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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北有“红豆局长”,南有“拉尿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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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9 22: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571ba1900101i3r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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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言:神奇的国度奇事多,前有河北沧县环保局长把污染地下水的红色化工污水比作红豆煮饭的红水,今有重庆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在庄严法庭把碳酸锶企业重度污染比作“人拉尿有污染,说话出气也有污染”。真是北有“红豆局长”,南有“拉尿法官”。在他们眼里,中国环境全面恶化的严峻局势、严肃的环保法律、受害人的权利、环保人的艰辛努力,不过是儿戏而已,不过是他们予取予夺的对象而已。】

重庆市高级法院法官经络不通、正气不足
邪气缠身,应该好好“照镜子、整衣冠、洗洗澡、治治病”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重庆高院的“四风”不但没得到整顿,“歪风”还在继续吹。铜梁县安居镇的骆礼全因代理陈华清等20人诉红蝶公司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赔偿一案,2014年5月7日下午3点在市高院立案大厅由立案二庭案件承办人敖宇波法官主持听证,骆礼全代为出庭发表意见。当骆礼全谈到本案属重大环境污染案应该适用《环境法》来审理,敖法官强词夺理解释——每个人“拉一次尿,说话出气都有污染”;骆礼全非常气愤,因此发生争论,听证会无果而散。
【案情背景】
素称“一流环保、先进企业”的重庆铜梁红蝶锶业有限公司严重污染环境,长期向嘉陵江的支流涪江排放有毒废水,废渣堆在江边堆积如山,该渣山中的浸出液也流入江河,多次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1996年、1997年、2006年骆礼全等60余户渔民所养鱼类死亡,骆礼全、骆礼华、杨秀金三人率先起诉红蝶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官司经过重庆三级法院六审六判屡诉屡败,也不是骆礼全等证据理由不充分:骆礼全向法院提供了一大堆有力证据,一有红蝶公司污染环境行为的一系列监测报告,录像光盘,图片等;二有农业部长江中上游鱼业环境监测站的认定;三有重庆市水产学会的认定及专家证言;四有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众多证据却被几级法院回避不予采信,全部采信被告提供的假/证,枉法裁判,原因是红蝶公司惯用“金钱打通关节”,收买权力人士为其充当代言人,骆礼全的官司一直打到2008年红蝶公司因严重污染环境被上级政府责令关闭了,官司仍然都胜不了诉。
【事件经过】
2012年陈华清等20人又起诉红蝶公司,全权委托骆礼全为代理人(骆的电话18223131846),陈华清等人不服原审判决,于2013年10月13日向重庆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半年后案件承办人敖宇波电话通知5月7日下午2:30分到院听听意见,骆礼全出庭代为发表意见,3点开始到3:40分结束。在听证中,敖宇波(敖的办公电话023-67673386)解释称 “你骆礼全的案子几次都被驳回,原审均认定红蝶公司排污达标,与死鱼没有因果关系。”骆礼全:原审认定红蝶公司排污达标,采信被告提供的几个行政文件为定案依据,认定死鱼原因是“缺氧”与红蝶公司排污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是错误的。
一、本案属环境污染案应该适用环境法来审理。环境污染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应该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不以达标为前提,只要有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损害即应赔偿,达标是行政处罚的底线,不是免责的条件,原审均适用过错原则完全是错误的。
二、骆礼全一案经过两次再审,重庆市高级法院提审认为“本案中,红蝶公司有排放废水污染环境的行为,骆礼全所养鱼在1996年和1997年两次死亡的事实客观存在”,骆礼全认为红蝶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已经具备,有行为就有结果,何以称得上没有因果关系呢,市高院偏不要原告胜诉,避开原告提供的有力证据,采纳被告提供铜梁县政府的几个职能部门的行政文件为定案依据,认定死鱼原因是“缺氧”,也是错误的。
三、铜梁县环保局、县渔政管理站、县人民政府、一不是司法鉴定机关;二不是技术鉴定部门;三没有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对鱼的死因作出认定的权利。几个文件中将死鱼原因推给气候变化导致“缺氧”死亡,没有事实依据,鱼的死因,只有有资质的水产专家才有发言权。2010年10月27日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已经针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作出了鉴定该鉴定书认定“1996年6月—7月和1997年9月骆礼全、骆礼华等在铜梁县安居镇琼江烂泥沟河段网箱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原因不是水体缺氧”。已经推翻了原审的判决。因此,陈华清等20名原告才起诉红蝶公司,骆礼全认为这20个人的案子不能再依照骆礼全案的判决,应该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责令红蝶公司重新举示无因果关系的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敖宇波听了骆礼全的上述代理意见后,面笑肉不笑的说:你这些法律是从哪儿学的啊,我问你,什么叫污染环境?红蝶公司达标排放算不算污染环境,骆礼全气愤的回答:你不懂环境法,告诉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不以过错为提,只要有污染行为,造成损害即得赔偿,重庆高院对骆礼全一案的判决,已经认定,红蝶公司有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不论超标达标都应赔偿。
敖宇波蛮横不讲理,气势汹汹的说:那“拉尿有污染,每个人说话出气都有污染,是不是也要赔啊“?骆礼全非常气愤叫书记员把双方的发言必须记录在卷,不记录拒绝签字,敖也一声冷笑喊记录起。因此,而发生争论,在场的第三者大足区雍溪镇玉峡村六组欧邦荣在场目堵全过程(欧的电话:18716392448),欧听后也非常气愤,批评敖蛮横不讲理,哪儿像高级法院的法官,连老百姓都不如,敖又与欧大发雷霆,将一个听证会变成了吵架会,并引来了法警、保安及众多当事人的围观,围观的人听了都好笑,敖看不好收场,就气势汹汹的喊骆礼全看笔录签字,骆礼全看书记员的字写得潦草,认不到,说我没有文化,依照《民诉法》的规定,请你当庭宣读后签字,敖强词夺理反问骆你没有文化怎么学到这么多法呢?骆也反问难道没有文化的就不准学法吗?于是又是一阵争论,敖宇波拒不宣读笔录,说骆拒绝签字,“按拒签处理”,还大势宣称,北京的大门敞开的,随时欢迎你们,说完就扬长而去。
(上述经过有监控录像为证)
骆礼全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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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9 22: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Fireworm  你看着办吧
发表于 2014-5-19 22: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5-19 22: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弯弯啦

话说不整理整理整个案件的详细申诉和审判历程么?

只是博文的话,有可能会不公正的吧,或会带博主个人的主观态度在里边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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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9 23:04:46 | 显示全部楼层
Fireworm:辛苦弯弯啦

话说不整理整理整个案件的详细申诉和审判历程么?

只是博文的话,有可能会不公正的吧,或会带博主个人的主观态度在里边的吧 (2014-05-19 22:56)
读者自会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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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2 22:38: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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