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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的专业性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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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08: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什么是志愿者,什么是志愿者精神
志愿者是自愿参加相关团体,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不谋求任何物质金钱及相关利益回报的前提下,合理运用社会现有的资源,志愿奉献可以奉献的东西,为帮助有一定需要的人士,展开力所能及的、切合实际的,具一定专业性、技能性、长期性服务活动的人。志愿者所服务的对象与志愿者本来并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付出只因心中有爱。而这种志愿者服务中所表现出的精神就叫做志愿精神。
2. 志愿者与组织机构和被服务对象的互选(体现志愿者专业性)
•   志愿者自身会从自己的兴趣,爱好、自身能力、将要服务的对象考虑是否加入某机构。并考察该机构在某一领域的公信度。
•   机构会从志愿者参与动机、志愿者能力、志愿者服务的持续性等多方面考察一个志愿者是否适合进入本机构。
•   从被服务对象的角度看,他们需要专业、耐心持续的服务,更需要细致入微,这里强调的是在服务的同时更要考虑被服务者的生理承受度和自卑心理。比如老年人中午想休息不想被数次抬到院子里晒太阳、许多低保家庭孩子不愿意接受赞助因为那样会在同学面前丢脸等。
3.  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活动心态的讨论
志愿者出现以下心态时作为机构我们怎么办
•  我做志愿工作只为拿证书
•  做志愿工作可以为以后到国外学习赚学分
•  我没拿一分钱,你凭什么指责我
•  报名参加志愿者,看活动内容,这个景点我没去过,正好可以……
•  我们不图名、不图利,这样的想法能坚持多久
作为机构,我们要利用以上心态,达到双方的共赢。
4.  有关志愿者风险
•  志愿者跳槽对机构的保密性的威胁
•  志愿者服务于他人时自身也存在身体、心理的威胁
如大自然的自然想象对志愿者身体的威胁、帮助他人时被误会、出入自然受猛兽威胁等。当这些情况出现时由谁来承担责任?两位法律顾问就此作出回答。
首先,界定志愿者与机构的关系:时而平等的合同关系,时而隶属关系。
其次,出现问题时谁负责任:当平等关系时过错方承担责任,无过错方不承担责任。当隶属关系时,组织机构先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志愿者追偿责任。
法律顾问特别提到了《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认为作为组织要好好学习此条例,才能在出现问题时有所依照。另外还要在志愿者服务之前与之签订正式合同,履行告知义务。作为组织一定要进行工商注册,这样才会受到法律保护,否则出现问题只能由组织负责人单独承担。
另外,丁老师还提到了为志愿者保险的问题。她个人与中国人寿谈了三年的一个项目。她说真的是困难重重,没有保险公司愿意接受,因为风险真的太大了。她也是依靠政府背景才谈下来的,但现在仅仅只限于老年人志愿者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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