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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对话评选十年八大环境案件观环境法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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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17: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对北京规划局的胜诉到平湖蝌蚪案的赔偿,我们可以窥见自2000年来,中国环境法发生了巨大的变动。在此,中外对话将为你阐述十年以来最具代表性的例子。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公众已愈发沉重的体会到经济发展和环境恶化的双重变化。在一些污染严重的城镇、乡村,生活水平刚刚开始改善的国民,却被迫开始了与疾病和死亡的孤军奋战。
       面对行政手段和道德义愤的失效,司法救济,已经成为人们解决环境案件的最后途径。但我们仍然看到,国民的环境维权道路,亦布满了坎坷与荆棘。司法系统在探索和博弈中,亦显艰难。
       十年磨一剑,如今,我们希望回看过去的10年,通过选取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8个案件,以及资深学者、律师的分析评论,展现司法途径解决环境问题的道路上,取得了哪些进展,仍然面临怎样的挑战。希望此番努力,能够带给读者对中国环境维权的更多了解与思考。
       本评选得到了全球公益法网络张兢兢律师、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刘湘律师、原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王立德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竺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天宝意见和指导,特此表示感谢。

1.平湖蝌蚪案:浙江嘉兴平湖市俞明达诉步云染化厂、步云化工厂等5家污染厂
        历经14年,打遍四级法院,有三级检察机关抗诉,全国人大代表4次对最高法院履行监督职责,被法律界称为“穷尽司法救济”的案件,折射出中国环境保护与地方利益保护的激烈博弈。
        平湖市人俞明达从1989年开始承包了平湖师范学校的农场,养殖美国青蛙。养殖场位于平湖市钟埭镇宝云村,与嘉兴郊区的步云乡相邻。1994年先后几个月内,俞所养殖的270万尾蝌蚪全部死亡。
        俞明达从平湖市环保局处证实了养殖场附近的确发生了水污染,并得知污染源来自位于养殖场上游的步云染化厂、步云化工厂等5家污染厂。这些厂是嘉兴市郊区步云乡的村办企业,环保部门查实,这5家污染厂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超标排放,直排河道污染水域。但5家污染厂不承认蝌蚪之死与其有关,1995年12月,俞明达起诉5家污染厂,索赔48.3万元。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应平湖市法院委托出具了鉴定结论:蝌蚪之死与步云乡染化厂的排污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因果关系。但法院没有采纳司法鉴定。1997年7月27日,平湖市法院在受理此案一年半后作出判决,驳回了养殖场的诉讼请求。
        浙江一家媒体记者曾为此采访了嘉兴市中级法院分管副院长,该副院长称:“也许这个案子是这几家工厂污染造成的,但那一年,这一片养鱼、养蛙的几乎全部死光了,如果判原告胜诉,那么还会有其他许多的农民也提出赔偿要求。这么多的损失又该找谁赔呢?”
       1998年嘉兴市中级法院、2001年浙江省高院均维持原判的判决。2006年最高法再审,直至2009年作出判决,撤销了浙江省高院、嘉兴市中院、平湖市法院的判决,判令5家污染厂赔偿养殖场48.3万元和利息共计近100万元。

2 . 水库特大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连云港市东海县、赣榆县97名养殖户诉山东省临沭县金沂蒙纸业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沭县化工总厂
        赔偿金额极高的水污染损害赔偿案。此案是跨流域污染案件,由于起诉管辖不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判决时没有因为考虑企业赔偿能力而给企业赔偿“打折”,而是鉴定损失多少就判多少,因此原告获得了与鉴定损失相应的赔偿。
        政府垫付赔偿款的方式。污染应当引起地方政府的重视。因为政府很难逃脱污染责任,政府垫付体现了政府保护环境的义务。在此案中,政府在垫付赔偿款之后,敦促企业赔偿,为诉讼的成功获得了更大的支持。但这样的经验是否能推广,要看地方政府的意愿。
        1999年6月到2000年6月一年的时间内,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赣榆县和山东省临沭县交汇处的石梁河水库,接连发生三次特大型污染死鱼事故,事故共涉及沿库百姓97户人家,损失惨重。该水库是江苏省最大的人工水库,是连云港市备用的饮用水源。
        每次事故发生后,石梁河水库的养鱼户都向山东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反映情况,并到山东省临沂市政府要求解决受害赔偿的问题,但是问题始终没有解决。2001年,97名养殖户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两被告赔偿渔业污染事故造成的网箱养鱼损失560.4万元,承担事故调查费4.8万元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并且排除危害。
        被告否认污染事实和因果联系,但法庭调查所举证据显示,第一被告每天排放污水1万吨以上,第二被告每天排放污水1000吨左右,污水按照水系流向图进入石梁河水库。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确认被告方排放工业废水的行为与原告方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驳回。2003年年底,97位农民拿到了560万赔偿款。

3. “塔斯曼海”油轮海洋环境污染案:天津市海洋局代表国家诉东英费尼特航运公司和伦墩汽船互保协会
        中国首例涉外海洋生态侵权损害民事索赔案。即使最终获得的赔偿比预期的要少,但它仍然是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它让海事局有可能的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赔偿,为行政机构能够更好的处理类似案件奠定了基础,同时也给公众利益的环境诉讼的赔偿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经验。
        2002年11月23日凌晨4时,满载原油的马耳他籍“塔斯曼海”油轮与中国大连“顺凯一号”轮在天津大沽锚地东部海域23海里处发生碰撞,导致原油泄漏。经中国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对事故海域以及沿岸区域进行调查取证和海洋生态环境污损监测,发现受溢油事故影响海域面积达359.6平方公里,沉积物中油类含量高于正常值8.1倍,原油泄漏使作为海洋渔业资源的重要产卵场、索饵场和肥育场的渤海湾西岸的海洋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事故发生后,受损各方以肇事船东英费尼特航运公司和伦墩汽船互保协会为被告,分别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了诉讼。国家海洋局授权天津市海洋局代表国家提起海洋生态损失索赔,请求赔偿金额为9830余万元;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代表国家提起渔业资源损失索赔,请求赔偿金额为1830余万元;天津市塘沽区大沽渔民协会等代表1490户渔民、河北省滦南县渔民协会代表921户渔民和15户养殖户、天津市塘沽区北塘渔民协会代表433户渔民、大沽渔民协会代表当地236户渔民以及汉沽地区256户渔民、养殖户等就渔业资源遭受的损失提起海洋捕捞损失索赔,请求赔偿金额为6228万元。
       2004年12月24日对天津海事法院依法对渔民诉两被告索赔案的8个个案分别做出判决。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河北省滦南地区、天津市汉沽地区、塘沽区北塘地区、塘沽区大沽地区共计1490名渔民、养殖户渔业捕捞损失、滩涂养殖损失和网具损失等共计1700余万元。2004年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及相关调查、评估及研究经费等共计1000余万元;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资源损失和调查评估费等共计1500余万元。
       此次索赔案共有10个诉讼主体,涉及自然人1500余人,总标的额达到1.7亿元人民币。这是中国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后,第一例根据该《公约》向外国船公司保险人进行索赔的案件。

4. 潘家园南里4号楼和6号楼182名居民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违法核发规划许可证案
       为数极少的、起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而原告胜诉的案件;法院判决取消被告颁发的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之一是,被告应该在颁发建设许可证之时审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但是被告未审查,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有瑕疵。在中国,居民上诉规划委的案例往往涉及原告诉讼资格的问题。这一类由于规划导致居民生活影响的案例其实并不少。但此案之所以成功,在于第一法院受理,第二胜诉。这是此案的意义。
       此案法院承认了原告居民的主体资格,考虑了公共利益。成功主要原因是,在城市规划中的确违反了一些国家规定。其次,媒体的关注也是胜诉的原因。
       家住潘家园南里的居民反映,早在1984年,在居民楼西南一路之隔处建起一个实验动物房。虽已采取了对恶臭的治理措施,但由于离居民楼太近,实验动物排放出的腥臭气味直接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2002年5月份前后,居民们得知对面又要建一个新的实验动物房,且规模比已有的实验动物房还大。
       潘家园居民认为该项目审批程序不合法,曾向北京市规划委提出行政复议,但对方认为审批合法,最后182名居民只得将北京市规划委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将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予以撤销。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作为居民的委托代理人,发现项目本身的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两个单位的实验动物房工程的设计方案和居民楼之间的距离只有19.06米,低于国家标准50米。且未按卫生规定规划20平方米卫生隔离区。另外,王灿发认为,实验动物房因对周围环境影响比较大,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03年年6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北京市规划委对该试验动物房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北京市规划委在一审判决后撤销了该《许可证》,但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维持其所颁发的许可证。一审胜诉,之后规划委上诉,后又撤诉了。最终维持一审结果。
       此案入选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5 . 屏南县千余村民环保讼案:张长建为首的1643名村民诉福建省榕屏化工有限公司
       目前国内有媒体报道的中国环境诉讼中原告人数最多的诉讼,中国集团诉讼的代表案件。团体能力并不是案件结果的主要关系,案件胜诉的主要因素在于证据。但人数众多时候,当证据比较清楚的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会比较慎重。法院会考虑判决不公带来的影响。
       1992年,福建省出台关于“经济发达地区帮助和带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山海协作”政策。当年3月,亚洲最大的氯酸盐生产厂——榕屏联营化工厂,即现在的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在溪坪村破土兴建。榕屏化工厂承担了全县三分之一的财政收入。但经济发展了,环境恶化亦随之出现。癌症患者增加。1995年即化工厂投产的次年到2004年,溪坪村适龄青年征兵体检连续九年无一人合格。
        厂方曾于1995年对部分村民因作物死亡受损给予了一次赔偿。但之后,村民们再也没有得到赔偿。1998年化工厂二期工程投入生产,进一步加剧了周边植被的破坏。
        2002年11月7日,屏南县溪坪、后龙、厦地三个村村民正式就该化工厂环境污染损害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化工厂立即停止侵害,并且清除厂内及后山废渣,另外要求赔偿农作物和精神损害总计人民币1353.464万元。最终参与诉讼的村民人数为创纪录的1721人。
        宁德市中级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确认被告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造成环境污染损害,要求其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害,赔偿原告山场林木、果树、毛竹和农田等损失约25万元,并限期清除堆砌于厂内的及倾倒于后山的工业废渣。原被告双方均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05年高院终审驳回被告上诉,判决原告赔偿被告人民币约68万元。
       原告的代理人称此为“法院的平衡术”:“一千多万是大头,几万元的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则是小头,不确认大数额的损失,只给农民一些小恩小惠。”

6. 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诉新中兴洗水厂
       该案首开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先河。在此案之后,广东一带确实出现了多个检察院利用诉讼手段保护环境的案例,这在广州一带的确起到了借鉴意义,但在全国其他地区没有看到类似案例。
       海珠区石榴岗河原本清澈,2007年9月以后,突然变得黑臭逼人,附近居民苦不堪言。居民投诉后,海珠区环保局对周边企业排查发现新中兴洗水厂存在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这家工厂在漂洗作业中使用的洗衣粉、酵素粉、草酸等洗涤剂混同服装中的染料,未经污水处理直接排入石榴岗河。在开工后的8个多月中,洗水厂平均每天排放40吨污染物,合计排放污水9600吨,使污水排放口附近的河流被严重污染。
       2008年7月,海珠区检察院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新中兴洗水厂厂主陈忠明违法排污,造成水域污染,要求赔偿环境污染损失和费用。同年11月,广州海事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12月广州海事法院判决陈忠明对其违法排污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环境污染损失合计费用117289.2元。
       这是中国首例以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海珠区人民法院根据《水法》第三条规定和《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此案受污染的海珠区石榴岗河水属于国家资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就其辖区内洗水厂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

7. 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
       中国首例由社团组织作为原告主体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环保联合会由于这个案件的成功上诉,确定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此后,环保联合会又在云南、贵州等地区(当地有环保法庭)提起多次公益诉讼。
       但这个先例对其他社会团体,并没有见到影响。地区性的环保组织没有资格在其他地区提起环境诉讼,环保联合会是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2009年5月,中华环保联合会收到江苏省江阴市市民投诉,反映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在从事铁矿粉的装卸、驳运的经营过程中,产生大气污染、环境噪声污染;铁矿粉的冲洗水产生水污染,严重影响周围空气质量、长江水质和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经现场调查取证后,中华环保联合会于7月6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公共环境利益的侵害,消除对无锡市、江阴市饮用水水源地和取水口的威胁,法院受理。
        2009年9月22日,本案调解结案。原告达到了上诉目的,被告被要求改正环境侵害行为。

8. 中华环保联合会和贵州省贵阳市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诉乌当区定扒造纸厂
       全国首个公益诉讼案件鉴定费用得到基金会帮助的案例。从案例本身来说,基金支持环境鉴定起到了事半功倍的影响,这给基金参与环境保护在使用方向方面提供了更多思路。做到了小钱办大事。
       但有两个问题:
       第一,如前述,环保组织作原告存在区域限制;
       第二,基金是否能够用于环境鉴定,要依照基金会的意愿。基金会通常必须是环保性质的。
       乌当区定扒造纸厂生产废水,污染南明河及其下游长江的重要支流乌江。中华环保联合会和贵州省贵阳市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提起诉讼。2010年清镇市环保法庭在贵阳市乌当区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庭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工业污水,消除对南明河的危害,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搜集证据支付的合理费用及承担本案产生的分析检测费用、诉讼费等。
       本案由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审理。此案是环保法庭成立以来受理的第四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本案采用了先予执行措施,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排污,及时有效地减少了其对环境的危害。原告向“两湖一库”保护基金会提出了申请,环保法庭经审核后同意,“两湖一库”保护基金会根据法庭意见支付了鉴定费用。本案还在审理过程中采用了专家证言。专家认为,被告厂内只有污水储存、沉淀池,没有全程对污水进行处理,很难实现零排放。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是停止排污,但这一诉讼请求只有通过关停才能彻底实现。故本案今后执行就转化为对被告生产线进行关停。这一专家证言转化为法庭证据采用,将成为法庭执行的重要依据。

来源:中外对话/腾讯绿色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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