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促进社会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的
意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8年11月4日
云南省民政厅:
贵厅公布的《关于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已于08年9月24日施行。为响应民政厅的政策,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昆明办公室就《意见》提到的注册和备案问题,专门开了一次研讨会。与会组织一致认同《意见》精神,并表示在近期会积极争取注册、备案,但同时也表达了对《意见》的一些疑惑。对此,我们整理如下:
一、“社区社会组织”的定义太过狭隘,很多机构被排斥在《意见》之外。
《意见》对需要注册和备案的对象仅限定于以“社区为单位的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与《十七大报告》中使用的“社会组织”一词相比,范围变窄了。“社区”包含地理上的街区、社区概念,也包含其他同类文化社会属性的人群的聚集体或共同体。但《意见》对“社区”的定义非常狭窄,仅限于一个小的街区内的组织。一些不以地理“社区”(或固定“社区”)为活动范围的机构——比如以男男性行为者为例的不同类别人群组织——无法按《意见》的要求进行注册和备案。而草根机构中的很大一部分是在边缘脆弱群体中开展工作,这些人或分布广泛或流动性强,一个以地理“社区”为单位的机构无法从事这部分人群的工作。另外,一些活动范围大,跨越地区的机构,比如外来组织在云南的分支机构,可能也无法依《意见》注册。
二、注册、备案仍需相关政府部门主管或批准,草根机构仍无法获得合法身份。
《意见》对于注册的物质要求(资金、人员)大大降低,但并未实质解决草根机构的注册问题。当前,草根机构注册最大的障碍是:有业务主管单位。而《意见》要求,注册需有业务主管单位;备案需基层自治组织同意,之后还需向政府部门申报。《意见》亦未提及相关部门拒绝担任主管单位时如何处理的问题。这些都未突破既往规定。即使是备案,也与一般意义上的“备案”不同,仍需同意和申报。同时,基层自治组织不是一级行政机关,更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能力,又如何同意或否定一个机构的备案申请?我们认为,这在法律上解释不通。
三、《意见》规范机构名称不利于保护该机构服务对象的隐私。
《意见》要求机构的名称应有规范的格式,必须体现出机构的业务范围。这样可能方便公众识别和社团管理,但对于一些服务特殊和敏感人群(如艾滋病感染者、吸毒人群、性工作者)的机构来说,却是致命的打击。没有一个艾滋病感染者愿意众目睽睽之下走进自己社区的“某某艾滋病毒感染者服务中心”,一旦进入,即意味着宣布自己就是这个社区的感染者,变相暴露了个人隐私。《意见》的这个规定,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实际工作,也违背了当前的立法精神(偏重于保护个人隐私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工作已启动)。
对《意见》中存在的以上问题,我们建议贵厅:
1、 对不以社区、街道为活动区域的民间组织如何注册、备案,做出明确规定。
2、 对民间组织注册、备案后,能否在注册、备案社区之外开展活动,做出明确规定。
3、 采取必要措施,切实保障民间组织服务对象的隐私。
4、 修改现行《意见》,取消备案程序中需要相关部门“同意”和“申报”的环节。
我们知道,《意见》是我国民政制度一次有益的尝试,必将对我国和谐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在这一次改革中,仍有众多 “非以社区为单位”的社会组织被排斥在外,这是非常遗憾的一件事。我们期望云南省民政厅考虑这部分社会组织的需求,将《意见》细化和明确,为全国民政提供一个优秀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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