以更多的税,且能因之享有税收减免。

但另一方面,有两个复杂因素是跨过公益性投资无法顺利进行。第一,如果捐赠人把财产捐赠给私人基金会,那么就不能减免财产增值部分的课税;第二,如果该财产与公共慈善团体的慈善宗旨无关,那么也不能减免财产增值部分的课税。由于一个外国受赠者极易被界定为私人基金组织,所以这大大限制和阻碍了跨国界公益性投资。

总之,基于法律规定,美国投资者投资国内要比投资国外收益更大

除此之外,以下两点也不利于国际公益性投资:

第一,美国税法对受赠者出生地域有严格限制。其要求受赠组织以美国法创设或组织,直接捐赠给非依美国法建立的外国慈善组织,就不享有税上减免优惠。地域限制还要求外国受赠组织花费一定时间和金钱以获得美国法律的认证。这些限制大大阻碍了外国受赠者获得美国公益性投资

第二,公司进行公益性投资时,美国税法不仅要求受赠者获得美国法承认,而且要求只要投资于“信托、金库、基金或基金组织”那么该投资就必须实际用于美国。这一规定无形中大大限制了国际公益性投资在外国的使用。

综上所述,鉴于公益性投资的不确定性,希望鼓励该投资的政府应该为一个具可预见性、能与其他回报相媲美的投资回报创设条件。但中美两国对国际公益性投资立法偏颇:中国对于中国公民向国外捐赠能否享有税收减免根本未作规定;美国虽给予跨国投资以适当优惠,但其与国内其他形式的投资相比,其明显缺乏吸引力。虽然两国都积极鼓励在中国进行经济性投资,但是两者对在中国进行公益性投资却犹豫不决,即便该投资能使中国更快、更成功地实现市场经济转轨。

五、在中国进行国际公益性投资的障碍分析

中美两国之所以忽略或抑制国际公益性投资,是因为存在抵消利益(countervailing interest)。

(一)中国关于公益性投资的抵消利益考察

要想理解西方社会常用的“独立部门”一词的含义,就必须明白该问题源于对社会进行部门分类。整个社会可以被划分为三个部门,第一是“独立部门”,其主要由慈善组织和其他非营利性组织构成,宣扬政府分权主义。其他两个部门,即政府和企业为了影响力而彼此竞争,并同时与独立部门竞争。

政府常不顾另两个部门的利益而专权垄断;商业部门的唯一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它能被任何支持其目标的投标人“收买”,因此,对政府部门而言,商业部门的存在有时是一种威胁,有时又是一种有力工具;独立部门谴责商业部门唯利是图,虽然其目标与政府部门的极为类似,但他藐视政府的本质特征,即中央集权和标准化的方法论。也不赞成政府分配权力和干预社会生活的方法论。

商业部门只有依附于政府才能发挥最大效率,所以希望与政府建立友好关系,而政府也希望商业部门对其产生依赖性,从而消除两者的竞争,使商业部门成为政府统治的工具。中国政府正是采用这种方式确保商业部门不对其统治构成威胁的。

独立部门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威胁政府的统治。但集权程度不同的政府对待独立部门的态度不同:倡导分权、集权程度较小的政府,如美国,虽然批判独立部门,但其通过与之结社、合作、合理性地拒绝其提倡的宗旨或方法论与之共存;而中央集权国家对独立部门的态度是全盘抹杀和消灭,认为独立部门本身就有危险因素,独立部门倡导分权,直接和间接地反对政府的全面干预,这种对政府的批判直接威胁到政府的统治和权威。所以高度集权的政府不可能容忍独立部门的存在。

中国的新的经济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market socialism)或“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这与独立部门所倡导的宗旨相冲突,独立部门不可能象商业部门一样被收买,因此中国也许成功地学习了西方的经济理论,但为维持目前的政府结构,不可能一边采纳西方的独立部门一边维持高度的中央集权。

美国难以对中国进行公益性投资的另一个原因是中国仍把美国看作侵略性的“霸权主义者”(hegemon)──迫使国际共同体的行为符合美国的愿望,因此中国把美国的国际参与仅仅看作是美国实现霸权主义的一种手段,而不管该参与是否是一种事实上的善举。因而,美国对中国的公益性投资在中国政府看来是一种危险,中国政府不可能轻易采纳该投资。

(二)美国关于公益性投资的抵消利益考察

公益性投资与美国政府部门对中国的经济目标不一致。美国政府部门支持中国向市场经济转轨,一方面是因为这对美国商业部门有利,另一方面是因为市场经济有利于中国进行政治和民主改革,改革能使中国在一定程度上更象美国,从而使中国不会为地域权力与美国抗衡,这是美国希望看到的结果。但同时,中国的经济改革可能会使中国政府变得更强大、更富有、更具侵略性、成为在军事及其他方面能与美国抗衡的大国,这却与美国政府的目标不符。

只要中国政府的经济改革措施有利于美国商业部门的发展,美国的商业部门就不关心公益投资是否与美国的政府目标相符,而只关心公益投资是否能创造一个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

综上,美国在中国进行公益性投资需考虑两个方面:

第一,公益性投资既能加强又能削弱中国政府的力量。一方面,公益性投资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中国成功地向市场经济转轨同时维持目前的政府垄断,这与美国的利益背道而驰;另一方面,公益性投资虽缓解了中国的社会福利困境,但对政府权威却是一个挑战。因为投资者可以将分权主义、结社自由、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这些与高度集权政府格格不入的观念加以宣扬和实施,这会削弱中国政府维护集权的努力。因此对中美两国各不相同的终极目标而言,进行公益性投资有得有失。

第二,从长远来看,公益性投资更符合美国政府的目标;从短时间来看,公益性投资很可能会加强中国政府的集权,但同时也会采纳和鼓励美国政府部门所希望的政治和国民改革,这种长期的鼓励势必导致一个更民主的政治体制的产生。因此,就更合理、更广泛的意义而言,在中国进行公益性投资符合美国政府部门的目标。

六、增加对中国国际公益性投资的建议和对策

成功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是中美两国当前的共同目标。但两国对成功转轨所产生的结果期望不同:美国希望转轨能产生政治体制的改革,而中国则希望加强巩固当前的政治体制,因此两国均有理由鼓励和抑制公益性投资。一方面,公益性投资有助于成功向市场经济转轨,但另一方面,公益性投资要么巩固中国政府,要么刺激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因而,两国所面临的挑战就是使用所有必要手段实现经济目标的同时确保这些手段在两国政治的分歧方面是中立的。

增加对中国国际公益性投资的措施有以下几种:

第一,引进除美国以外的公益性投资。由于对中国政府而言,引进国际公益性投资最大的威胁不是西方的民主价值观,而是美国的民主价值观,因此引进其他国家的公益性投资不仅有利于两国经济目标的实现,而且与两国的政治目标没有冲突。

第二,国际共同体应坚持鼓励在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或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国家进行公益性投资的立法框架和立法宗旨。抑制公益性投资的税法及其他立法上的障碍应予以清除,就像已经和正在系统清除抑制经济性投资的障碍那样。

第三,由于中国缺少公益性投资,所以中国应在立法上对包括国内和国外的公益性投资者的独立组织予以承认。这点极为重要,因为当前的中国公益性组织其实是政府的附属机构,而且,关于外国投资如何在中国运作,中国法未作规定。

第四,美国应适当取消对中国进行公益性投资的国内限制。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与中国的贸易不平衡更为严重,自中国开始向市场经济转轨以来,美国贸易赤字──从中国进口的美元总额超过向中国出口的总额──已达到90亿。原因是虽然中国鼓励美国和其他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建立和制造平台,但它为保护本国就业率、企业利益等仍然阻碍其他国家进入本国消费市场,这有利于缓解转轨时期产生的社会不满和冲突,而缓解社会不满和冲突的最有效方式是进行公益性投资。进行公益性投资消除了政府维持国内消费市场准入壁垒的必要性,并加快了经济体制转轨的进程。因此,如果美国继续把中国作为其最大的出口市场,那么美国鼓励公益性投资以此作为对付中国消费市场准入壁垒的手段将能获得最大利益。总之,美国要想获得最大利益,就应当不仅鼓励国际共同体打开中国的公益投资市场,而且消除对中国进行公益性投资的国内限制。

最后,WTO应该通过多种渠道鼓励国际公益性投资,并且应倡导取消对承认公益性组织问题的政府任意性决策。WTO是最佳的倡导者不仅因为它处于中美地缘政治竞争中的中立地位,而且因为公益性投资有助于建立卓越、通畅的全球化市场经济,而这正是WTO所追求的目标。

七、结语

公益性投资的整体作用在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可见一斑,其以税收优惠为动力机制,当政府不再扮演社会福利的全能提供者角色时,其能填补由此带来的社会福利真空,其使中国国内消费市场壁垒的存在变得毫无意义,从而加速了经济制转轨的进程。正如经济上的竞争能发展市场一样,公益性投资者间的固有的竞争也能改良政府。

总之,没有公益性投资,就不可能成功地发展市场经济。公益性投资能弥补资本主义经济的严酷和超道德,这一点适用于世界上任何国家。



【滕腾,刘含强译自“the Neglected Role of International Altruistic Investment in the Chinses Transition Economy”,原文引自《George Washington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2004,issue 36,岳彩申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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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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