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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听取公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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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8 17: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拟规定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听取公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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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京珠高速公路韶关段遭受特大冰雪灾害,韶关乳源以北的大桥、云岩等路段结冰厚度达10厘米以上,道路交通中断已达10余天,周边地区停水断电。图为2月2日,一辆破冰车在京珠高速公路韶关大桥路段铲除冰层。 (新华社记者 周文杰/图)




10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广东省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二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与2012年1月16日发布的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的相关条款,此前也有网友对一审稿提出了与这一条款类似的建议。

此外,相比一审稿,二审稿还新增了有关对垃圾焚烧和填埋场工程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定。二审稿中,明确了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包括: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大型太阳能、风能等;重大的基础设施,包括长度超过20公里的一级以上公路建设项目、100公里及以上的铁路(含轻轨)建设项目等;公共工程,包括填埋量800吨/日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焚烧量300吨/日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场工程;公共游乐设施,大型工程等。若应当论证而未经论证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众对二审稿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于2012年11月15日前登录广东省法制办网站反映。

所谓气候可行性论证,按照二审稿的定义,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气象灾害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承担。目前,北京市气候中心、广东省气候中心、吉林省气候中心等单位已经通过中国气象局评审,被确认为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

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应当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将报告报气象主管机构审批。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可能遭受台风、暴雨、雷电、寒冷等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的措施和方法;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分析,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出现概率,气候适宜性评估等。

据《人民政协报》2010年报道,广东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曾就“改进和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到阳江、珠海进行专题调研。2008年年初,华南地区遭遇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期间,京珠高速公路粤北段因冰冻封路,数万人被困。报道指出,“这其实并不是偶然事件。如果公路建设之初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应该可以避免。”

若按照此次广东省法制办公布的二审稿,这类公路项目在建设之时就要由论证机构在论证报告中对其可能遭受的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分析灾害可能出现的概率、应对的对策,并送气候主管机构审批。

2008年12月,中国气象局颁布《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规定从2009年1月起,“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等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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