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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彻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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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7 12:3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环保总局近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要求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下称“实验室”)的环境监管。

  据相关通知称,2003年SARS疫情特别是实验室SARS病毒泄露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已经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通知要求,各级环保厅局要明确现场检查权限,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通知要求各级环保厅局将实验室环境监管纳入日常环境监察范围。对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要检查其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对已建成的实验室,要纳入排污申报范围,依法征收排污费,并定期开展检查。上级环保部门要检查下级环保部门对三级、四级实验室的备案情况。

  据了解,目前仅北京市涉及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就有944个,隶属于606家单位。其中包括经卫生部审批合格可以从事相应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及多家在建三级实验室。

2007年06月27日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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