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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多项措施促进慈善组织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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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2: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日,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出席新闻发布会时,针对记者提出的“去年以来,慈善组织公开透明、公信力危机”等问题,李立国部长一一进行了回答。

  李立国说,去年以来,媒体对个别公益慈善组织一些捐赠项目和行为的质疑与批评,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公益慈善事业的高度关注,也切中时弊指出了我们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公开性、透明度不够的问题。对这种批评和关注民政部有两个方面的辩证统一的看法:一方面由于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和依法监管还有不充分、不到位的情况,一些公益慈善组织缺乏自律意识而出现问题,通过公众舆论的批评,对慈善事业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有促进作用,我们是肯定的、欢迎的。另一方面,虽然乐善好施、扶贫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由公益慈善组织和机构作为慈善事业运作主体的现代慈善事业,在我国还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产物,在3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速度,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数量、成绩和社会效果是显着的。不能因为个别公益慈善机构的不良做法而影响我们对我国慈善事业总体发展形势的判断与评价。当然也不能对个别公益慈善组织的不良行为熟视无睹,而导致慈善事业发展的不良倾向滋生和发展。

  面对媒体批评和社会公众的要求,民政部广泛听取和征求社会意见,要在四个方面来促进公益慈善组织健康发展和不断增强慈善行为的公开透明。

  第一,在已有相关行政法规修订工作中进一步增加加强依法监管的内容。由于行政法规的论证和出台具有较长的周期,所以在现有的法规、规章框架内民政部要进一步制定规范性文件,来加强对公益慈善组织行为的规范管理。前些天,我们提交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将要出台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举措。

  第二,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发布了《公益慈善捐助公开指引》。《指引》虽然不具有法定的强制力和约束性,但是为主体和客体评判提供了标准、提供了规范、提供了前提。对于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自身,应该怎样把公开性、透明度作为自己存在发展的生命力,应当是有所遵循了。对于社会公众评价公益慈善组织的信誉和能力应该有评价和判断标准,因此,社会公众可以在有评价、判断的基础上“用钱投票、用脚投票”,把资金和服务捐赠给有信誉、有公信力的公益慈善组织,这将也有利于形成社会组织良性竞争、优胜劣汰的新的局面。

  第三,进一步落实好2006年民政部制定和颁布的《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同时加强公益慈善组织信息上报、信息披露和公开、信息反馈的平台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加强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在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和周期性评估工作中,以及评选“中华慈善奖”等重大事项和活动中都贯彻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作为衡量的重要内容和尺度。同时,在修订社会组织相关行政法规中也做好堵塞漏洞的制度建设。比如说境外组织到国内来活动,在香港登记的组织到内地来活动都要纳入到依法监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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