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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契约及其争议(作者:李志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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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8: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联合国的全球契约是全球最大的企业社会责任倡议组织。截至到2008年上半年,加入全球契约的机构有5892家,其中商业机构4619家,商业机构中又有相当比重是全球知名的跨国公司。如此大规模与商业部门紧密合作,这在联合国历史上也是首次。
全球契约自成立之日起就充满争议。各方观点针锋相对,呈现两极化的特点。支持方认为全球契约实行自愿原则,是一种范式创新,在促进商业变革、动员企业资源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非常实际的作用。批评方则认为全球契约缺乏约束力,在促进企业遵守社会规则方面作用非常微弱,常常沦落为企业自我“粉饰”的工具。
本文将概述全球契约的基本框架,并介绍公民社会对全球契约的主要质疑,希望通过两方观点的对比,揭示企业社会责任两种流派在理念和工作模式上的不同。
全球契约的基本框架

全球契约建立在对企业和市场的信任的基础之上。它认为,企业是全球化的首要推动力,因此纠正全球化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环境和治理问题,需要联合企业界的力量。1999年1月,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呼吁全球商业领袖,与联合国共同打造一个促进共识的“全球契约”。次年7月,全球契约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启动之时得到了50多家大型跨国企业的支持。全球契约作为一个全球化问题治理方案,从酝酿到启动以及后来的运作过程中,都把企业定位为“合作伙伴”和“方案提供者”。
基于对企业角色的认定,全球契约采用了软性的“自愿机制”,而不是刚性的“约束机制”。这有利于在短时间内得到尽可能多的企业支持。所谓自愿机制是指,只要企业的领导人致信联合国秘书长表示支持全球契约,并“承诺”把全球契约融入到企业战略和日常管理中去,就可以加入全球契约。全球契约在企业加入前后,并不对企业行为是否符合十项原则进行任何审核。
全球契约的十项原则,包括人权(2项)、劳工(4项)、环境(3项)和反贪污(1项),虽然非常基本,也几乎称得上是一种普世价值。但在实际中,很多企业(包括供应商)仍很难做到不违反。如果没有审核,全球契约如何防止违反原则的企业加入进来,并从联合国的品牌中受益?对此,全球契约实行了三项规定,也就是全球契约的“完整性措施”。
其一,会员企业不得滥用联合国或全球契约的名称和标志,使用需向联合国或全球契约办公室申请。但为了满足企业的推广需要,全球契约办公室设计了一款“我们支持全球契约”的徽标。
其二,会员企业必须定期向利益相关方提交进展通报,即通报企业在执行十项原则方面的进展。在进展通报上,全球契约与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合作,共同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标准化。
其三,利益相关者可就企业的违规行为向全球契约申诉。
在三项措施中,全球契约给予重视并实际推行的是第二项关于进展通报的条款。实际上,进展通报也是全球契约唯一的具有强制性的措施。截至2008年上半年,全球契约大约除名了1000家企业,在有据可查的信息中,没有一家是因为企业违反徽标使用规定或者是严重违反了全球契约的原则,都是因为没有提交进展通报或者通报不及时造成的。全球契约把进展通报当作审核的替代机制,其官方网站上写道:“全球契约相信,这种公开性和透明度将激励参加者的良好实践”。
在企业会员之外,全球契约还有其它类型的会员1300多家。在全球契约网站上可查询到的包括公民社会组织673家、劳工组织25家、学术机构270家和公共机构44家。非企业会员不必像企业会员一样履行进展通报的义务。全球契约认为这些组织能够促进伙伴关系发挥实质性作用。
全球契约定位为学习和对话的伙伴机构。有了类型丰富、数量众多的会员组织,全球契约在全球80多个国家建立了全球契约的地方网络机构。联合国全球契约办公室和地方网络每年在全球和地方举办各类会议、论坛和讲习班,为会员提供政策对话和分享最佳实践的平台。
概括而言,全球契约是一个希望改造全球化,使其能够惠及社会和环境的平台机构。它融汇各方的资源力量,尤其寄希望于企业为应对挑战提供解决方案。它并不试图对企业进行评价和审核,也不试图使用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而是相信“自愿”和“承诺”,再加上进展通报,能够推动企业履行十项原则,并进而为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作出贡献。
质疑一:自愿原则不注重绩效

全球契约在官方网站和其它公开渠道中反复申明自愿机制的作用。全球契约因此成了倡导自愿型企业社会责任,并为之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的标杆组织。值得说明的是,长期以来,自愿的观念十分流行,甚至被界定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属性之一。
然而,很多公民社会组织并不认同企业社会责任的自愿性。他们呼吁建立相应的法规,包括全球层面的治理规则,来约束企业行为。与全球契约对企业在全球化中的作用判断不同,这些组织认为,全球化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在加剧一部分弱势人群的贫困,企业在侵犯人权、剥削劳工、污染环境和腐败方面,不是消极的被动方,很多时候也是积极的主动方。企业可能是问题的解决方案提供者,同样也可能是问题的制造者或合谋者。自愿型的企业社会责任,往往让人们盯着所谓的“最佳实践 ”,而对“不合规行为”视而不见,因此容易失之于片面。
针对全球契约而言,企业承诺遵守十项原则,并不意味企业真得履行原则,或者企业准备去履行原则。一家违反了十项原则的企业可以加入全球契约,企业在承诺支持全球契约之后发生了违反原则的行为,但并不会因此被除名。承诺支持但实质上违反,这种本末倒置的现象,在全球契约的框架下,得到了认可和肯定。
基于自愿的选择,企业加入全球契约不需要承担任何实质性成本,即可以获得与联合国建立伙伴关系的机会,同时也可以在年报等公开途径中,宣称企业获得了联合国的认可。这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实际上,全球契约在各地吸纳会员的时候,也经常以此来说服企业。
观察家们批评全球契约在逻辑上以及实质上对企业社会表现漠不关心,甚至忌讳谈论企业的违规行为。作为联合国的机构,应该对企业持平衡和中立态度,同时在自愿的框架下,逐步建立具有一定刚性的监督和审核机制,从而逐步从基于自愿的机制向基于绩效的机制转变。

质疑二:进展通报形式化


全球契约并不基于绩效,但仍希望对契约的诚信负责。在全球契约的完整性措施中,进展通报是最重要的内容。全球契约规定:

首份进展通报的提交: 企业应从参加全球契约之日起的两年内提交第一份进展通报。如果一家企业未能在此截止日期前首次提交,就将在全球契约网站的数据库中被注明“未通报”。
后续进展通报的提交: 所有的后续进展通报都应在前一份进展通报提交后的一年内提交。如果一家公司未能在此截止日期前提交,就将在全球契约网站上被注明为“未通报”。
如果一家公司未能提交一份进展通报,就将被从全球契约的数据库中除名,并在全球契约网站上被列为停止参加。

截至2008年上半年,全球契约因进展通报已经除名了约1000家企业。这也可以视作全球契约努力把搭便车和不积极的企业排除在外。这些被除名的企业,几乎都是因为在3年内未提交任何一份进展通报,这也充分说明有相当比例的企业,自参加全球契约后,没有任何动力改善其社会表现,甚至连提交一份简单的进展通报的意愿都没有。
公民社会进而批评进展通报只重形式不重内容。企业通报的内容非常肤浅,甚至有错误和虚假信息。透明国际阿根廷办公室2007年的调研显示,企业通报的信息五花八门,很多内容与全球契约十项原则完全无关。全球契约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对企业进展通报的信息质量进行监督和审核。
另外,如果企业因为进展通报,被列为“未通报”或“不积极”,甚至已被除名,如要恢复会员资格,只需要提交一份进展通报即可。
批评者认为,如此质量又如此宽松的进展通报制度,并不能如全球契约所言的那样“激励参加者的良好实践”。

质疑三:申诉机制不透明

自愿的企业社会责任框架,缺乏对企业的约束力,通常都使用“申诉机制”加以弥补。所谓申诉机制是指:利益相关方将企业违反社会准则的行为报告给准则机构,请求其给予调解和处理。社会准则机构一般都没有足够的人力和资源主动去发现企业的违规行为,但申诉机制能够借助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NGO的力量,协助识别企业的社会责任绩效,从而采取适当的举措改善企业行为。
近年来,在准则框架中使用申诉机制已经成为普遍趋势。然而全球契约在此方面则远远落后于《OECD跨国企业指导方针》等其它国际准则。虽然全球契约也有自己的申诉条款,但从很多方面看,仍有较大不足。
其一,申诉机制不透明。迄今为止,全球契约从未对外披露过,哪些组织提出过申诉,哪些企业被申诉过。公众也不知道哪些企业因申诉涉及的重大原因,被全球契约除名。全球契约甚至在其“完整性措施”中规定:“为了推动有效解决申诉,在该(申诉)事项得到解决之前,程序涉及的任何实体不得发表任何公开言论”。这与全球契约力推的“自愿”和“透明”原则相违背,而且公民社会组织如果不借助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几乎不可能与企业构成制衡。
其二,申诉机制过于模糊。申诉机制规定,全球契约只处理系统性和重大违反全球契约总体目标和原则的事项。但何为“系统性”和“重大”,没有任何标准。这给企业和全球契约留有余地,而公民社会组织在申诉时则无所适从。
其三,全球契约缺乏仲裁手段。在发生重大违反原则的事项时,全球契约缺乏有效的制裁手段,唯一可资使用的强制力即把企业列为“不积极”或者将其除名。

质疑四:谁的伙伴关系?

全球契约受到一些公民社会组织的非议,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是联合国与商业的联合。全球契约经常使用“伙伴关系”一词,虽然在全球契约的架构中,伙伴关系包括商业和非商业伙伴,然而毋庸置疑的是,全球契约更重视与商业部门的合作。
历史经验表明,很多重大的变革都源自政府、企业、公民社会以及国际组织间各自力量及其结盟关系的变化。在这个动态平衡的结构中,联合国选择了与商业部门的合作,这让公民社会感到不安。已经加入全球契约的公民社会组织,如国际特赦组织等,全球契约对其定位和工作内容的表述,使得他们对全球契约持有非常保守的评价。另一方面,一些专职监督企业的公民社会组织,非常渴望通过申诉机制实质性的参与全球契约,然而这方面的受挫很大,而这更加剧了公民社会对全球契约“伙伴关系”性质的质疑。
在全球契约的影响不断增长的同时,一些公民社会组织也开始了构建自己的伙伴网络对全球契约进行监督和观察,防止联合国与企业的联合会加深社会和环境的不公正。这方面的案例,一是世界社会论坛,它与世界经济论坛相对;另一则是“全球契约批评”,它专职搜集去全球契约及其批评者的观点和立场,并对全球契约会员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

全球契约的回应

针对来自公民社会的具体而细致的质疑,全球契约执行主任Georg Kell曾撰文予以反驳,其中的观点也不乏精彩之处。现摘录如下,以飨读者。

第一,一些公民社会组织太理想主义了,制定强制性的社会责任规则为时尚早;联合国具有强制性的规则足有2000多页厚,然而实施状况并不理想;我们现在需要尝试另外一种方式。
第二,在社会和环境问题上,很多情况下,往往是政府缺乏足够的动力和政治意愿;相反,企业则远远走在前面;全球契约因此可能是解决政府失灵的一种方案;
第三,全球契约是“自行车”不是“坦克”,自行车关注的是如何往前走,虽然走得并不那么快,但总是在前进;坦克关心的则是如何击倒企业,尤其是大的跨国企业。

当然,全球契约批评者们对以上回应并不认同。他们尤其声明,对全球契约持有不同意见,并不因为它们对大企业持仇恨态度,而是基于对全球化、贸易以及公民社会的系统性考虑。

全球契约与公民社会之间的质疑与回应,清晰的表明了企业社会责任两种流派间的分歧。也许它们关心和致力于解决的并不是同一个问题,但他们之间确实存在着竞争或补充的关系。近年来,这两种流派在中国都有所发展,然而“自愿型”的企业社会责任由于容易得到企业的支持,发展得更为迅速。然而过快的增长也带来了问题,企业社会责任坊间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泡沫化的批评,很多都和“自愿型”企业社会责任有关。
在这个全球化且市场主导的时代,呼吁建立强制约束力的企业社会责任治理体系,不免有些理想主义。然而,申诉机制以及监督型公民社会组织的参与,仍可能加强社会责任准则的刚性,避免社会责任形式化、泡沫化。另外,平衡的价值观,对于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而言,非常重要。如果要建立一个取得全球共识的企业社会责任框架,联合国需要肯定的不仅是企业的作用,还有那些一直站在监督立场上的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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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了解更多关于全球契约及其批评者的信息,请登陆网站:
联合国全球契约
www.unglobalcompact.org;
全球契约批评
www.globalcompactcritics.net/;



注2:全球契约十项原则


1、人权方面:
  (1)企业应该尊重和维护国际公认的各项人权;
  (2)绝不参与任何漠视与践踏人权的行为;
2、劳工标准方面:
  (3)企业应该维护结社自由,承认劳资集体谈判的权利;
  (4)彻底消除各种形式的强制性劳动;
  (5)消除童工;
  (6)杜绝任何在用工与行业方面的歧视行为;
3、环境方面:
  (7)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
  (8)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
  (9)鼓励无害环境技术的发展与推广;
4、反贪污:
  (10)企业应反对各种形式的贪污,包括敲诈、勒索和行贿受贿。



注3
对全球契约持批评立场的公民社会组织有:
行动援助国际: http://www.actionaid.org
企业责任国际: http://www.stopcorporateabuse.org
企业欧洲观察: http://www.corporateeurope.org
企业观察美国: http://www.corpwatch.org
地球之友欧洲: http://www.foeeurope.org
地球之友荷兰: http://www.milieudefensie.nl/english
全球政策论坛欧洲: http://www.globalpolicy.org/eu/
绿色和平国际: http://www.greenpeace.org/international/
巴西社会与经济分析研究所: http://www.ibase.org.br/
国际人权联盟: http://www.fidh.org/
瑞典观察: http://www.swedwatch.org
荷兰跨国公司研究中心: http://www.somo.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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