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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组织发布公开信 要求哈药集团公开排放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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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11: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地多家环保组织13日联名发出公开信,历数哈药集团总厂长期以来的污染“事迹”,并建议相关部门对其“未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行为进行惩戒,同时暂缓批准其正在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

身陷“污染门”的哈药集团日前发文向公众道歉,但环保组织对此并不“买账”。这份由自然之友、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绿家园志愿者、绿色龙江等联合署名的公开信声称,哈药集团若要表达解决问题的诚意,应进一步对其违规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说明并向公众公开。

据上述环保组织统计,2004年至2009年间,哈尔滨市环保局曾三度对哈药集团总厂下达整改通知。2009年底,黑龙江省环保厅也曾发文要求哈药集团总厂在1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在1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但直至日前被媒体曝光时,哈药总厂的污染问题依然存在。环保组织也没有发现其在任何媒体上公开披露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和清洁生产的审核情况。

“公开信”指出,早在2009年底,哈药集团总厂就已被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但自始至终其母公司哈药股份都未将该信息向社会披露。这样刻意隐瞒企业环境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上交所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目前,哈药集团正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公开信”建议,证监部门应要求哈药股份进行彻底的环保核查,在环保部门出具核查意见前,不予批准其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开信”强调,哈药集团总厂长期来已屡屡出现环境问题,若其想向公众表达解决问题的诚意,应尽快完成整改,并向居民、社区实时披露污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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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组织要求哈药公布整改信息和排放数据

自然之友、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绿家园志愿者、绿色龙江等4家环保组织于2011年6月5日通过媒体曝光了解到哈药集团总厂的污染违规的情况,我们作为长期关注企业环境表现的环保组织,认为哈药股份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向社会公布整改信息和排污情况,并建议有关各方依法对哈药不按规定信息公开的行为进行惩处。

一、 黑龙江省环保厅应当追加处罚哈药集团总厂未进行信息公开的行为,并代为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哈药集团总厂的污染问题并非第一次浮出水面,2009年11月18日,黑龙江省环保厅就发文《关于公布2009年实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通知》(黑环办[2009]160号),要求哈药集团总厂强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该文同时要求该企业在1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在1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然而时至今日,既未能见到哈药集团总厂在任何媒体上公开披露其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和清洁生产的审核情况。

倘若哈药集团总厂的污染情况在当时得以即使披露,并在2010年底顺利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不致造成迄今环境表现仍如此恶劣,持续给附近公众和上市公司投资人造成健康和财产损失。

在此建议黑龙江省环保厅,按照黑环办[2009]160号的要求,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以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对哈药集团总厂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并同时向社会公开哈药集团总厂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情况,如已完成,则向社会公开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如尚未按要求完成,则应依法惩处。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针对哈药股份未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行为进行惩戒。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下文简称《指引》),《指引》第二条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同时《指引》第四条要求被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名单公布两日内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二)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四)公司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安排。

如上文提及,2009年11月18日时哈药集团总厂就在黑环办[2009]160号中被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而自始至终其母公司哈药股份未将该信息向社会披露,直至2011年6月5日被央视曝光,给投资者造成了严重损失后的公告解释,也只字未提此前被列为“污染严重企业”,更未披露指引要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信息。

这样的刻意隐瞒企业环境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指引》的要求,建议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指引》第八条,对哈药股份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三、证监部门应当要求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哈药股份和三精制药进行上市环保核查,在有关环保部门出具环保核查意见之前,不予批准重大资产重组。

哈药集团正拟通过重大资产重组,促成哈药集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成为哈药股份的子公司,增加了可流通股的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要求,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保合规性审查均是通过环保部门的上市环保核查来进行的,如果不通过充分的调查和核实,就允许上市融资投入到新的子公司当中去,无法确保上市融资的募集方向符合环保要求,更无法保证投资人对于上市公司环境违规风险防范。因此建议证监部门在受理核准哈药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的过程中,要求哈药股份进行彻底的环保核查,并依据环保部的有关规定,将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在环保部门审批过程中向社会披露,接受公众的监督。

四、建议哈药集团总厂尽快完成整改,并改进环境信息公开表现,向居民、社区实时披露污染情况。

哈药集团总厂长期以来屡屡出现环境问题的现状,已经使得公众对该厂失去了信任:

针对哈药总厂的水污染,2006年,哈尔滨市环保局的执法人员就曾要求哈药集团总厂研究制定长远的污染治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要求,在限期整改期间,要限产限排,确保水质排放达标。当时的哈药集团总厂负责人也曾承诺,工厂将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参见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企业环境表现记录)

针对哈药总厂气味污染问题,哈市环保局2004年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其进行整改。2007年再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哈药总厂的四个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都增设污染防治设施,并制定了相应的控制措施。2009年7月,哈市环保局于近日第三次向哈药总厂下达了整改通知,要求其在当年年末一定要消除“怪味”。 (参见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企业环境表现记录)

然而这些限期整改都是“有头无尾”,直至2011年6月5日被媒体曝光时,哈药总厂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问题依然存在。

哈药集团总厂如果真的想向公众表达切实解决环境问题的诚意,应当进一步对以上违规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说明和向公众公开。

针对附近居民关心的臭味和水污染问题,哈药除了尽快完成整改,还应实时向居民其公布排污情况。参考北京市各垃圾处理厂和上市公司莲花味精的先进实践,在其总厂门口设置LED显示屏,向公众实时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同时在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开。如果不能达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则应当维持减产、停产要求,直至完成整改要求或整体搬迁。

连署机构:

自然之友

绿色龙江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

绿家园志愿者

201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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