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学生环境组织合作论坛章程 (2010年11月12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本组织中文名称为“中国大学生环境组织合作论坛”;英文名称为“The College Environmental Forum in China”,简称为“CEF”。
第二条 使命:促进大学生环境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大学生环境组织不断发展。
第三条 性质:CEF是全国各地环境组织共同搭建的交流合作平台。2010年转型为一个独立民间环保组织,在中国宪法、法律和政府规章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工作领域:
1、每年举办一次全国性的大学生环境组织交流论坛;
2、开展大学生环境组织发展、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研究和咨询;
3、推动大学生环境组织人才建设;
4、其他符合宗旨的工作。
第五条 地址:重庆市。
第二章 会员单位
第六条 凡是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机构,均可向CEF秘书处申请作为会员单位。
1、在校大学生环境组织:包括各高校环保社团、开展环保类活动的其他公益社团;
2、认同CEF宗旨和使命,愿意遵守CEF章程;
3、愿意践行会员单位的相关义务;
第七条 成为会员单位的程序:
1、由申请组织向CEF秘书处提交加入CEF会员单位的书面申请(可以扫描电子版),并附上民主决议,民主决议应包含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应署名并标明当时在社团中的职务。
2、秘书处进行基本条件审核,通过审核的提交理事会最终讨论决定。
3、秘书处根据理事会讨论结果向申请组织通报,对接受为会员单位的颁发会员证书,对不符合会员资格的申请组织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 会员单位权利:
1、有权参与CEF组织开展的各种公益活动;
2、有权参加每届中国大学生环境组织合作(发展)论坛;
3、有对CEF发展情况知情权;
4、有对CEF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5、有权参加会员大会,参选或被选举为理事、监事、秘书长;
6、有获得CEF对大学生环境组织资助的优先权。
第九条 会员单位的义务:
1、遵守CEF章程;
2、每年参与CEF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不少于3次;
3、每学期向CEF秘书处提交年度报告及相关资料;
4、根据社团换届情况,及时向CEF提供社团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5、设立一名联络员,负责与CEF秘书处之间的联络沟通;
6、在所在学校和地区宣传CEF,并自觉维护CEF的声誉;
7、配合CEF的调研和信息采集工作;
8、根据需要为CEF提供必要的义务服务。
第十条 CEF每年对会员单位进行一次年审,有以下情况的可以退出CEF:
1、自愿退出;
2、违反章程。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自愿退出CEF应由所在机构提出退出申请,经秘书处初步审核后由秘书处做出最后处理意见。
因违反章程退出CEF的,应经秘书处讨论后,经秘书长审核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三章 会员单位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代表大会即会员大会,是CEF的最高权力机构。由CEF全体会员单位推荐的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表决通过CEF的章程;
2、表决通过CEF章程修改条款;
3、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4、审核和批准秘书处、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报告;
5、对CEF解散和清算做出决议;
6、对CEF的分立、合并做出决议。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出席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代表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对CEF解散和清算做出决议;
3、对CEF的分立、合并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的年度论坛(中国大学生环境组织发展论坛)期间召开,会员大会按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即为有效决议。
闭会期间需要会员大会讨论的事宜由理事会承担
第十六条 CEF召开会员大会,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通知全体会员单位。秘书处应将会员大会决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并公布。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七条 CEF设置理事会,是CEF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会员大会的任务。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七名理事组成。理事由CEF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两年,连任不超过3届,每届换届人数不少于2人,不超过3人。
首届理事会由2010年3月第六届中国大学生环境组织合作论坛期间召开的CEF发展研讨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候选理事的基本条件:
1、自愿提供时间精力参与管理工作;
2、有2 名以上理事或5个以上会员单位提名(推荐);
3、大学三年级以上;
4、有一年以上学生环保社团背景。
第二十条 符合候选理事基本条件,经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后成为正式候选理事。确定候选理事时应考虑学生比例、性别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理事会代表会员大会行使职权。各理事具有平等的投票权。理事会职权和义务如下:
1、决定CEF的项目计划和财务预算;
2、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提交上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总结;
3、讨论表决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
4、讨论和表决理事会决议;
5、聘任或解聘理事长提名的秘书长人选,并根据CEF财务薪酬规定,决定秘书长职责和报酬;
6、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
7、决定CEF秘书处内设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
8、审定CEF财务、员工薪酬和项目管理等重要管理制度;
9、理事会负责组织协调CEF指导委员会工作;
10、其他由会员大会授权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1、有权参加理事会会议,参选或被选举为理事长;
2、有权对本章程规定的CEF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3、有权对CEF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于任何一位理事的建议和批评,CEF秘书长在是个工作日内应给予明确的答复,并通报全体理事;
4、有权定期获得CEF财务报表及财务资料;
5、有权获得CEF其他资料信息。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可根据情况,决定定期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议题。
第二十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理事长可决定召开临时理事会,讨论并投票表决相关紧急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理事长必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如副理事长不能召集,应由理事长委托理事为临时召集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的通知必须由秘书长在会前15天向全体理事会成员发出。理事会召开临时理事会,秘书长必须提前7日通知全体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如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书面(含手签授权电子版)委托其它理事代表出席表决。若委托非CEF理事的其它代表参会,则该代表可以列席会议,但不具有投票表决权[1]。每位理事只能接受1名理事的参会投票委托。
第二十九条 每次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正式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会的理事审阅后,对外公布。
第三十条 理事本人任期内累计三次不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则该理事资格自动取消。理事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时,空缺的名额,由本届理事会选举时参选理事的得票顺序,按得票较高者自动增补。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应加强交流沟通,非面对面召开理事会外,日常讨论,可以采取网络、电话等形式进行。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CEF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CEF监督机构,由五名监事组成,任期两年,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三十三条 监事由3名以上理事或监事、或10名以上会员单位提名,会员大会以无记名、差额选举方式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在任期内,监事如因故丧失监事资格,则其监事资格亦随之自动终止。监事名额如出现空缺,由本届参选监事会的监事依得票顺序,按得票较高者自动增补。
第一届监事会由各理事推荐沟通后,经理事会讨论确定。
第三十四条 监事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财务制度的落实。在每年1月31日前,独立对CEF财务进行一次年终审计,并在理事会全体会议上公布。
第三十六条 财务审计中如遇理事长任期满的那年,审计中要包含对理事长的离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每半年一次,秘书长必须将CEF的财务状况报送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如果监事发现理事长有违反CEF《章程》、财务制度和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经监事会3名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可以动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与监事会联席会议,对CEF理事长进行罢免并要求理事会重新选举理事长。全体理事和全体监事总和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可以罢免理事长。
第三十九条 如果理事、监事发现秘书长有违反CEF《章程》、财务制度及严重不称职等行为,经监事会、理事会3名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可以要求理事长召开临时理事会,对撤换秘书长进行表决。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可以撤换秘书长,并按章程重新任命秘书长。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设财务监事一名,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规、CEF章程、CEF战略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监督CEF财务运行情况。向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提出健全和完善CEF财务制度的建议报告。
第六章 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四十一条 CEF设理事长1名, 理事长是CEF的法定代表人。设副理事长1-2名,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无记名投票,分别选举理事长、第一副理事长、第二副理事长,得票多者当选。
第四十二条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本届理事长任期结束后,跨一届后可以继续参与选举。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期与当届理事会同步为两年。
第四十三条 理事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2、负责向理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的秘书长人选,督促和监督秘书长落实理事会批准的决议和其它计划;
3、负责出面邀请组建指导委员会;
4、代表CEF或授权代表签署合同和文件;
5、代表CEF参加对外交流活动;
6、授理事会的委托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作报告。
第七章 秘书处与秘书长
第四十四条 CEF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受理事长、理事会领导并受监事会监督的CEF执行机构。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CEF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 秘书长的聘任及解聘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CEF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产生。
第四十八条 秘书长的职权及义务:
1、秘书长主持CEF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决议;
2、秘书长向各专家小组提交CEF的项目计划、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报告、人事管理、部门设置及CEF其它重要规章制度,经征询指导委员会或专家小组意见并呈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负责组织执行;
3、秘书长依据第四十七条规定提名副秘书长;
4、秘书长直接聘用或解聘副秘书长以下的CEF工作人员,并按CEF薪酬规定决定其报酬;
5、秘书长协助理事长,负责理事会、监事会、章程修订小组等机构的会务工作;
6、秘书长向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专门设置的委员会、工作组报告相关工作;
7、秘书长负责提出理事会决议的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8、秘书处无条件配合理事会或监事会决定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
9、负责向理事会做CEF工作报告;
10、理事会决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 指导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CEF设立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与CEF业务相关的环保、经济、法律、策划、舆论、NGO、国际合作等方面专家组成。协助理事会指导、协调秘书处工作。
第五十条 指导委员会的种类与人数由理事会讨论后决定。指导委员会成员的聘任,由秘书长提出合适人选送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聘任。
指导委员会成员任期原则上为终身制,因特殊情况需要取消指导委员会资格的,应由理事会作出决定。
指导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专家小组组长。
第五十一条 指导委员会专家参与CEF战略、项目、组织、媒体、财务等方面事务。可根据需要分设机构建设、项目、人力资源、国际合作、财务等专门专家小组。指导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增减专家小组,但须向理事会通报,并向秘书处备案。
第五十二条 凡需要由理事会表决形成决议的事项,由秘书长根据业务类别,将表决事项提交指导委员会相关专家小组进行预审。相关专家小组预审通过后,由专家小组组长自己或委托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由理事会讨论表决。
CEF启动项目须经指导委员会相关专家审议,无指导委员会咨询意见的项目不得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CEF专家在与CEF的合作中应实行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九章 项目及财务预算确定程序
第五十四条 CEF项目计划或财务预算,由秘书处形成报告草案,并征求相关专家小组、工作组以及相关理事意见。
第五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理事反馈意见,对项目计划或财务预算进行调整,形成正式报告报理事会审批。
第五十六条 理事会接到秘书处提交的项目计划或财务预算的正式报告后,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表决。
第五十七条 项目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全体理事公布。
第五十八条 CEF设财务主管1名,负责CEF日常财务运行管理。财务主管对秘书长、财务监事负责。
财务主管不能由理事或秘书长兼任。
第五十九条 财务主管每半年要定期向理事长、监事长提交财务半年运行情况报告,并负责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六十条 财务监事可临时检查CEF财务,并向理事长、监事长提交财务临时检查报告。
第十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 CEF的收入来源于:
1、申请的公益项目资金;
2、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自愿捐赠;
3、政府财政资助;
4、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5、银行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CEF筹集到的资金,属于CEF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三条 CEF理事长、理事、秘书长、财务主管要严格按照理事会批准的项目计划和财务预算进行财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 当CEF理事、监事、秘书处工作人员等人的个人利益与CEF利益有冲突时,相关人员应主动声明并回避,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讨论和决策。
第六十五条 CEF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安全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六十六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或不便用于符合CEF宗旨的用途时,CEF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并入CEF资产。
第六十七条 CEF开展的项目,应当向会员单位公开所开展的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六十八条 CEF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九条 CEF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做到会计、出纳分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条 CEF进行换届以及清算,应当由监事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 CEF因下列情形之一应终止:
1、出现不可抗力致使CEF的宗旨无法完成。
2、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3、会员大会表决决定。
第七十二条 CEF终止,应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由理事会的名义发布公告。
第七十三条 CEF在终止前,应当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十四条 CEF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CEF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终止前理事会决定的方式用于公益目的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六条 CEF章程是CEF的基本执行依据,随着CEF的发展和外部形势的变化,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七十七条 在章程明显不适用于现实的管理,经3名以上理事或监事、或10个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应对章程进行正式修订。并设立章程修订小组,负责CEF章程修改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提出章程修改的正式动议。
第七十八条 章程修订小组由理事会成员、秘书长、秘书处部分工作人员及理事会邀请的相关人员组成,由秘书处根据提议人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员,经理事会核准组建。章程修订小组组长由章程修订小组成员协商选举产生。
第七十九条 理事可向章程修订小组提出章程修改的动议,章程修订小组经与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协调后,形成章程修改的正式动议,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八十条 章程修订小组对理事会负责,工作独立于理事会、监事会及秘书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于2010年11月12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投票表决通过,正式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CEF理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的“以内”、“不足”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1] 含在出席人数范围内
中国大学生环境组织合作论坛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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