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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立法规定:灾难发生“让孩子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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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2 11: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梁艳燕

  《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在发生火灾、地震、台风、洪灾、车祸等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受委托照看未成年人者应当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

  目前,该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网站(网址:http://www.gz12355.net/web)直接留言或发邮件的方式(电子邮箱:tswqyb2012@126.com )发送到团市委社区与权益工作部。反馈意见征集至11月15日截止。

  灾害时应优先保障未成年人安全

  昨日上午,团市委在市第二工人文化宫举办了《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起草工作新闻发布论坛暨广州未成年人保护网开通仪式。在论坛上,《草案》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广表示,“由于未成年人在自我保护能力方面的不足,本草案法条同时明确,‘在发生火灾、地震、台风、洪灾、车祸等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受委托照看未成年人者应当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对此,该草案第3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受委托照看未成年人者,负有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义务,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处于下列场所:(一)未妥善安装窗户、阳台防护装置的;(二)存放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三)容易导致未成年人触电、溺水的;(四)其他易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的。”

  未成年人受侵害24小时内须上报

  广州市人大代表、市青联副主席雷建威则指出,当今社会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负面因素越来越多,未成年人也不知道或者不敢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别需要专门的报告制度,结合学校、医院、公安机关的力量,维护好未成年人的权益。

  因此,该草案第21条规定:中小学校教师、幼儿园保教人员、医务人员、司法人员、社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犯,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服务平台举报,有特殊情况的,至迟不能超过24小时。

  此外,针对目前美容整形的低龄化趋势愈演愈烈,该草案第24条首次明确:“除注册医生因医学上的理由外,禁止任何机构为未成年人进行整形手术。医院、整形机构在为未成年人进行整形手术前,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手术风险,并征得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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