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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任理事国如何行使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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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7 15: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常任理事国如何行使否决权  



在联合国安理会中,任何实质性的决议草案都必须经过得到九票以上的赞成票(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才能通过。如果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了反对票,即使该决议草案得到九票以上的赞成,亦不能通过。但常任理事国的弃权票不能阻止获得九票以上的决议草案的通过。这就是所谓否决权的含意。

过家鼎

众所周知,联合国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中、美、俄、英、法)在安理会内享有否决权,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成立联合国时授予五个战胜国的一项特权。

否决权的效用

对否决权的一般理解是,安理会的决议草案需有九票赞成才能通过,但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票反对,该草案就不能通过。然而,在《联合国宪章》及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的议事规则中均无"否决权"(Veto)的字样。那么,究竟什么是否决权,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所谓否决权(Veto,亦可称 Veto right或Veto power)是一个通俗的名称,而不是正式的法律用语。有关否决权的法律条文见之于《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七条:

一、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

三、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

这一条款的含意是:在联合国安理会中,任何实质性的决议草案都必须得到九票以上的赞成票,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才能通过。如果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了反对票,即使该决议草案得到九票以上的赞成,亦不能通过。但常任理事国的弃权票不能阻止获得九票以上的决议草案的通过。这就是所谓否决权的含意。

1973年l 2月在安理会的第1970次会议上,有十个国家共同提出了一项关于召开中东和会的决议草案,最后以十票赞成、零票反对获得通过。五个常任理事国中,四个国家投了弃权票,中国没参加投票。在这次投票中,尽管五个常任理事国没投一张同意票(COFICUF- ring vote),但由于没有反对票,决议仍获得通过。

五常动用否决权

我们所说的安理会使用否决权,一般是指安理会对决议草案公开投票表决的结果。至于选举联合国秘书长,根据安理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是安理会通过秘密会议进行选举产生后而向联合国大会推荐的。在选举秘书长问题上,常任理事国享有否决权,但投票过程和投票结果都是保密的,因而对各国的投票情况无法统计。因此,对安理会各国使用否决权的统计,不包括选举秘书长时使用否决权的次数。

自联合国成立以来,使用否决权次数最多的是苏联。根据截至2004年10月的统计资料,苏联共使用过119次否决权,俄罗斯使用三次。冷战时期,苏联屡次使用否决权,以致从1957年到1985年间担任苏联外长的葛罗米柯得到了一个"摇头先生"的绰号。1955年12月13日,苏联在表决接纳新会员国(奥地利、柬埔寨、锡兰、芬兰、爱尔兰、意大利、日本、约旦、老挝、利比亚、尼泊尔、葡萄牙、南朝鲜、南越、西班牙等十五国)时,连续行使了十五次否决权。而俄罗斯三次动用否决权的情况分别是:1993年5月11日关于联合国驻塞浦路斯部队摊款分担问题,1994年12月5日关于制裁前南斯拉夫问题,2004年4月21日关于终止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和部队的任期问题。

到2004年10月,美国共使用80次否决权,最近一次是2004年10月5日,即反对要求立即停止加沙地区一切军事行动和撤出该地区的以色列占领军。

英国使用32次否决权,其中有22次是与美国联手。而七次单独投反对票,都是与南罗德西亚(现津巴布韦)的局势有关。

法国共使用18次否决权,其中13次是与美、英联手。仅有两次单独使用否决权:一次是1976年关于法国与科摩罗争议的决议草案,另一次是1947年关于印尼的一项决议草案。1946年法国与苏联一道否决了一项关于西班牙内战的决议草案;1956年同英国一道两度就(以色列、埃及)苏伊士运河危机的决议草案投反对票。

中国四次行使否决权

197 1年至今,中国曾四次行使否决权。1972年8月8日,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原东巴基斯坦)向安理会提出加入联合国的申请。由于当时印度军队尚未撤出东巴基斯坦,巴基斯坦未承认孟加拉国,我国从反对肢解一个主权国家的原则出发,在安理会投票反对,从而否决了由苏联、印度、南斯拉夫和英国提出的关于推荐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加入联合国的决议草案。这是我国自恢复联合国席位以来第一次在安理会行使否决权。两年后的1974年2月22日,巴基斯坦承认了孟加拉国。同年5月14日,孟加拉国重提人会申请,要求安理会重新审议。经第三者从中斡旋后,我国同意安理会重新审议。6月lO日安理会正式通过了推荐联合国大会接纳孟加拉国加入联合国的决议。从此,中国代表团与孟加拉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建立了十分友好的关系。

中国第二次使用否决权是1972年9月10日。当时我们否决了英、法等国对索马里、几内亚、南斯拉夫三国反对以色列侵略叙利亚、黎巴嫩提案的修正案。这是一次分段表决。在针对提案这一段,中国行使了否决权。其实,分段表决需要得到提案国的同意。当时,如果事先征求意见,索马里等提案国是不会同意分段表决的,因而也不需要中国行使否决权。由于我们对安理会议事规则不够熟悉,所以当印度代表突然提出分段表决时,我们未提出需征求提案国的意见,从而对修正案投了反对票(十国赞成)。苏联代表马立克当时也无思想准备,跟着我们一起投了反对票。结果因中、苏两个常任理事国投了反对票,英国等国的修正案被否决。因为是分段表决,所以可视做行使半次否决权。

近年来,中国曾两次在安理会使用否决权:l 997年1月1 O日,否决了联合国向危地马拉派遣军事观察员的决议草案;1999年2月25日,否决了安理会关于延长联合国维和部队驻守在马其顿的期限的决议草案。这两次否决实际上都是同中国与有关国家的双边关系相关。危地马拉一直与台湾有"外交"关系。马其顿于1993年与我国建交,1999年2月8日马政府却正式批准了与台湾的"建交公报",这种情况迫使我不得不在延长联合国驻马其顿维和部队的问题上行使否决权。

目前正在酝酿联合国改革。而联合国改革首先就要修改《联合国宪章》。宪章的第108条做了相关规定:"本宪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根据这项规定,只要有三分之二会员国赞成,联大便可通过修改宪章的决议。现任五个常任理事国不能单独或集体阻挡表决,在表决中也无否决权。此后,根据宪章的上述规定,宪章修正案需有三分之二会员国(需包括所有五个常任理事国)的立法机构批准,才能生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五个常任理事国的立法机构拥有最后的否决功能。因此,联合国改革能否取得进展,取决于有关方案能否得到大多数国家,特别是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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