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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案正式施行,要求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 | | 作者:殷格非,吴福顺,郑若娟,崔征来源:《责任竞争力》杂志编辑:徐丹丹,袁磊时间:2007-1-5 10:19:49 | 2005年10月全国人大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公司法修改范围广泛,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尤其引人瞩目的是,修订后的公司法特别强调公司的运作行为不仅关系股东、职工等内部利益关系人的利益,也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在追逐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在总则中要求公司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点评: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来自各方力量的合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机既来源于内在自身的觉醒和行动,也不乏外在的各种压力。从实践来看,法律和法规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能够发挥基础性的作用。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30个州)、日本和德国都相继在其公司法中加入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内容,其修订的核心思想是要求公司的经营者对公司的环境和所有“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负责,而不仅仅是对股东(Shareholders)利益负责,以突出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并且与相应的其他法律法规如食品医药法、环境法、反腐败法等法规相呼应,敦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相信将对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发挥重大的促进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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