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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的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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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8 00:5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的法理思考

2006-12-16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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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贸易与环境已经成为决定WTO 未来发展的重要问题。从国际法角度出发,世界各国都应通过缔结全球性和综合性的国际条约、建立争端解决机制来实现贸易与环境、人类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良性互动。

  [关键词] WTO ; 环境; 法理; 成本内在化

  人类自产生以来,一直面临着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在远古和人类社会早期,人类对自然充满恐惧感和神秘感并对之怀着原始的崇拜,但在严酷的生存竞争和自然选择的过程中,人类通过自己的智慧和意志,不断地征服和改变了自然,从而赋予了人类以优越感和主宰自然的特权。特别是文艺复兴后,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使人类深信理性主义者关于“人类主宰自然”的观念,并最终形成了在人类文明中难以泯灭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

  走进人类文明的历史,人类的理性、主体性和霸权主义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而不断膨胀。虽然人类各民族之间的殖民主义已被文明所抛弃,但人类对自然的殖民运动却一路高歌,毫无止境且执迷不悟。事极必反,森林锐减、气候恶化、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这一切使人类开始认识到自己最终将会被自然所抛弃。所以,自20 世纪90 年代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以来,环保与和平、发展并列为当今时代的三大潮流。环保新潮流的涌现,作为挽救人类生存而不仅仅是发展的一场生态革命,必然呼唤对人类文明的各个领域进行根本性的变革,无论是在思维方式还是在行为方式上。法律作为调控人类行为的社会规则,随之也应作出超前性的理论创新,这种创新并不是简单地创立环境法这一部门法就能解决本质问题,而是要对法学的基础理论进行继承性和创造性的革新。

  一、环保理念的法理分析

  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曾经出现过因过度开发和耕作造成的以黄河、黄土高坡为特征的黄色文明与因城市化和工业化引起水圈、大气圈严重污染的黑色文明,无论是黄色文明还是黑色文明,都是以牺牲环境来发展人类经济的,只不过污染的程度和范围因生产力的高低不同而有所区别。相比较而言,进入后工业时代的环境污染,因已渗透人类生存环境的各个领域,已危及人类未来的存在与发展。

  时代所呼唤的绿色革命也因生存危机而渐渐兴起,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便是其开端。著名环境法学者E?B 魏伊丝在《未来世代的公正:国际法、共同遗产、世代间公平》一书中指出:“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以及意识形态领域基础上的产物,这些因素———作为法律的基础———的改变必然会影响和促使法律和制度随之作出改变。”为了保护环境,在传统的部门法中,各国制定了一些单项污染控制的法律,将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部门法的原理运用到环境污染的防止与控制上。但摆在人们面前的事实是:事后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再完美,其结果仍得不偿失;环境行政控制措施再严厉,在实施的过程中也会因为科学的不确定性以及资金、技术、机构等问题而大打折扣;刑法对危害环境行为的制裁会因为缺乏环境的保护法益而使罪名不符。所有这些零散而现实性的法律及其预期目标的落空[1] (第1472148 页) ,说明必须从法理学角度分析环境理念,从而在法的制订、实施的过程中提高法律工作者和普通民众的环保意识,以有利于法律的生态化和有效的实施。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部分学者提出用系统论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特别是研究国际法。一般说来,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或行为的规范。传统的法律调整范围是现实的人类社会,它的哲学基础是人类中心主义。但是,随着环境问题的恶化,人类为了保护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就必须尊重自然自身的存在价值,承认其主体性,这样,法所调整的范围应该扩大到整个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是自然界的基本单位,这个基本单位是由生物及其周围环境所组成,在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不断地影响着物质与能量交换,并在一定时期内处于动态平衡状态[2] (第16 页) .在这个系统里,人类是作为平等的一员与其他物种和平共处并协调发展,人类的一切行为或活动应受自然规律的支配,如生态平衡、食物链等所体现出来的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发展规律,这种神圣的调整人类与自然关系的

  规则被奉为法学发展初期的自然法。当然,这里的自然法是不能完全等同于古代自然法和现存的自然规律。首先,由于人类中心主义的弥漫和现代科学的局限性特别是功利性所造成的大量未知的有关人类和自然生存和发展必须遵从的法则,所以在生态社会里,自然法包括已发现或为人类中心主义接受的自然法则和大量未知的或违背人类中心主义的发展规律,而后者因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和宇宙本原的难以终结性通常被称为上帝之法。其次,随着未来环境伦理和环境道德的日常生活化并通过民主的程序得以法律化,这种法因带有人类的主观目的而不同于纯粹的自然法即自然法则。因此,在人类社会向生态社会的转变过程中,法的调整对象由人类的社会行为扩大到人与人、人类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之上。

  环保理念对法律的价值的革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绿色文明必然要求法所维持的秩序价值由人类社会秩序向生态秩序演变,同时它也是思维方式由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迈进的结果。

  生态中心主义并不是自然或环境中心主义,传统的人类主观能动性还是存在于生态秩序的构建之中,但它要求整个人类将与其他物种乃至生存环境都作为秩序的平等要素对待。这样,作为食物链条中的普通一员,人类必须遵守能量金字塔所反映出来的各种物种在时空上的数量的均衡性。生态系统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它的整体性,它要求法的秩序价值取向于生态平衡,这种生态平衡不仅包括上文的生物多样性,而且还包括人类在内生态物种和自然资源的协调发展性。其次,公平作为实体的法律价值,它的含义是与时俱进的,可持续发展观提出之后,公平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空间上的代内公平,因为人类共同财产和共同关注的物种概念的出现,它由国内向国际范围延伸,其重要结果之一是未来国家主权的必然削弱,而在现实的国际社会中,体现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复杂的不公平现象之上。二是在时间上的代际公平观念的出现,它呼唤当代人在满足自己发展的同时要充分照顾到未来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从而实现当代人和未来人之间的公平。最后法律的自由价值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也发生了变化,主要是由于对其他物种的群体价值的承认和强调自然资源的最佳利用,人类无限发展经济或市场盲目掠夺资源的绝对自由逐渐向相对的自由转变。

  环境保护的理念也对法律的原则有所影响。跟法律的价值相比较,法律的原则更为具体,更具有现实的法的效力性和指导性。由于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加强,环境问题具有国际关联性, 所以在法律原则的形成与发展方面,主要体现在国际法领域。首先,它表现于人类共同利益至上的原则,当然由于国家主权等因素的作用,它是不同于现实性的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但人类若想最终解决环境问题、实现绿色文明,就必须坚持人类共同利益至上的根本原则。其次,在国际法的基础理论方面,许多学者已将可持续发展列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由此可见其重要性。另外,结合国际社会的历史和现实,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出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二、全球化背景和WTO 机制下环境问题的现实分析

  (一) 经济全球化的环境定向分析

  随着人类经济、科技的高速发展,全球化浪潮席卷一切国家,特别是经济全球化不可抗拒。德国著名学者尼古拉斯?皮普曾说过:“现在很清楚:反对全球化就像抱怨糟糕的天气一样没有意义。”[3] (第50 页) 面对生存环境问题,人们难免会问:人类所投入的经济全球化浪潮是否有利于环境保护呢? 众所周知,经济全球化是由西方国家所主导的,是为它们的战略利益服务。同时,因为生产力征服和决定一切的神圣力量,独联体和东欧国家纷纷进行经济转型,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也不得不进行经济改革,如今市场经济模式全球高歌。然而,市场经济的中心是功利主义和重商主义,因此,它会在不同层次上对环保目标的实现产生种种不利的影响与后果。

  首先,在人类与环境共处的整个生态系统里,因市场的盲目性、功利性,人类对自然资源进行无限的开发和利用,其速度大大超过了资源的再生能力和自然对污染物的净化能力,从而造成了自然资源的耗竭和人类生存环境的退化。

  其次,在人类的国际社会的层面上,经济全球化使南北贫富两极分化加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两极分化主要在下列两个方面对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一是发展中国家的贫困化;二是发达国家的高消费生活方式。“发展中国家的贫穷是最大的污染”,该论断揭示了环境问题的内在经济原因。在法律的软弱无力面前, “私人富裕,公共污秽”。在日趋恶化的生存环境里,穷人失去了某些环境权:如果说气候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资源之一,那么在全球逐渐变暖的条件下,富人大可以舒适地躺在家里或坐在办公室里享受着空调所赋予的丝丝凉意,而那些发展中国家的穷人却不得不默默忍受这日益酷热的夏季,难道这真的是天意吗? 同时,发达国家还指责发展中国家是如何的破坏热带雨林和海洋鱼类,诚然从环境的角度出发,这些都是人类的共同资源,应当加以保护以实现人类和物种的代内公平,但作为人类的同胞,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什么不能实现公平呢? 难道他们在血性的资本主义发家史上没有干过这种勾当吗? 难道他们真想赶尽杀绝吗? 如果真的是这样,有朝一日,他们对异类也不会手下留情的。所以人类在拯救环境的同时应当首先拯救自己的灵魂和同胞。

  最后,在民族国家的范围内,各个国家特别是易被外围化和边缘化的发展中国家,其参与全球化的过程也必然伴随着部分国家主权的丧失,其中包括特定情况下的环境污染控制权。例如,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不得不以外国直接投资(FDI) 的方式承担来自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转嫁的后果。

  (二)WTO 机制在环境问题上的脆弱性分析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使以自由贸易为其哲学基础的WTO 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物质载体和推动力量。因此,从现实上讲,从WTO 机制的角度来分析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更为合理和具有代表性。

  通过对WTO 的性质、序言、条款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分析,可以看出,WTO 成员对环境问题的立场和态度,加深对WTO 在环境保护上的脆弱性的了解,以促进贸易与环境互动的良性发展。

  认识一种客体,一般从其性质开始,在有关的著作中,正面论及WTO 的性质较少。有的学者认为它是各国为其跨国公司免费提供的律师所组成的机构,有的人则类比林肯的至理名言“建立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称WTO 为跨国公司所有、跨国公司所治、跨国公司所享的全球体制。相对于GATT(1947) 的序言来说,WTO 的序言的进步性在于它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及确保自然资源的最佳利用和环境保护,但它并没有阐述多边环境条约和WTO 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它没有充分强调或提及为扩大贸易而利用生态资源与保护这些资源的内在矛盾,从而给与环境相关的贸易留下了不确定性的隐患,也无助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此类争端的合理和及时的解决。

  在具体条款上(主要是第20 条例外条款) ,WTO 在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目标和依之解决争端方面, 缺陷较为明显。主要表现在条款内容模糊不清,容易产生歧义,如“可耗竭的”(exhaustible) 和“必要的” (necessary) 等词的含义在具体实践中是难以准确化。同时, “环保例外权”的限制条件不太具体。其次, 条款没有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依据社会的现实性和国际环境法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便会发现这些条款的规定对发展中国家缺乏差别性待遇是WTO 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

  最后,作为WTO 桂冠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环境目标也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第一,在专家组的组成上,它主要由贸易专家组成,尽管DSU 第13 条规定专家组可以咨询其他专家的意见或参考其相关信息[4] (第411 页) ,但这种规定具有随意性和非强制性的特点。在多年的实践中,专家组对该作法持谨慎态度而且很少这样做。所以,为了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对专家组进行适当的“绿化”,即在审理与环境相关的贸易争端过程中,应采纳、吸收环保组织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在DSB 的实践中,专家组一般偏向于贸易,而上诉机构则在贸易与环境之间进行一种微妙的平衡,但如何寻找两者的平衡线又使人们回复到原始的困惑之中。

  (三)WTO 典型案例的启示

  对于平衡线,WTO 在实践中是难以把握的,它只有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判例、具体案件分析中探求重点所在以及如何达到平衡。在分析案例时,个案哪怕是最重要的,是无助于认识WTO 的立场和观点。相反,应当根据时间的顺序,将DSB 有关环境的几个典型案例进行纵向的比较分析,从而发现其立场的逐渐演变。只有这样,才能在缺乏具体法律条款的条件下对环境与贸易新议题的本质和发展趋势有进一步的认识。

  在金枪鱼案中,专家组报告接受了美国的部分观点,同时否定了美国援用GATT 的例外条款第20 条第(7) 款来引证其合理性,因为该措施是对产品的生产程序构成了限制,而不是基于产品的本身特性而言。但由于GATT 争端解决机制不同于WTO ,而且当时的环境问题还没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 专家组报告没有被采纳。最终,墨西哥与美国举行了旨在GATT 框架之外达成协议的双边谈判。委内瑞拉诉美国石油案中,WTO 支持委内瑞拉一方,因为美国为本国炼油厂规定了比他国较低的环境标准。它所要求的国内和国外生产商遵循不同的基准违反了非歧视待遇原则。海龟—海虾案中,上诉机构的结论是:美国被诉措施虽然符合第20 条第(7) 款的要求,但不能满足第20 条序言中的要求。具体说来,它的目的是合法的,但其政策和执行是歧视性的,因此,从整体上是不符合第20 条。

  由以上案例的剖析可知,WTO 争端解决机制在逐渐向环境方向倾斜,这是否说明它会像重视贸易一样重视环境呢? 或者在其机制内促进两者共同的协调发展呢? 答案无疑是否定的。只要WTO 以促进自由贸易为其至上原则或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己任,它是不会站在环境的立场上去审视贸易的。

  就像在金枪鱼等案例中一样,美国保护环境的目的无可厚非,但是其与产品性能无关的PPMS 标准(生产过程或生产方法标准process or production methods) 遭到了专家组的否定。现设想:如果有一个像WTO 那样捍卫自由贸易来捍卫环境保护的世界环境组织,这些争端若摆在它面前,结果会怎样呢? 当然,肯定不分是产品本身的标准还是生产过程或生产方法的标准,不管是跟产品性能有关还是无关的PPMS 标准,既然金枪鱼等海洋鱼类是可耗竭的人类共同的自然资源,那就必须加以保护。

  三、理想与现实之间

  理想过于遥远,现实过于残酷,人类文明的追求永远在两者之间得以协调和发展,其中将理想和现实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人类实践出现的重大难题以及人类对寻求解决方法的不懈努力。因危及人类生存的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化,贸易自由化的现实和绿色文明的理想不得不结合起来,从而为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找到出路。在对绿色梦想的追求中,环境保护主义者、非政府组织和现实的WTO 也在某些方面客观地促进了人类社会的生态化,也就是说WTO 内外的各种社会力量推动了贸易与环境新议题的提出、深入以及最终解决。

  (一) 全球环境问题的严重化

  全球环境问题的恶化原因主要在于生态系统里各种构成要素的破坏和失调。首先,在人类社会里, 由于人口的急剧增产,经济、社会和人口的发展严重失调,从而造成落后的生产方式的恶性循环。在贫穷的非洲,许多国家因其原始的体力劳动对人力的依赖反过来促使人口出生率高居不下。人口的过度增长促使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产生巨大的压力,它们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环境付出沉重的代价,因此加剧了环境的稀缺性和恶性的资源竞争。其次,由于人类在生物圈中坚持人类中心主义,为了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大量捕杀具有贸易价值的珍稀动物和过度开发森林资源,从而造成了生物多样性的缺失和气候调节的失调。在国际社会里,无论美国霸权主义如何强大,离开了其他民族的支持与合作,它是无法生存的,同样,在生物圈范围内,无论人类霸权主义如何嚣张,离开了其他生物,人类是不能生存的。最后,在由生物、水圈、大气圈、岩石圈所构成的整个生态系统里,以人类为首的生物界必须学会与大自然(狭义) 协调发展,不能过度开发自然资源,不能破坏三大圈层之间以气候为动力的生态循环系统。而现实生活中,海洋污染、“空中死神”酸雨和温室效应造成的全球气候变暖,在更大范围里、更大程度上揭开人类生存灾难画卷的第一幕。

  (二) 环境保护理想的推动力量

  无论WTO 在主观上如何重视自由贸易,如何固守功利主义的阵地,其内在机制的演变在某些方面客观地促进了环境的保护。同时,类似WTO 西雅图峰会的外在社会压力也促使其在贸易和环境问题上做出重大让步。首先,以各种绿色壁垒形式变相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尽管遭到WTO 的否定,因为这些措施不利于自由贸易,但它在客观上促进了环境保护。其次,与发达国家利益相关的绿色产品、环保设施以及环保服务贸易加速了贸易生态化的进程,其中美、德、日三国在该产业占据全球60 %的市场,这也说明了它们在WTO 的多边谈判中重视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最后,经济强权背景下的政治霸权主义使发达国家的与环境有关的利益得以实现。众所周知,经济全球化由西方发达国家所主导,这必然体现在WTO 的权利资源分配上。所以发达国家经常绕过更为民主的联合国,利用WTO 的体制资源,实现包括环境利益在内的对外政策。

  环保作为一种时代潮流,始于1992 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第三次世界环境大会,会议中各国就可持续发展战略达成了一致的共识。受其影响,WTO 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正式列入协议的序言之中。DSB 专家组在审理具体的争端的过程中,也引用了里约原则进行推理。这都说明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对环境目标实现的积极作用,同时,构成国际环境法重要渊源的国际环境条约也是其不懈追求的结果。

  四、贸易与环境关系的理论及其误区

  贸易与环境关系问题的深刻本质是功利主义与生态主义的思想分歧,同时两者关系又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问题紧密相连。在理论领域,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贸易与环境的协调论,它认为贸易与环境不应该也没必要存在内在的矛盾,贸易所带来的经济发展提高了人们解决环境问题的物质手段,环境又为贸易提供物质基础。在现实生活中,实现两者协调的关键或途径是环境成本内在化。

  (一) 贸易与环境辩证关系的理性思考

  首先,在认识贸易与环境的矛盾性时,像WTO 部长会议《关于贸易环境的决定》里所阐述的一样: “维护和保障一个开放、非歧视和公正的多边贸易体制与采取行动保护环境及促进可持续发展之间不应存在、也无必要存在任何政策矛盾。”可见贸易与环境不是互相矛盾的。但是,多数人却忽视了“多边贸易体制”前的前提条件或修饰语“非歧视性和公正”。的确,从终极的目的来讲,两者都将使人类受益,会有矛盾吗? 问题在于它们会使国际范围内的每个国家、一国范围内的每个公民都受益吗? 在经典的法学著作里,论及法律的必要性时,往往面对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人性本恶还是性本善?”古代有些著名的学者认为,法律的存在是因为人性本恶。但对于笔者来说,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人生来是没有善恶之分的,只是后天家庭、社会和宗教文化的塑造的结果而已。但有一点是普遍认同的,那就是每个人都有其人性上的弱点,这就是为什么需要法律。同样在国际层面,讨论贸易与环境的问题,不可忽视国家的本性认识,如果说霍布斯描述人与人的关系是处于“狼与狼的状态”之中有些危言耸听,那么用它来比喻被其称为巨大怪物的“利维坦”(即国家) 之间的关系最恰当不过。如果是这样,贸易与环境之间不存在矛盾的论断的正确性便会受到怀疑,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它是准确无误的,即在共产主义解放全人类之后,国家将不存在,同时人性得到发展和最终的完善,那样又走得太远。

  其次,在理解贸易与环境两者的关系时,必须对其联系性有所认识。世界万事万物之间都存在一定的联系,但这种联系性并不必然导致两者之间的协调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之中, “蝴蝶效应”深刻地说明现代社会各种现象之间某种必然性的联系,但其本质又怎样呢? 所以对两者进行认识时,不能过分辨证思维化而一概而论或者采取和稀泥的作法,同时也不能人云亦云,相反,应结合社会的现实、时代的主流和人类的理性进行科学的分析。

  (二) 协调论的环境成本内在化途径

  许多学者认为,贸易与环境可以互相促进和协调发展,因为他们找到进行协调的途径:协调的关键在于环境成本的内在化。对于环境成本内在化的合理性分析,从国内和国际的不同角度出发,结论是截然不同的。在民族国家范围内,由于它的人民代表性和主权权力特别是征税权,在一国之内,为保护环境而进行环境成本内在化是相对较为容易。而在国际范围内,情况大不一样。一方面,因上述环境问题的严重化,人类认识到自然环境的全球性和环境利益的整体性,进而出现了人类共同财产、共同遗产、共同关注的物种的现实或概念。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经济落后就要挨打,各国不得不以发展经济和促进出口贸易为自己的首要使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基本的发展权甚至生存权,它们必须在一定的工业化阶段将经济利益置于环境利益之上。这样,在环境和贸易出现了冲突的情况下,环境成本内在化却无能为力。环境成本是指商品在生产、使用、运输、回收过程中为解决和补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流失所需的费用之和。环境成本内在化就是将具有稀缺性的环境视作一项生产要素, 正确地估价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的环境损耗或影响而通过市场将它的价格机制反映出来。由上述含义可知,在国际层面即各个国家之间实现环境成本内在化同样要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是产权清晰,二是征税权的存在,三是行政许可或制裁,等等。关于第三个条件,可以通过国际组织的方式予以实现,其中主要表现在集体制裁上,而行政许可则只能在具有超国家性的欧盟那里才能发现。

  环境成本主要包括了对环境资源的损耗,生产成本顾名思义是生产者对他人所有的生产资料、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投入,也就是说在环境成本内在化之前,必须确定环境消耗成本的所有权,否则,如果是生产者自己的所有物或者是外在化的资源环境,就不能称之为环境成本内在化。在国内,环境成本内在化可通过市场机制和主权国家的宏观调控实现。其内在化的程序除了市场规律以外,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权力的控制。在市场机制中,任何东西都是有价格的,表现为价格的价值是由

  劳动所创造的,这样环境作为一种非劳动物,它在政治经济学上的价值是无法用劳动尺度体现出来。同时根据政治经济学,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并不都是商品,环境就是这种东西,因为它没有价值。但是随着现实的发展它越来越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由此造成的环境稀缺性使其成本内在化成为必要。在此,因篇幅的局限性,不想论及环境成本内在化对政治经济学中的商品或其价值所要求的革命性的发展,只是从环境成本内在化的具体过程中论述其可能性和合理性。在国内,实现环境资源的所有权化比较简单,无论在社会主义国家还是在资本主义国家只有一种形式即国家所有或全民共同所有,在实现全民所有之后,国家必须确定生产中消耗的环境资源的价值,以此为起点进入市场竞争通过价格机制表现出来。这种定价不同于环境成本的其他部分如治理、控制污染的技术和设备以及行政管理等投入, 后者的定价具有客观性,而前者因无数量上的标准主观性较强,它取决于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对内表现在其对效益与公平的价值追求上。另外,在环境消耗成本进入市场机制后,国家还可以通过税收政策来实现环境或经济目标的实现,因为主权的绝对性,它和在理论上具有争议的定价措施相比较更及时、更有现实性和效率性。综上所述,在主权国家范围内,环境成本内在化加上国家的宏观调控不失之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理想途径。

  (三)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环境成本内在化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中,为了解决环境与贸易之间的矛盾而进行环境成本内在化,这种途径或理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值得怀疑。首先,实现环境成本内在化的第一个条件所有权归属问题难以解决。虽然在理论上环境成本可以视之为人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却毫无权威性和实用性。所以,在WTO 解决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时,专家组的先决性措施是确定相关环境资源是否属于人类共同所有,当然在WTO 机制外它是无权这样做。而且现实社会中,有些国家根本不愿意进行环境成本内在化,特别是受不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在穷人看来它只是发达国家所重视的“富态病”而已。其次, 在征税和行政管理方面,要想通过税收来分配环境成本特别是治理污染的经济投入或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来控制环境污染,任何国际组织都无能为力,WTO 和联合国都不例外。虽然有人曾梦想赋予联合国以征税权,如果是那样, “人类法”和“世界帝国”也就实现了,WTO 等各种国际组织一定会对联合国俯首称臣,环境和贸易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但这一切对于现实来说都是神话故事。最后,在不合理、不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各国为了扶持本国企业的发展,大力降低其生产成本从而提高国际竞争力,往往对企业实行零环境成本,有时还对这种产业进行补贴。由上可知,在国际范围内,依靠环境成本内在化来达到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不仅在理论上缺乏合理性,而且在国际实践中也行不通。

  有的乐观主义者认为:通过绿色产品、环保服务等环境产业以及绿色标签、包装等手段将环境保护纳入市场体系,可以促进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最终解决。持此观点的人同环境成本内在化的支持者一样, 他们过分崇拜市场而深信“市场永远是对的”。自由贸易政策的目标是消除贸易障碍,它要求减少政府的干预和管制,实现贸易的彻底自由化和全球化。而环境保护政策的目标是防止自由贸易对环境造成破坏,防止整个生态环境水平的降低,以实现可持续发展[5] (第24 页) .可见,市场的盲目性和功利性是无助于环境保护的,因为环境问题的解决和可持续发展的真正实现必须依靠政府的宏观调控。

  在意识到上述贸易和环境关系理论的局限性的同时,也应当对贸易和环境的关系有自己的认识和观点。笔者认为:在认识两者的关系时,不能因为过分强调两点论而忽视重点论,不能因为现实的旧事物的强大势力而忽视理想中的新生事物所预示的发展趋势,一切来源于实践,但同时正确的理论又推动现实向更高的理想迈进。无论是自由贸易还是环境保护都不是终极目的,而是达到终极目的的一种手段。由于传统的经济学理论没有考虑“外部不经济性”,贸易所代表和促进的国民生产总值( GNP) 不能真实反映经济福利,它包括了坏的产品和服务,它不仅不扣除环境损失,又把环境损失的治理变成了GNP 的增长。针对这种缺陷, 美国两位著名经济学家杰?托宾(J ames Tobin) 和优?诺德豪斯(U Nordhaus) 提出了“经济福利量”(Measure of economic welfare 简称MEW) 的理论,这种理论中不包括破坏环境的经济增长或自由贸易。依该理论来看,许多国家的经济福利量的增长严重滞后于GNP 的增长,也就是说真正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的目的并没有达到。同时,传统的经济学理论认为自然保护的目标是保证物质生产领域的可持续发展即贸易中心论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人类的发展权,但它没有意识到当今环境问题反过来对人类生存权构成了致命的威胁。在现实的国际关系中,发展中国家又为自己的发展权而进行各种形式的斗争,这也体现在WTO 多边谈判中对贸易和环境问题的态度上。所以贸易和环境的关系较为复杂,它必须结合客观现实和发展趋势从不同国家和整个人类的角度加以定向分析,然后才能得出系统的合理的观点。

  在现实的经济全球化背景中,贸易总体上是优越于环境的,但这并非说明其存在的合理性,根源于不合理、不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竞争和政治斗争决定了各国以扩大自由贸易为首要使命,但贸易与环境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是不能脱离时代主流的,它必然与时俱进。现在,自由贸易之所以重于环境保护,一方面是因为环境灾难并没有震撼所有人的灵魂,另一方面人类的主观能动性和认识的超前性没有发挥出来。从发展趋势看,随着人类生存危机的压力日益加大和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保护将成为时代的主流,环境势必优先于贸易。当然,这有一个前提条件:各国在环境问题上达成广泛的共识并走向国际合作的道路。发达国家之所以重视环境,是为它们的贸易利益服务的。如果它们真的以保护全人类的环境为己任,那么它们早已实现了其对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承诺。发展中国家之所以部分地牺牲环境来进行工业化发展经济是为了避免边缘化。从人类的共同尊严和两极分化的巨大差距来看,发展中国家所维护的发展权只是生存权而已。在整个生态系统中,如果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抛弃各自的私利为共同的生存环境进行真诚的合作,或者有朝一日环境灾难使人类不得不携手共进,在这种情况下,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虽然都不是人类的最终目标,但对于整个人类来说,环境保护决定了人类的生存权而自由贸易决定的是人类的发展权,毫无疑问生存权是远远高于发展权,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比自由贸易的地位更重要,因为在目标与手段的辨证关系的等级体系中,它更接近于人类在环境危机中最首要的目标———生存。

  五、未来的展望

  (一) WTO 机制的变革

  就法律条款而言,应当对建立WTO 的协议相关部分进行补充或修改,这里问题主要体现在序言和第20 条即例外条款上。首先,应在序言里对自由贸易和多边环境条约的关系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以有利于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贸易与环境之间的控诉。同时也应当对WTO 序言和第20 条之间以及第20 条的前言和各分项之间的关系予以明确地阐述,以避免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就条款的引用出现无味地争吵, 就像在由美国提出的有关贸易与环境的争端里一样。在具体条款和专门术语的解释上可通过特别协定或利用DSB 体制进行,在专家组的组成上可适当考虑N GO 的相关代表。

  (二) 建立全球性和综合性合作或协调机制

  国家主权的平等性和国际社会的构成特征要求各国在全球性的环境危机中进行必要的协调与协作。从国际法角度出发,各国可以通过缔结全球性和综合性的国际条约来实现贸易与环境、人类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此过程中必须平等地以人类主体利益出发处理有关环境和WTO 协定的效力和冲突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中,有WTO 这个强大的国际组织来促进贸易的自由化和经济的发展。那么,在人类面临生存危机的情况下,也应当建立全球性的环境组织,以促进环境的保护和发展。由于现行国际环境法的“软法”特点,基于国家间的现代法律体系对当代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可能是不充分的, 所以应在确定国家责任方面,建立调整人类共同根本利益的国际法规则,这些规则促使各国真正履行国际社会中的“对一切”义务[6] (第281 页) .在国际环境保护的合作机制上,应当加强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依靠国际法院来解决上述贸易条约和环境条约之间的冲突。在这方面,可借鉴前南刑事法庭中环境事务法庭的经验。建立或加强国际组织、缔结或真正执行国际条约并不是理想主义者的空中楼阁,它在国际社会中存在着现实的基础。在世界环保潮流的发展过程中,N GO 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的学者甚至提出了国际民间社会的概念(international civil society) .在国际民间社会中,社会舆论和公众参与都推动各国政府加强在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方面的协调与合作。

  (三) 人类哲学领域的变革

  上述各项变革措施虽然在短时间内可以缓解人类的环境危机,但贸易与环境矛盾的最终解决要求人类选择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可持续发展观的外部需要的主要观点是:环境问题的产生,最根本的原因是物质生产、人口生产和环境生产的相互矛盾与冲突,环境管理的终极目标就是使“三种生产”能够协调、和谐运行[7] (第1220 页) .由此可知,要实现三者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改变人类中心主义的哲学观念。外在的机制和现象固然重要,若没有内在的理论根据,没有“科学之科学”哲学为其提供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现实实践和各种科学的理论会陷入歧途。在哲学上,人类中心主义的主要前提是人类是认识世界的惟一主体,而大自然只能是认识客体,美国学者那什在其专著《自然的权利》中认为:“人类的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同一的。……判断善恶的标准不在于个体,而在于整个生命共同体。……自然具有与人类同样明确且值得敬畏的权利”。哲学上的变革必然导致其他社会领域的变革,在可持续发展方面主要体现在新的人类伦理观和科技观的出现。同时,在绿色革命过程中,与以人类中心主义为根基的西方文明相比,历史悠久的中华文明将得到复兴和发扬。




  此文发表于《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 年7 月第56 卷 第4 期

  [注释] [1]  汪 劲。 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  李生汲。 环境科学基本原理[M] . 北京:北京农业出版社,1986.

  [3]  [德]博克斯贝格,克里门塔。 全球化的十大谎言[M] . 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

  [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法律文本[M]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5]  那 力,何志鹏。 WTO 与环境保护[M] .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2.

  [6]  邵沙平,余敏友。 国际法问题专论[M] .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7]  叶文虎。 环境管理学[M] .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曾令良(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江河(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硕士生)


原址: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 ... 1612160021512-0.htm
用佛家出世心态,用道家入世修为用儒家中庸处世,用法家之术治世用易门与未知世界融合,做到天人合一有所不为,有所必为用心做事,用爱做人实在的行动胜过华丽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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