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农村环境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须明确 | 来自:法制日报——法制网 |
环境保护法修改 本报记者陈丽平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农村环境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须明确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许多地方垃圾已包围村庄 “现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要,已成为民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登海说,目前,农村污染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而且污染源非常多,许多地方形成了垃圾包围村庄的场面。
李登海列举了农村环保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他认为,农村的主要污染源包括:一是生活垃圾比较多,大家都把生活垃圾扔到路边。二是目前农村建设中拆旧房、拆旧墙所形成的建筑垃圾比较多。三是与城市环保工作不一样的是农药污染,农药对蔬菜、水果、人畜和作物等都有非常严重的影响。特别是除草剂污染越来越严重。有的地方在种水稻时使用的除草剂,下一季如果种玉米,玉米都长不起来。四是粪便。目前,农民为了增加收入,大量饲养猪、鸡,一方面养殖场周围粪便太多,一下雨味道很大,另一方面在粪便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严重污染,臭气令人难忍。 草案已有规定但力度不够 “对农业污染问题,草案已经有了一些规定,但是我觉得力度不够。”买买提明·牙生委员说。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种植和养殖,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及处置农业废弃物等,防止农业源污染环境。 “从当前整个农业污染的现实看,仅靠‘指导’是不够的。”买买提明·牙生说,现在农业面源污染很严重,包括农药污染和化肥污染,而且污染面积越来越大。草案对农业源污染作出规定非常好,但力度不够,应进一步强化。
刘振伟委员也认为,草案增加了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的内容,这很好。不足的是,问题提出来了,后续的保证没有,谁去管?这方面的人力、财力、物力、标准、责任等要有一套后续的措施。 明确乡镇和村环保责任制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士强建议,应推动农村农业环境治理常态化,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和支持。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对农村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万人以上村镇要建立垃圾处理场。 李登海建议,在环保法中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要明确县级干部谁来抓、乡镇干部谁来抓、村里的干部谁来抓。 “没有责任制,农村环保问题解决不了。”李登海说,应该像省长抓米袋子、市长抓菜篮子一样,明确县、乡镇、村的环保责任制。 李登海认为,农村环保队伍建设和资金保障问题,应引起重视,在本法中明确予以规定。农村环保队伍建设方面,乡镇应有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村里也要有专人负责,一般一个村庄有一到三个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就可以了。另外,还要有环保工作所必需的设备,比如垃圾车、掩埋场等。再则,农村环保费用是一个大问题。很多村集体没有钱,农村的环保人员工资从哪里出?有条件的富裕村可以出钱,没有条件的村庄,县里应给予一定补助。 “农村环保列入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中是体现党的十八大精神和解决民生问题的大事,希望多增加这方面的具体规定。”李登海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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