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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小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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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5 20: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际环境法小解1
全球经济共同体的扩展只不过是各民族之间相互斗争的另一种形式。——马克斯·韦伯《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甘阳 文一郡 译
这学期有缘选修了林灿铃老师的国际环境法课程。在此就把我的一些所得与大家分享。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国际环境法的定义:国际环境法是关于国际环境问题的法律原则、规划和制度的总合,是主要调整国家在国际环境领域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章制度,是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国际法律规范。 在这里主要说明了国际环境法的主体以国家为主。
其次向大家展示国际环境法的形成:
(一)1972年以前的国际环境保护。
(二)国际环境法的诞生。这里呢,林老师不太客气,以他自己的书《国际环境法》为标志。
(三)国际司法的实践。林老师向我们讲述了1938年美国和加拿大关于加拿大坐落在两国边境的一家企业的污染而引起的争端与加拿大对美国的污染赔偿;以及中国松花江污染流入俄罗斯境内的环境争端。可惜这两个例子我没认真查看,也没在上课时记下来。对不起大家了!
(四)国际环境保护组织的出现。林老师没讲。或者他只提到了联合国的环境规划署。
林老师很重视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会议,在课上不断重复提到。《斯德哥尔摩宣言》的发表林老师认为具有标志性意义。1,把人类环境保护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宣言》被确认为国际环境准则。2,使国际环境保护理论系统化。成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之后他还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2005年的国际环境法研究中心(中国)。两个他都有参加。
林老师这个人有点不客气,总是认为自己是这个领域的老大,这点我看不惯,只是没办法,谁让他是老师。师道尊严,这是他最经常提的,所以我应该永远不会惹恼他。
写的匆忙,总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大家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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