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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民办学校的悲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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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2 08: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民办学校的悲壮

                        ——田坤

   下面是2007年7月12日的通知,第16写明农村义务教育,没有在区分公办与民办。但在教育部网站的最新问答中,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的范围是公办学校。田坤律师发现,河南两免一补的问题有所改变。不再是发与不发的问题,而是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是否享受国民待遇的问题,是否进入国家预算的问题。教育部的文件中不再体现公办与民办的字眼,但在操作上以“最新问答”的方式体现对民办学校的歧视。可怕的是在法律上这些侵权的“最新问答”没有文件号,是实施文件的措施,只是挂在网站上,是无法诉讼的。这是下一步河南民办学校走诉讼道路的困难。

作为田坤这个人来说,我希望河南民办学校的校长们不要诉讼。在中国诉讼的成本实在太大。如果诉讼,胜诉是必然的。我担心他们胜诉后的生存状态会有问题。作为知识分子的田坤,我可以研究,可以在论坛上呼吁,当然这些工作我已经做了。作为中国法律人的田坤,我希望他们诉讼。中国是一个没有法制传统的国家,中国的儒家思想体系与法制体系有很大的距离。河南是中华民族的文化重地,他们是少有欧风美雨侵蚀的人们,他们较少谈权利,较少谈诉讼。他们希望上访,他们找领导,他们爱人治。

今天下午,众多的河南民办学校的校长们在郑州的政府那里做最后的挣扎。这些校长的领头人劳累过度,打了点滴。他们的悲壮是追求权利平等的自豪,还是追求人治文明的恶果。

我还在问自己,我是田坤、是研究者、还是中国的法律人。在河南民办学校两免一补的事件中,我一直不是律师。律师是职业,是在合法的范围内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是不能讲公平正义的职业,是常常违背自己良心的工作。放眼中国,大部分律师选择了到八号当铺典当良心,才换来了生活的富足。

五分钟的思考和五百分钟的思考是一样的,五分钟后,我作出了选择。

                       2007-8-9 17:10于京



田老师,记者,教授——关于河南民办校走法治还是人治道路的讨论

记者说:

谢谢您的来信——《河南民办学校的悲壮》

关于河南校长选择“人治”而非“法治”这个问题,我和某某某教授有过交流。

某某某教授说,选择“人治”是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作出的妥协选择。因为一旦诉诸法律,这些校长们就没有了退路,会在以后问题的解决上变得更加被动。尽管找人解决问题不是现代社会制度的选择,但是中国问题的解决的途径非常复杂,选择人治的可能的好处在于,如果快的话,问题的解决会非常快,比法律途径来得快得多,这是一种可以期待的捷径。因为校长们已经等不起了,他们迫切需要得到问题的解决。因此,某某某教授建议河南的校长们给国家主席、国家总理、全国人大、河南省政府、河南省人大、河南省教育厅等等主要负责人直接联系。

尽管选择法律的途径,问题的解决程序会有一个明确的期限,但是审判的中间,有很长的一段时间,同样会存在很多不可预见的因素。

如果没有寻求“人治”马上就诉诸法律途径,会让政府或者舆论落下河南的民办学校的校长是“刁民”的口实;如果经过了各种可能的“人治”途经的努力而不能凑效之后再诉诸法律,则能够得到更多的舆论支持。

但是,在目前的努力不能生效的时候,河南的民办学校的校长们最终一定会选择诉诸法律。而在起诉之前,要跟教育部或者相关的部门做好沟通,说明不是“刁民”行为等等,而是基于合法的法律途径寻求合法权利的行为。

以上是某某某教授的解释,不知道您有何看法?

“不再是发与不发的问题,而是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是否享受国民待遇的问题,是否进入国家预算的问题。”,关于这点,某某某教授和您的看法是一样的。

另外,您说的“五分钟后,我作出了选择。”是什么选择?您之前有过游离吗?为什么呢?

每次与您交谈,总是很受益。谢谢您。

              田坤作答

  你说的这个问题是很有策略的。我文章的第二段写的很清楚。

  诉讼就是刁民这样的论断在当今中国只有教育阶层会这样想。田坤的一生会是短暂的,其他人也是一样。我们最好还是知识分子的生活,我有一种名片印的是:道德为原本,知识极诚明。如果我们是有道德和知识的刁民那就让别人去说吧。教育部的同志们大多没有“道德为原本,知识极诚明”。行政体系以服从为第一要事,可以理解。

   我们要为国家做些事情,就要在策略的选择上上有所取舍。进而是行动。我想就是我们与教授们最大的不同。我是必须用行动改变事物的。至于上访途径与法律途径的不同是非常明显的。

   五分钟之说,只是文章的技法。在前年我在人民大学演讲时,我的价值取向谈的已经明确。下面是价值取向。田坤心里想,三者兼顾是田坤的智商,情商,无法兼顾依次选择。

   

(1)法治中国,中国发展之必然 —— (2)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 (3)个人的利益

   是中国法律人的选择        是律师的职业要求     是社会人的属性



在第18次21世纪教育沙龙——农民工子女教育权利保障上的发言

              时间:2007年7月6日下午

              地点:人民政协报大厦二层会议室

我们作为律师,不是贫乏的只有法律知识的律师,只会起诉,这次我告诉他们不要起诉,我说一审六个月,二审三个月,审完了有结果了,这些老师都在北京要饭呢。法律诉讼是有成本的,所以我们这次是想通过和政协报这块一起努力,但是我们又反思,这不是一个真正的能够把问题解决的长久之计,不能所有问题都来这儿开会,所以希望大家还是以后走法制的途径,从最根上开始走法制的途径。整理好证据,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这才是中国发展的方向,但是现在实际上是一个妥协的结果,好吧,谢谢大家。

这是我当时发言的最后一段,已经说的很清楚。

                   2007-8-10于京

附件: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财〔2007〕10号

(十六)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哪些农村中小学需要编制预算?

2007-04-23

答: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范围包括: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包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完全中学中的初中部分、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农村中小学预算以财务独立核算的学校为基本预算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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