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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守住生态文明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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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8 14:5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守住生态文明底线
2014-03-17 南方法治报

本报记者 曾泽新 近年来的环境污染事件屡禁不绝。虽然在治 理环境污染犯罪方面,国家多次出台了相关法 律条文。但全国人大代表、律师朱列玉日前向 本报记者反映,在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报告中,提到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少 之又少,提到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屈指可数。 那么,到底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存在哪些 实际问题?环境污染屡禁不止的原因何在?相 关部门又有哪些打击措施呢? A 环境污染事故频发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却屈指 可数 近日,惠州市民陈先生向本报记者爆料,称 该市大亚湾响水河水越来越黑,每天在河边行 走时都会闻到一阵恶臭。“原先买房子的时候并 不知道这里会是这样的情况,真怕会影响到健 康。”陈先生向记者抱怨道。 记者到大亚湾响水河附近走访发现,响水河 周边工厂林立,沿着石化大道向比亚迪厂方向 行走,可以看到,附近工厂、生活区的污水从 不同的排污渠道排入响水河。附近居民告诉记 者,响水河的水污染问题,几年前就有媒体报 道过,但时至今日河水依旧一片墨色,气味难 闻。 记者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获悉,该 区已经在对响水河进行综合整治工程,响水河 水环境问题有望改善,预计2015年前完成整治 工作。 据了解,响水河汇集了响水河工业园、沿河 村庄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养殖废水,与淡 澳分洪河汇合后排入白寿湾。流域内非法养猪 场、响水河工业区经处理但未纳入管网排放的 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河道淤积底泥等都是造 成响水河污染的主要原因。 记者调查发现,在我省多地都存在着不同程 度的环境污染现象。对于企业工厂的排污,最 平常的做法就是进行行政处罚。罚了钱之后工 厂又继续开工,环境污染则继续恶化,而被追 究刑事责任者屈指可数。 B 执法难处多“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情况有好 转 记者来到当地环保部门了解情况,一名工作 人员对记者大吐苦水:“都说环境污染属于环境 部门监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心有余而 力不足。”他提到,在执法中经常遭到不理解, 甚至还有暴力抗法的现象。 省环保厅一名工作人员也表示,企业排污 了,充其量就是罚罚钱,但对于一些污染严重 的企业,要关掉它难度非常大。“曾经有一次去 一家皮革厂执法,他们关门不让我们进,等到 我们做通工作进去之后他们又不让我们走,最 后甚至还放藏獒进行恐吓……” 该工作人员还说,以前查处环境污染情况处 于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现在这种局面逐 渐得到了改善。例如在“两高司法解释”(下称 《解释》)出台后,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联合 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 接配合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和公 安部门加强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发 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强 劲合力。同时明确两家发挥各自优势,加强衔 接,行政处罚结束,发现构成犯罪立即交给公 安机关。 记者又走访了广州、深圳、惠州等多地警 方,他们指出了在打击环境犯罪时面临的一些 问题,如缺乏经验与办案技术力量,政府职能 部门与司法机关间协作配合不力等。有警方表 示,凡是属于行政执法的,还是由环保部门去 执法,下一步的工作主要是加强衔接和配合, 发挥两家的优势,形成打击合力。 C 缘何屡禁不止? 记者通过翻查资料发现,1997年刑法修正时 就专门设置了环境污染犯罪条款,但实践中极 少有人被追责过。那么,环境污染屡禁不止的 原因到底有哪些?记者找到了相关的环保人 士、法律专家及民警进行深入剖析。 原因一:对重要性及危害性认识不够 环保人士简格民告诉记者,在社会层面上, 主要是受“代价论”影响,忽视环境问题及其危 害。“有人认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一对矛盾 关系,即认为经济发展不可避免要以牺牲环境 为代价——所谓环境代价论,就是对发展中出现 的环境问题先污染后治理,认为环境污染犯罪 问题是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受此种理论影 响,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环境问题相当长时期内 被忽视。” 原因二:社会管理层面治理不力 以紫金矿业环保问题为例,直至2010年7月 再次发生严重环境污染犯罪被主流媒体深度曝 光后才受到了较严厉处罚,紫金矿业发展过程 中污染伴生现象就是环境犯罪治理不力的典 型。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平表示,“一些 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会通过招商引资引入一些 重污染的项目。如果前期把握得不好,后面一 旦出了事也会有‘打自己嘴巴的嫌疑’,所以有时 候地方政府会考虑到企业对地方经济有贡献, 而不愿去追究他们的责任,不想政府利益受 损。” 全国人大代表、律师朱列玉在接受记者采访 时说,一些大企业往往是环境污染的主体,对 其打击重了会影响到地方GDP,这是屡禁不止 的原因之一。他还提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环境污染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 但他们承担维护社会治安、打击暴力犯罪的任 务比较重,公安机关还没有成立专业的打击部 门。 D 5项对策破解困境 如何破解当前的环境污染犯罪游离于刑法之 外的困境?记者继续深入寻求良策。 对策一:加强部署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环境犯罪是发生频率高、受害群体面广及危 害后果地域空间广、时间长的一种犯罪。如果 高层重视,自上而下部署,集中打击这些严重 破坏环境的犯罪;同时进行广泛的宣传,我想 会取到很好的效果。”朱列玉还说,纪检部门要 加大惩治环保渎职违法犯罪力度,既要主动查 处,同时又要发动和依靠群众,畅通群众举报 途径,广泛收集环保渎职线索,一查到底。 对策二:畅通协作机制 朱永平建议,建立畅通的协作机制。不仅各 级政府涉及环保问题职能部门间在打击环保违 法犯罪问题上要信息互通精诚协作,不同地区 间打击环保违法犯罪也要协作配合,打击环境 犯罪专业性很强,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 下,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和行政 机关应该加强联系,在信息通报、线索移送、 联合查办和预防、推动建立落实相应工作机制 等方面形成合力。 对策三:建立环境犯罪侦查机构 广州民警陈警官建议,公安机关要发挥打击 环境犯罪主力军作用,建立环境犯罪侦查机 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切实整合内部资 源,下放或裁减行政管理权限,进一步改革考 核制度,在实战性上下功夫,真正担负起技术 含量强的新型犯罪案件及地市范围内大要案的 查处工作,要培养环境犯罪侦查技术骨干。 对策四:由检察机关管辖环境犯罪 朱列玉说,公安机关面对社会治安强大的工 作量和压力,很多警力就会专注于维护社会治 安,打击各种暴力犯罪,任务艰巨。而环境污 染犯罪还涉及环境部门执法不力的问题,也牵 涉到和地方政府打交道,较为复杂。但检察机 关是自上而下的排列的系统,这一特点有利于 克服阻力,促进地方依法办案,比交给公安机 关有更大的优势。 对策五:允许环境污染受害人自诉 “环境污染案件不仅可以作为一个公诉案件来 处理,也可以作为自诉案件来处理。”朱列玉进 一步解释,例如一家工厂、企业把污水都排进 村里,把所有的庄稼都弄坏了。每个村民都应 该有自诉的权利,这不需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 关去抓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在修改法 律的时候,要注意赋予受害人自诉的权利,这 才更有利于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相关“两高司法解释”3大亮点 亮点1 污染物涵盖范围广 《解释》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 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达到 一定情节均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通过列举的 形式,明确并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人民群众 所关注的多个热点问题,如土壤重金属超标问 题有望通过这一解释得到改善。 亮点2 入罪门槛低 《解释》明确了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 境”的14项认定标准,其中包括致使公私财产损 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 人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 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 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 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等等。 亮点3 处罚力度大 《解释》专门规定,实施污染环境、非法处 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犯 罪,具有四种情形之一(包括阻挠环境监督检 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在医院、学校、居 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 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 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等 情形)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此外,依据 《解释》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 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 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 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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