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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税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财税【20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财税[2009]12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应向其市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地税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经区县(自治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应向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会同区县(自治县)国、地税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按审批级次,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到所属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财政、税务部门将对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由财政、税务部门及时予以公布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复审,按照首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以正式报告报告市级或区县(自治县)级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税务部门,由相应级次的财政、税务部门组织对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并予以公布。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