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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仅把公众设置为环保被动“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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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7 23:3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能仅把公众设置为环保“参与者” http://www.cb-h.com/shshshow.asp?n_id=3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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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b-h.com .●曹  林 2007.4.17 ...中国商报网站
   近日,在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组织的“绿色中国——环保公益日”活动上,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中国公众应该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各类环保公共事务进行深度参与。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关牧村等18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一份提案,建议用法律手段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有效引导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显然,潘岳这番表示是在积极响应政协委员的提案。
    动员公众对各类环保公共事务进行深度参与——相对于过去拒绝公众参与或忽视公众的环境权利,认识到公众深度参与对环保治理的关键作用,这是相当大的进步。韦伯早就深刻指出,社会经济发展越是多元分殊,中央权力就越有必要通过赋予民权与公众联合,否则必然处处受制于各种地方或集团利益,中国当下的环保困境正在于此。
   但笔者以为,不能仅把公众设置为环保的被动“参与者”,应该通过强调诸种公民环境权利赋予公众环保主体的身份。“参与者”只是一种边缘和从属身份,一种“为他人作嫁衣裳”、“帮助政府搞环保”的工具性角色,带着浓厚的义务色彩,这种从属身份和工具角色不利于调动起公众对环保“共同的利益感觉”,难以让公众对环保产生价值归属感。政府只有摆脱以“自我为中心”的权力惯性,把公众推到环保前台,以权利保障使公众成为环保的主角,强化公众“环境主人”、“环保主体”而不是“环保参与者”的意识,环境保护才能成为一场公民自发运动。
    我们经常会在各种环保宣传中听到诸如“保护环境,从我做起”、“人人都是环境的主人”、“做生态环境的小主人”之类的话语,但这种宣传并非为强调公民对环境的权利,而是为让公民承担某种环保义务,诸如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 不破坏植被等等,公民还只是被置于边缘的“参与”角色。真正的环境主人,意味着每个公民成为环境的权利主体:他有饮用清洁的水、呼吸洁净的空气、免受污染伤害的权利,如果企业排放的污水损害到他的健康,他有权向污染企业索赔;如果煤矿泛滥开采导致的塌陷使他无法种田,他有权向法院起诉;一家电厂在建立之前,相邻的他有权与企业就污染补偿进行讨价还价。
    如果公民能成为这样的权利主体,那么环境保护根本无须动员,他们会在权益的驱动下主动捍卫与自己相邻的环境。动员公众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这种动员本身就暴露了这些都只是些“伪权利”和“花瓶权利”。公民的环保维权行动和环保参与是无须政府动员的,只要在环境产权界定中赋予老百姓对公共环境一束法律权利:使用权、知情权、受益权、损害受偿权、清洁水权等等,公众自然会在切身的环境利益和“共同的利益感觉”中养成对公共环境的保护意识,这种利益感觉是权利本身就能驱动的。如果仅从承担环保义务的角度让公众“参与环保”,傲慢地以自我为中心置公众于边缘,再多的动员也难以激起公众的环保热情。
   公众不应仅仅是环境保护的参与者,更应该以权利主体的主人身份去捍卫自身的环境利益。
从小事做起,但不要因小失大;做环保,不做另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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