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税法有五部分组成:《个人所得税法》(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企业所得税法》(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增值税法》(the Value Added Tax)、《营业税法》(the Business Tax)和《消费税法》(the Consumption Tax)。《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可按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该减免不超过应纳税额的30%。同样的,企业将其所得用于公共福利和救济事业的部分可按不超过3%的企业应纳税额进行减免。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于公共福利和救济目的的捐赠是指纳税人向教育、民事行政部门和其他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捐赠以及通过中国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或政府机构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或贫困地区捐赠。纳税人不能直接向受赠人捐赠。”该条款对“社会组织”进行了界定,即“经民事行政部门许可建立的公共福利组织”。
显然,《个人收入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对受赠组织的类型进行充分界定。只是在《公共福利事业捐赠法》(the Public Welfare Donation Law)中对一系列可予以减税的捐赠活动进行了列举规定,包括自然灾害和贫困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公共健康和体育运动、环境保护和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其他从事增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公共福利事业”,这一宽泛界定与美国的相关规定几乎一样。
中国的新的经济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market socialism)或“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这与独立部门所倡导的宗旨相冲突,独立部门不可能象商业部门一样被收买,因此中国也许成功地学习了西方的经济理论,但为维持目前的政府结构,不可能一边采纳西方的独立部门一边维持高度的中央集权。
【滕腾,刘含强译自“the Neglected Role of International Altruistic Investment in the Chinses Transition Economy”,原文引自《George Washington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2004,issue 36,岳彩申 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